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退役军人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入驻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驻、毕业标准和入驻程序,促进入驻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福田区退役军人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田区退役军人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由福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授牌和监督管理,聘请运营企业负责日常运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入驻企业是指达到福田区退役军人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入驻标准,并与福田区退役军人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签订入驻协议,正式入驻福田区退役军人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场地的企业。
第四条 福田区退役军人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对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空间服务
办公室租赁以及相应的基础物业服务,满足企业研发、会议、办公、产品展示等运营需求。
(二)政务服务
提供包括工商、税务、企业资质、项目审批、劳动保护等服务的协助办理及跟踪服务。
(三)创业辅导
通过组织各类专家、导师和服务机构资源开展创业培训、政策指引、项目论证、投资对接等创业辅导服务,帮助创业企业建立和完善创业思维,对企业的产品、客户、市场发展前景和商业模式等提供专业指导。
(四)技术服务
提供认证服务、第三方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技术研发服务、制造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等咨询服务。
(五)营销推广
提供产品营销服务和业务对接,利用运营方平台优势和贸易渠道提供市场推广、产品代理等相关服务,协助开拓海内外市场。
(六)科技金融
提供投资和融资服务,为创业企业的早期成长提供一揽子的综合金融服务,协助推介外部资金方;提供举办创业企业项目路演、上市辅导、投资对接、股权融资及资本市场知识培训等服务。
(七)特色服务
提供党建服务,以高质量党建引领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入驻标准
第一条入驻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退役军人应为入驻企业的股东或主要负责人;
(二)股东为退役军人的持股比例合计为30%以上(特别优质、高成长性的科技企业可适当降低持股比例);
(三)入驻企业须在基地进行商事登记,在办理入驻手续后6个月内完成注册资金实缴资本不低于10万元;
(四)企业技术人员等不处于国家保密及特殊监管约束期;
(五)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方向,并符合福田区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的战略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
(六)入孵企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具有快速增长的市场潜力、优秀的管理团队和发展前景。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一条 入驻企业或者创业者申请到福田区退役军人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创业,应当提供《入驻企业登记信息表》(附件1)、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法人(或申请人)及股东的详细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员工信息名册、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二条 入驻程序
企业项目→由运营方进行初步了解→填写入驻登记表和提交所需材料→完成审核程序(专家评审委员预评审→预审通过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最终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拒绝入驻)→评审通过的企业签订《入驻协议》和《租赁合同》→企业入驻。
第三条 福田区退役军人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按照入驻程序对入驻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对同意入驻的,予以办理入驻手续,签订《入驻协议》。
第四条 《入驻协议》是福田区退役军人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与入驻企业之间就入驻、变更、终止入驻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第四章 入驻企业的评估考核
第一条 从企业入驻基地起至毕业离开基地,均须进行考核。由基地运营方对入驻企业进行考核,每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在孵企业,以书面形式通知入驻对象,并帮助分析解决有关问题,敦促其整改;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在孵企业,终止其在基地的入驻协议和租赁合同。基地运营方有权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对其提出考核要求。
第二条 考核程序
基地运营方通知企业→企业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运营方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如连续两次不合格将终止协议,如合格→成长服务→企业毕业→终止协议。
第三条 评估考核机构
评估考核的责任部门为福田区退役军人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示范基地运营方,每次考核由运营方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评估考核内容
评估考核内容包括经济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技术开发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基地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评估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考核小组按《福田区退役军人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入驻企业评估考核标准》(附件2)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
第五条 评估考核结果
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考核得分在80~100分(含80分)为优秀,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估考核结果由评估考核小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入驻企业在创业或发展业绩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项目进展不正常或开展无关工作
企业项目没有相应的实施方案,或实施方案一直处于变化中无法确定;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
(二)在基地内未能正常开展工作或开展无关工作
企业入驻基地后,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在基地内开展工作,企业用房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企业在基地内开展与基地发展方向不符的工作。
(三)企业人员配备不到位
企业未能按入驻时承诺的人员数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基地内无人办公或经常只有1名人员驻守。
(四)未能按时向运营办公室上报季、年度《福田区退役军人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入驻企业工作报表》。
(五)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承担的租金、水电、网络、空调等费用。
(六)入驻企业终止实施企业创业计划。
第六条 被评估考核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财务报表;
(三)企业在编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
(四)企业项目研发计划及研发经费投入明细表;
(五)企业所承担项目资料及企业资质、荣誉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专利证书、软件产品(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项目技术鉴定证书、产品测试报告、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等);
(六)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目录(包括财务、人事、营销等);
(七)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八)企业评估考核自评表;
(九)企业及人员不涉保密等限制承诺书。
第五章 入驻企业毕业与退出机制
第一条 孵化企业毕业标准
(一)毕业企业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新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二)福田区退役军人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有权根据基地实际发展情况对孵化企业毕业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二条 自动申请退出
因创业团队内部问题,负责人向基地提出退出申请,办理终止协议相关手续后退出。入驻企业如在入驻期间,需要改变预定目标、变更入驻项目内容或终止入驻计划时,企业负责人须提前一个月向基地提出报告。
第三条责令退出
入驻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基地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责令其无条件退出。
(一)利用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违反本地公安、卫生、环保、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规定的;
(三)严重违反基地管理规章制度,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基地利益、严重影响基地正常运营的行为;
(四)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发生第(一)(二)项情形时,将同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期限
第一条 企业入驻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可以选择提前毕业。五年入驻期届满后,企业仍未达到毕业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福田区退役军人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将终止其入驻。
第二条 福田区退役军人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将入驻企业的入驻标准和毕业标准向申请者提供,接受申请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监督。
第三条 入驻企业可享受福田区对孵化基地的优惠政策,基地运营方协助企业获得福田区对入驻企业的政策支持。
第四条使用基地场地的入驻企业,可享受福田区退役军人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优惠扶持政策。
第五条 福田区退役军人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将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审查意见、入驻协议和场地使用协议等文档归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由福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福田区退役军人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入驻企业评估考核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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