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等4项规定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07-26 00:00来源 :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等4项规定的通知
深卫人规〔2010〕 5 号
各区人口计生局、光明新区和坪山新区管委会公共事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我委制定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规定》、《流动人口在我市孕检分娩备案规定》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4件规范性文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等四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7〕2号)予以废止。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 二日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
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的查验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查验对象和证件类别
(一)查验对象。
年龄18—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应在到达本市30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社区工作站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其中居住在出租屋、高层楼宇或商铺的怀孕、生育以及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已婚育龄妇女是重点查验对象。
(二)查验证件类别。
对本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未婚生育、未婚收养和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妇女,下同),应查验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对外省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和本省未婚成年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查验婚育证明时需提交的资料
(一)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居住证;
(二)对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需提供“节育手术证明”或深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报告单》;
(三)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四)属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操作规范
(一)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社区工作站应当依法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进行查验;
(二)查验证时,工作人员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并逐项核实当事人提交的资料;
(三)对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查验人应签名并加盖查验专用章后,退还持证人;
(四)持证人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有变更的,查验人应在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中如实记载并加盖查验证专用章。
四、对无证或持不合格证件人员的管理
(一)无证人员。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社区工作站可为其办理长期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证明在本省范围内有效,并须每年进行验证登记:
(1)经核实,婚姻、生育(含违法生育已按规定处理)、避孕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现居住地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或社区工作站应该向其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督促其回户籍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补办期限为3个月。
(二)持不合格证件人员。
1.育龄对象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证件:
①证件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如持证人身份与证件记录不符的,生育子女数没有大写的,节育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查验记录、发证机关等栏目没有按规定盖专用章的;
②证件内容有涂改且未盖校验章的;
③证件上记载的婚育、节育、缴款等情况与实际不相符且无法补正的;
④证件已过有效期的;
⑤伪造、变造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计划生育证件等。
2.对持不合格证件的对象,收缴其证件,并出具统一的收缴文书,然后按无证人员处理程序处理。
五、信息归档与通报
(一)信息归档。
1.对已婚育龄妇女,社区工作站应建档立卡,录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并提供日常服务和管理;
2.对未婚女性,虽不列入日常服务和管理重点对象,但仍需开展宣传教育服务,社区工作站并将其基本信息录入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系统。
(二)信息通报。
1.对未持有户籍地发放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包括现居住地为其办理了长期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社区工作站除按上述要求纳入日常服务管理外,还应通过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或本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其户籍地通报相关信息;
2.持证人的婚育等情况有变更的,社区工作站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限期补办通知书
2.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限期补办通知书
附件1: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限期补办通知书(存根)
编号:
(身份证号 ):
经查,你在 街道 社区 路(小区) 栋 号居住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违反了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请你接到本通知后3个月内补办好户籍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交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或社区工作站查验。逾期仍未办理或不交验的,将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处理。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街道人口计生科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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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限期补办通知书
编号:
(身份证号 ):
经查,你在 街道 社区 路(小区) 栋 号居住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违反了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请你接到本通知后3个月内补办好户籍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交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或社区工作站查验。逾期仍未办理或不交验的,将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处理。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街道人口计生科(办)
年 月 日
附件2: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限期补办通知书(存根)
编号:
(身份证号 ):
经查,你在 街道 社区 路(小区) 栋 号居住未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违反了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请你接到本通知后3个月内补办好户籍地出具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并交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或社区工作站查验。逾期仍未办理或不交验的,将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处理。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街道人口计生科(办)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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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限期补办通知书
编号:
(身份证号 ):
经查,你在 街道 社区 路(小区) 栋 号居住未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违反了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请你接到本通知后3个月内补办好户籍地出具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并交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或社区工作站查验。逾期仍未办理或不交验的,将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处理。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街道人口计生科(办)
年 月 日
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规定
为切实保障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就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在我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条件
(一)夫妻双方均属外省户籍;
(二)夫妻双方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1年以上或接受我市人口计生部门服务管理1年以上(后者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记录时间为准)。
二、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
(二)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三)孕检证明或围产期保健手册。
三、登记程序
(一)流动人口持所需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填写一式两份的《省外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女方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收到流动育龄夫妻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的相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等形式,向夫妻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核实其婚育情况;
(三)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接到核实请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经核实符合政策规定的,书面或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出具同意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文本。
四、服务登记及效力
(一)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女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记录栏内注明“经核,符合政策生育壹孩,予以登记”,并填写日期,加盖公章;通过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网络化协作模块打印纸质材料;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流动人口孕产妇接受医疗机构孕检和分娩前查验,无须再按《流动人口在我市孕检、分娩验证备案规定》验证备案。
(二)证明材料不全或有误、户籍地未回复同意在现居住地进行生育服务登记的,暂缓办理;不符合生育政策的,不予办理,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对夫妻双方均属外省户籍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仅作为其在我市生育和服务管理的凭证。
五、情况通报、登记及材料保存
(一)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自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向流动育龄夫妻户籍地乡(镇、街道)予以通报;
(二)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做好《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存档的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交一套给社区工作站;
(三)社区工作站应即时更新该育龄妇女信息档案;待该育龄妇女生育后,应在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中做好生育信息记录,并录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