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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关于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1-11 00:00来源 :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和有关驻区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 决定对《关于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的通知》(福发〔2000〕4号)作如下修改:

  一、正文一开头“为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确保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和责任制的落实,必须加大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落实的力度。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和我区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改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精神,切实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现就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二、第一条:“街道办事处在省、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有一项指标不完成的,给予提醒注意;两项及以上指标不完成的,给予‘黄牌警告’。被提醒注意和‘黄牌警告’的街道办事处一把手、分管领导、计生科长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连续两年被‘黄牌警告’的就地免职”,改为“街道办事处在省、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达标的,给予‘提醒注意’,全区通报批评,街道办事处一把手、分管领导、计生科长当年不能评为各类名义的先进,不得提取计划生育奖金;连续两年不达标的,给予‘黄牌警告’,对严重失职的,街道办事处一把手、分管领导、计生科长予以降级直至免职处理”;

  三、第二条:“对在创建计划生育合格居委会工作中,连续两年不合格居委会,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三年不合格居委会,给予居委会主任就地免职”,改为“在街道办事处创建计划生育达标社区工作站活动中,对不达标的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给予‘提醒注意’,被‘提醒注意’的社区工作站不得参加当年各项先进社区的评比,社区工作站站长、分管副站长、计生专(兼)职干部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不得提取计划生育奖金;连续两年不达标的,给予‘黄牌警告’,对严重失职的,社区工作站站长、分管副站长予以免职处理”;

  四、第三条:“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分工,实行计划生育审核制度,保证对区委、区政府负责。各职能部门有关审核审批表必须增设计划生育审核栏目,办理各类经营许可证、劳动合同、调动、提拔、晋升、招工、招干、入托、入学等手续,须经同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方可办理。对不按规定实行计划生育审核制度,影响全区计生工作任务完成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有关责任人不能评为任何名义的先进和优秀。对因此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两年内不得评为各类名义的先进和优秀。凡申报各种表彰奖励(科技成果奖、创造发明奖和特殊贡献奖除外)必须经计划生育部门审核方可报批”,改为“区政府计划生育各兼职单位按照与区政府签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要求履行职责。兼职单位在省、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达标的,给予‘提醒注意’,全区通报批评,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计生(兼)职干部当年不能评为各类名义的先进,不得提取计划生育奖金;连续两年不达标的,给予‘黄牌警告’,对严重失职的,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予以降级直至免职处理”;

  五、第四条:“辖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落实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对因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坚决执行‘一票否决’,两年内不得评为各类名义的先进。每年年终各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要向区政府如实报告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对瞒报、漏报计划外生育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责任,取消单位当年先进、达标称号,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三年内不得评为各类名义的先进和优秀”,改为“辖区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每年年终各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要向区政府如实报告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因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出现政策外生育的单位,坚决执行‘一票否决’,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名义的先进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计生专(兼)职干部当年不能评为各类名义的先进,单位全体职工不得提取计划生育奖金。对瞒报、漏报政策外生育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责任,取消单位当年先进、达标称号,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六、第五条:“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个人,五年内不能提拔、晋升,不能从下级单位调到上级单位,不能招工、招干或转干”,改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对其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职工,应当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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