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系列解读(七)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0-31 14:55来源 : 福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军人保障法》系列解读(七)
国家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哪些奖励措施?
答:2020年1月,为了规范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表彰奖励工作,进一步推动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表彰奖励规范化科学化,激励广大退役军人建功新时代、激励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展现新作为,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表彰奖励办法》,明确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表彰奖励设置三个常设项目:
(1)“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全国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及个人”,表彰周期5年;
(2)“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全国双拥模范单位和全国双拥模范个人”,表彰周期4年;
(3)“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先进单位及个人(含军休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先进军休干部)”,表彰周期5年,一般在项目表彰后2年至3年实施。
其中,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全国退役军人工作模范个人、全国爱国拥军模范个人、全国拥政爱民模范个人获得者,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军队人员获奖者享受待遇,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为凸显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表彰奖励办法》还明确规定,评选表彰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含军队文职人员),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此外,《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表彰奖励办法》还对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表彰奖励的范围名额、表彰方式、任务分工、表彰程序、表彰监督等进行了系统规范。
转载来源:苏尼特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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