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适用范围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6-01-05 00:00来源 :
各区卫生计生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
根据新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适用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出生入户计生证明
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不再出具出生入户用途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二、增加收养用途的计生证明
将收养计划生育证明纳入《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范围,具体办理要求如下:
(一)办理对象:本市户籍需办理收养子女的人员。
(二)办理材料:1、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判决书);2、全家户口簿;3、《计划生育服务证》;4、再生育证明(准生证)或相关证明材料;5、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形的,提供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机构:女方为深圳户籍人员的,由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女方为非深圳户籍人员的,由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申请人为单身或离婚男性的,由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四)办理时限:资料齐全无误的当场办理,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办证人员;资料存疑的,办证部门可开展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结束。
本通知自2016年1月5日起施行。
市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