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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退役士兵一次性经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6-14 11:03来源 :

深民〔2014〕145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发展和财政局:

  为做好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工作,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14〕58号)有关要求,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对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

  (一)基本金额发放标准。

  1.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基本金额发放标准为:深圳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2倍。

  2.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基本金额发放标准为:深圳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倍。

  3.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或在地方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基本金额发放标准为:深圳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5倍。

  4.直招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基本金额发放标准,根据是否符合安排工作条件,按照上述第2或第3项办理。

  (二)因服役年限因素增发金额标准。

  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或在地方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官从服役第3年(含第3年,直招士官从服役第1年)起,在第(一)款基本金额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5%。

  多服役时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多服役时间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将多服役年限用N表示,增发比例为N×5%,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因服役年限因素增发的金额为:基本金额×(N×5%)。

  (三)因服役期间立功受奖因素增发金额标准。

  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或在地方选择自谋职业且服役期间曾立功受奖的退役士兵,在第(一)、第(二)款规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即“基本金额×(1+N×5%)”基础上,按下列比例增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将因立功受奖因素增发比例用Y表示,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因立功受奖因素增发的金额为:基本金额×(1+N×5%)×Y。

  综合以上规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总额为:基本金额×(1+N×5%)×(1+Y)。

  二、相关说明及规定

  (一)关于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名称的说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该规定中的“经济补助”在不同文件中有不同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表述为“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12〕80号)表述为“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上各种名称的内涵相同,但用词不同。为方便理解和表述,在本通知中将“经济补助”各种名称统一表述为“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提前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规定。未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经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服役1年以内的,按照服役满2年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的一半领取;服役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满2年的,按照服役满2年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全额领取。

  对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退役士兵,不予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提前退役直招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按照《关于颁发<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的通知》(参动〔2010〕9号)第二十八、三十三条规定办理。

  (三)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规定。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安置地为我市的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所在区(新区)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四)退役日期认定规定。退役日期以退役士兵档案中《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或《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的“批准单位意见”一栏的签发日期为准。因个人原因滞留部队的,滞留期不作为服役时限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五)深圳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上年度”是指退役士兵退役日期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以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六)经费保障。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各区(新区)财政负担,纳入各区(新区)年度预算安排。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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