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部门网站 > 区卫生健康局 > 常见问题

对超生的公民,需要接受何种处理?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12-28 00:00来源 : 福田区卫生健康局

对超生的公民,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民族乡、镇集体企业对超生职工应当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民族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成员和评为先进;其年内不得享受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和其他集体福利。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粤ICP备12001664号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区政府行政执法投诉邮箱:ftfzb2017@szft.gov.cn 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