首页 > 区部门网站 > 区水务局 > 通知公告

福田区水务局关于行政委托执法协议的公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5-29 17:27来源 : 福田区水务局

  为加强水行政执法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深圳市福田区水务局(以下简称甲方)依法将职责范围内部分水行政执法权委托给深圳市福田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乙方)行使。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制定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委托事项和权限

  根据甲、乙双方协议,乙方贯彻执行有关水务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福田区管辖范围内行使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领域(含开工备案监管、建筑废弃物管理等)、水土保持领域、供水与排水领域的行政执法权。

  (一)执法检查权。负责对委托执法领域事项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检查、执法检查,有权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人施工现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在现场检查、监督检查、执法检查中发现违反委托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调查取证权。对各方主体违反委托执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案源登记、调查、取证;

  (四)提请处罚权。对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乙方提请立案并调查终结后,提请甲方进行审核。

  (五)其他事项。与委托执法有关的文书送达、整改复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委托事项。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指导和监督乙方在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听取报告、开展案卷评查等。

  2.为乙方提供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范本,组织乙方执法人员参加岗前法律知识培训、执法证资格培训以及相关考核,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3.在因乙方实施委托事项引起的信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求乙方配合提供书面答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参加庭审等活动。

  4.对乙方在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以甲方名义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对乙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执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乙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委托执法协议,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可要求乙方赔偿。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以甲方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执法经费从乙方本单位经费中列支。

  2.主动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培训,做好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设备管理,定期向甲方报告受委托执法有关情况。

  3.在执法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关于行政执法的规定,确保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使用甲方统一提供的行政执法文书。

  4.在查处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或在查处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委托事项范围时,及时、主动向甲方报告。

  5.在因乙方实施委托事项引起的信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案件办理过程中,配合甲方提出书面答复或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要求参加庭审等活动。

  6.乙方超出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作出的行政行为,由乙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乙方在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实施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导致甲方需对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承担责任遭受的损失。

  三、执法依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9.《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4.《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5.《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16.《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17.《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8.《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19.《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20.《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

  21.《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22.《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2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25.《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2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28.《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29.《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3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水务委托执法的规定》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6年5月28日至2027年5月27日止。

  在委托期限内,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调整需停止实施有关行政行为或不需继续委托的,对相应具体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自行终止。

  五、其他

  (一)本协议自双方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甲方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具体委托事项、权限和委托期限。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效力一致。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福田区水务局

2026年5月29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粤ICP备12001664号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区政府行政执法投诉邮箱:ftfzb2017@szft.gov.cn 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