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五十五条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 (二)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向医患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以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申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途径解决。 医疗纠纷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到人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另一方当事人代为办理司法确认。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