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界定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06-15 00:00来源 :
粤计生委〔2002〕79号
各市、县、自治县计生局(办)、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委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粤发 〔2001〕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界定如下:
一、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的在机构编制部门所核定的编制内的在职在编人员均为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是指在单位设立的计划生育工作岗位上专门从事计划生育具体工作的人员。
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党政领导和在没有专设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内,从事计划生育具体工作的人员为计划生育工作兼职人员。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职或兼职人员,没有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的可以配备兼职人员1名。除乡(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外, 有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再配备计划生育工作兼职人员。
四、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的界定和配备可按以上精神由企业自主决定。
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事厅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