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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0-23 10:20来源 : 福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 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进一步加强福田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田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紧紧围绕做好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要求,聚焦用好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着力加强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利用工作,不断提升褒扬烈士、教育群众功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强大精神力量。

  第三条 福田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是指未纳入区级以上管理保护单位管理范围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塔(祠)、纪念碑(亭)、纪念雕塑和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及散葬烈士墓等设施。

第二章  经费保障‌

  第四条 福田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合理制定年度工作预算经费,结合工作实际统筹规划经费开支,主要用于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设备更新、环境整治、展陈宣传和祭扫纪念活动等方面,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 福田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属地保护管理,福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统筹全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各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辖区内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具体工作。各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协助做好相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确定保护单位或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职责,强化责任落实。保护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组织祭奠活动等工作。

  第七条 保护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确保烈士纪念设施不受损坏、不遭破坏,保持其原有风貌和纪念意义。

  第八条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应明确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烈士纪念设施的名称、历史背景和保护意义,以便公众识别和了解。

  第九条 对于损坏、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行为,保护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及时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采用科技手段加强保护,如安装监控设备、设置电子围栏等。利用数字化技术重现烈士事迹,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纪念空间,让烈士精神“触手可及”。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设立“烈士纪念设施守护者”计划,招募志愿者参与日常巡护、清洁及宣传活动,形成全民参与的保护氛围。

  第十二条 实施环境友好型保护策略,结合生态修复项目,提升烈士纪念设施周边环境,让纪念之地成为绿色生态与红色文化相融合的教育基地。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福田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烈士纪念设施的庄重性和严肃性。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注重文化传承和红色教育功能的发挥。

  第十五条 福田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应充分考虑公众祭扫和纪念活动的需要,设置必要的祭扫区域和设施,方便公众表达哀思和敬意。

第五章 纪念与教育‌

  第十六条 保护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在清明节、“9·30”烈士纪念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日期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缅怀烈士功绩,弘扬烈士精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七条 鼓励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到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爱国情感和民族凝聚力。

  第十八条 保护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历史背景和烈士事迹的宣传,通过展览、讲解等方式,让公众更好地了解烈士的英勇事迹和崇高精神。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破坏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妨碍其保护管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保护单位或管理单位未履行保护管理职责,导致烈士纪念设施遭受损坏或破坏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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