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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补贴”“交通补贴”“防暑降温费”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7-15 09:11来源 : 福田区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9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9〕106号)规定,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单位所发放的“私车公用补贴”是因人因岗位而不同,既具有岗位津贴的性质,也有交通补贴的性质,应当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根据2014年国管局的文件规定,对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个人的物业费和取暖费进行改革,相关费用随职工个人工资发放,同时还有公车改革补贴随工资发放。按照现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公车改革补贴已计入工资总额统计,物业费和取暖费暂不计入工资总额。

  具体到防暑降温费,需要看地方人社部门规定的具体标准,在标准之内的,属于保险福利费用性质,不应包含在工资总额内;超出规定标准的,就不属于福利性质而是报酬性质了,应该算在工资总额内。各地的具体标准请咨询当地的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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