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卫生行政执法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试行)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08-17 00:00来源 :
福田区卫生行政执法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中处理没收物品的行为,加强对没收物品处理程序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没收物品管理的通知》和《广东省行政执法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田区卫生局在卫生行政执法中对没收物品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没收物品,是指福田区卫生局在卫生行政执法中依法没收的物品。
第四条 福田区财政局是没收物品处理的管理监督机关,负责管理监督本区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物品的拍卖、销毁、没收物品处理收入的入库等有关工作,并签署相关的记录和报告。区卫生局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做好没收物品管理和移交工作。
第五条 对依法没收的物品,由区卫生监督所设立储存室,指定专人做好入库登记和出库登记,并妥善保管,建立和健全内部没收物品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定期结算、清仓等制度。对一些易损物品必要时应拍照或录像存档。任何人不得隐瞒、私分、挪用、调换或擅自处理没收物品。
第六条 区卫生监督所在做出暂扣物品决定后2日内将物品由业务科室交储存室保管,并附《扣押物品清单》(格式见附件一)存档,如需退还暂扣物品,须向区卫生监督所办公室出具《退还扣押物品清单》(格式见附件二)存档。
第七条 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书生效后2日内,由区卫生监督所业务科室将没收物品造册并提出处理方案上报区卫生监督所办公室,由区卫生监督所办公室填写《没收物品清单及处理意见表》(格式见附件三)上报区卫生局,经区卫生局审核后移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同意或者备案后,区卫生局按区财政局审核意见处理。
区卫生监督所办公室应在接到区财政局审核意见后2日内填写《没收物品移交表》(格式见附件四),并附该批物品的没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及没收应上缴物品上报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审核后移交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清点核查后,交接双方签名盖章确认,由区财政局进行拍卖。
对于区财政局审核后要求销毁的没收物品,由区卫生监督所组织销毁,二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参加,区财政局视情况派员监销。销毁物品时要做好现场监督和销毁执行记录,填写《没收物品销毁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五)并拍照存档。《没收物品销毁情况表》经监销的财政局签署后,由卫生局、财政局各留一份存档。
第八条 区卫生监督所稽查科负责对没收物品适用法律及法律程序进行审核,并对处理没收物品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依法行政。
第九条 对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撤销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没收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没收物品尚未处理的,由区卫生局办理退付,报区财政局备案。没收物品已处理,所得款项已上缴国库的,由区卫生监督所向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区卫生局批准后按区财政局相关规定办理退付。
第十条 在处理没收物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含评估费用),由区卫生监督所向区卫生局编报预算,由区财政局核拨,列为办案费用支出。
附件:1.扣押物品清单
2.退还扣押物品清单
3.没收物品清单及处理意见表
4.没收物品移交表
5.没收物品销毁情况表
6.行政执法没收物品处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