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部门网站 > 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服务 > 政策法规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具体范围的通告

信息提供日期 : 2014-02-12 00:00来源 :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2013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市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的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具体范围通告如下:
  一、下列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内外区域;
  (三)除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及室外教学区域;
  (四)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外区域;
  (五)除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点等场所的室内区域及非吸烟点的其它室外区域;
  (六)除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
  (七)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以及其他各类公共文化、科技场馆的室内区域;
  (八)金融、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
  (九)商场、超市、书店等商品批发零售场所的室内区域;
  (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厅等的室内区域;
  (十一)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十二)校车和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民用航空器、火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售票厅、旅客等候的室内区域;
  (十三)公用电梯间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十四)宾馆、酒店、旅店、餐厅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十五)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二、下列场所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为限制吸烟场所
  (一)  酒吧、歌舞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二) 茶艺馆、按摩、洗浴(包括桑拿、水疗、水会、足浴)等休闲服务场所。
  特此通告。
  市卫生计生委
2014年1月3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粤ICP备12001664号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区政府行政执法投诉邮箱:ftfzb2017@szft.gov.cn 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