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1-11 00:00来源 :
各街道办事处计生科:
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施行。《规定》是指导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街道计生科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深刻领会《规定》中的内涵,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明确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我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点对象。围绕这一重点人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三项制度”(证明档案制度、信息通报反馈制度、查环查孕制度),抓住生育、节育这两个重要环节,定期清理清查出租屋、高层楼宇、商铺、窝棚和住宅小区等易发生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政策外怀孕、生育等地段。
对于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动人口,要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服务,但不列入日常管理。对男性流动人口可不建立档案;对女性未婚流动人口只作登记,不建立个人档案,但对个别怀疑有政策外怀孕、生育或弄虚作假情况的,应列入重点管理对象。
三、为减轻流动人口负担,方便群众,对于本省户籍育龄妇女,流入我区的,凭户籍地颁发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在现居住地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不必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外省户籍育龄妇女流入我区的,仍需持有户籍地《婚育证明》,并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所在街道计生科或社区居委会验证。我区户籍成年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等超过十五日的,仍应办理《婚育证明》。
四、为了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的有效管理,对于没有持户籍地颁发的《婚育证明》的外省户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或本省户籍成年未婚育龄妇女,以及本省户籍没有持《服务证》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按省、市有关规定,现居住地的街道计生科可为其办理有效期限为四个月的临时《婚育证明》,在市区范围内有效。
现居住地办理《婚育证明》的收费标准按粤价[2002]80号文执行,即每证向无证流动人口收取5元,各街道办计生科、社区居委会不得搭车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办证单位应在物价部门办理《婚育证明》收费许可证,收费后必须出具全省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为了使现居住地发放的《婚育证明》与户籍地发放的《婚育证明》相区别,在办理临时证件时,要刻制专门的临时证印章。临时印章统一为长形胶印,规格为5.5cm×1.3cm印章用宋体字刻制,分两行排列,上行刻“本证有效期为四个月”,下行刻“在本区范围内有效”。临时证印章加盖在封三“持证须知”栏内。在发证时,办证人必须在第一页有效期截止栏上按四个月填写,超过四个月的无效。
五、为方便群众,减轻基层工作压力,今后对于流动人口中的男性,现居住地可不再查验其是否持《婚育证明》,也不对这些流动人口办理临时《婚育证明》,本人要求办理的应予以办理。
六、外省流动人口需在现居住地办理《服务证》的,应按《规定》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严格执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服务证》,并在“一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的“备注”栏中注明是否已经向户籍地了解情况,注明仅在本区范围内有效。在办理《服务证》后,必须及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七、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反馈工作。跨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的交换,使用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对于本省户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的交换,通过《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进行;还没有安装《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系统》的,可利用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进行。对于流出、流入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需要进行计划生育信息反馈和通报的,各街道计生科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