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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系列解读(二十二)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2-20 15:08来源 : 福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军人保障法》系列解读(二十二)

  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士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如何保障其退役待遇?

  答: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按照目前的政策标准,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是指服现役不满12年。实际中,也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自愿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一次性退役金,是国家对公民参军服役的经济补偿,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按统一标准发给退役军士。一次性退役金和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军士退役后,可参加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同时,在考学、考公务员、就业应聘、参加社会保险和个体经营时的贷款和纳税等方面,享受相应的优待优惠。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如何安排工作岗位?

  答: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退役军士服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根据现有安置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军士,退役时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1)军士服现役满12年;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

  (4)是烈士子女。

  一般情况下,退役军士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安置,对安排退役军士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转载来源:苏尼特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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