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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07-22 00:00来源 :

转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理和规
范工作的通知

 

深经普办字〔20082

 

转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统计局《转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关于做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及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企业:

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已全面展开,各项准备工作已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为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现将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统计局联合下发的《转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统筹安排,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的整理和规范工作。市经普办将在9月份组织检查。

 

深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统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转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关于做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

粤经普办字〔2008〕2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委)、财政局、统计局:
  现将《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08〕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统计局          

二○○八年六月四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关于做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

国经普办字〔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厅)、财政厅(局)、统计局:

  2008年开展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为了保证普查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如实填报普查表,确保普查工作的有效实施和普查数据质量,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厅、局)、财政厅(局)、统计局及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基层单位规范统计基础管理工作,做好经济普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整理和健全原始记录与统计台账
  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要加强单位计量、检测工作,全面检查、清理和整理各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1、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须逐项检查已有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补齐漏登的项目,并按本次经济普查对能源、信息化(计算机拥有量、网上交易金额)等统计内容的需求,补充建立新的统计台账。
  2、规模以下工业、资质外建筑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以及部分服务业企业,尽管在非普查年份建立了抽样调查制度,但统计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因此要在清理、整顿业务、财务等原始记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包括人员、生产、能源、信息化(计算机拥有量、网上交易金额)等内容的统计台账。
  3、其他服务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尽快建立本企业(单位)的业务、财务、人员、生产、能源、信息化(计算机拥有量、网上交易金额)等内容的统计台账。
  4、各法人企业还要对非独立核算的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记录,建立有关统计台账。各单位要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实行有效管理,认真核定和登记其中的统计指标数值,并明确工作登记流程,将责任落实到人。
  二、整理和规范财务会计资料
  各类单位的财务状况,是本次经济普查的重要内容。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的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颁布)的企业,其财务报告数据,应当以该准则的核算要求作为填报普查表的依据。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2000年颁布)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颁布)的企业,其财务报告的数据,应当以其所执行制度的核算要求作为填报普查表的依据。
  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颁布)的企业,其财务报告数据,应当以该制度的核算要求作为填报普查表的依据。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颁布)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衔接办法的规定,以经过调整后的财务报告数据作为填报普查表的依据。
  3、对于仍执行分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其按照分行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告数据,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2000年颁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颁布)和《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颁布)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报普查表。
  4、事业、民间非营利组织和行政单位财务报告数据,应当以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包括科学、教育、卫生、测绘、地质勘探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各类基金(资金)会计制度等的核算要求,或《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作为填报普查表的依据。
  三、加强能源统计台账建设
  能源消耗情况是本次经济普查新增加的重要内容之一。所有单位均要填报有关能源及水的消费情况。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按照能源统计制度的要求,并结合普查的需要,加强对能源加工、转换及消费各环节的计量,配齐、管好和用好相关能源计量器具,全面检查、清理和整顿各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2、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外的各类单位,主要涉及以下能源品种及水消费的内容:
  (1)水(立方米、金额)
  (2)电力(千瓦时、金额)
  (3)煤炭(吨、金额)
  (4)煤气(立方米、金额)
  (5)天然气(立方米、金额)
  (6)液化石油气(吨、金额)
  (7)汽油(千克或升、金额)
  (8)煤油(千克或升、金额)
  (9)柴油(千克或升、金额)
  (10)燃料油(千克或升、金额)
  (11)外购热力(金额)
  获取上述水及10种能源品种的消费实物量和消费金额是本次普查基础资料整理工作的重点。各单位要责任到人,及时建立能源台账。特别是缺少相关能耗记录的单位,更须加强基础能源统计,掌握能源消耗实物量的计量标准,按时记录抄表和填写统计台账。
  3、对能源及水消费基础资料准备的要求:
  (1)从2008年1月份开始记录水、电、气等用表计量的年初数及消费金额;
  (2)对于车辆用油等项目与其他开支合并核算的单位,要分开统计,要记录加油量和加油金额,并记录行车里程;
  (3)在同一建筑物内办公的单位,要分开能耗独立计算;
  (4)租用经营办公场地,且水、电、气、热力等费用均包括在租用金额内的单位,要按能源品种分开进行记录和统计;
  (5)对无法直接取得能源消费实物量的单位,要收集相关能源品种的收费价格,用其推算实物量。
  四、整理和健全主要设备的原始记录基础资料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对规模以上冶金、有色、炼焦、铸锻造、化工、造纸、建材、原油加工等行业企业的主要设备进行普查。要求有关企业对普查表中规定的主要设备的基本情况,包括设备数量、出厂时间、设备生产能力,以及设备性能等指标的原始数据基础资料进行整理和规范,以保证准确填报有关主要设备普查表。
  五、制定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的实施细则
  2008年7月底前,各地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要根据上述工作内容和要求,开展普查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要加强领导,抓紧部署,认真落实;要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和指导,检查和督促基层单位做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国家统计局             

二○○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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