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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12-26 00:00来源 : 福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一、修订背景

  2013年以来,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4〕34号)文件,标志着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而我市现行的随军家属政策是2006年出台的《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63号)文件,部分条款内容相对滞后,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指导性趋于弱化,相关的补贴待遇水平也较低。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确保将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到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退役军人局牵头组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深圳警备区对深府办〔2006〕163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办法》第六条明确了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的有关工作,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办法;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人力资源、国资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安置就业岗位,会同深圳警备区拟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深圳警备区负责牵头协调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汇总驻深部队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需求;驻深部队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通过明确职责分工,推动各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促进随军家属充分就业、稳定就业。

  (二)明确了不同身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办法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办法》第十一至十四条,对随军前分别是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技能人员、国有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根据其随军前所在单位的类型,明确了相应的安置主体、安置原则和安置方法。对于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明确由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进行安置;随军前是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结合用人单位和家属本人实际,原则上在编制内拿出相应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技能人员的随军家属,由安置所在区在机关、事业单位中提供财政直接或间接支付工资的岗位,薪酬待遇参照中级专业技术雇员标准执行;随军前是国有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本市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拿出相应数量的岗位,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三)提高了随军家属的补贴标准

  1.提高了随军家属的就业补贴标准。本《办法》第十六条对我市随军家属的就业补贴标准做了相应调整,岗位补贴由每人每月800元调整为900元,企业奖励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300元,社会保险补贴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我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交标准的100%。同时,结合工作实际,为便于就业补贴准确及时发放,对补贴的发放方式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规定,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2.提高了随军家属的未就业补贴标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未就业随军家属的补贴发放主体和补贴标准:发放主体为驻军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解决;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当年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计发;未就业随军家属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交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四)明确了优先安置、推迟安置的有关情况,并加大了对拒绝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单位的处置力度

  根据粤府〔2014〕34号第十一条规定,《办法》第十五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立功以及高危岗位军人家属等几类军人家属实行优先安置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同时,结合工作实践,《办法》第十条对随军家属推迟安置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明确。

  此外,根据粤府〔2014〕3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办法》第十九条加大了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单位的处置力度,督促市、区各级单位提高政治站位,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出实效,切实提高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

转载来源:深圳市福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转载时间:2019-12-26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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