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9-08-10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信息索引号 : /2009-5461895
- 文件类型: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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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文 号:福府办〔2009〕69号
- 信息索取号: /2009-5461895
- 责任部门: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七日
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辖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保证区属国有企业人事任免工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有利于优秀人才的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田区政府授权福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监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由国有资本出资并由区国监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其参股、控股企业的干部任免选拔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指:
(一)在区国监委监督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中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及其他职务的领导人员;
(二)区国监委监督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所参股、控股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或经理人员。
第四条 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机制相结合原则;
(二)德才兼备原则;
(三)任人唯贤原则;
(四)依法办事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程序化与规范化原则。
第五条 由区国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免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根据第四条干部任免原则,特规定以下任免权限: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副总经理以上领导人员任免由区国监委组织考察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由区国监委聘任;
(二)国有独资企业向参、控股企业派出的管理人员需经区国监委审批同意后,由投资发展公司委派;
(三)国有独资企业本部部门正职人员任免实行事前报告区国监委同意,部门副职人员任免实行事后报区国监委备案。
(四)其他人员的任免管理,由国有独资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方案并报区国监委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对已在区属国有企业系统担任资产经营公司领导、董事、监事、总经理职务,兼任其他控(参)股公司董事(董事长)、监事、总经理职务的,可不再次进行考察,直接由国有独资企业推荐,区国监委按照程序任免。
第八条 前款所称兼任职务,原则上不得超过三职。有特殊情况的,国有独资企业应报区国监委按程序任命。
第三章 任期
第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届终由区国监委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后按照任免权限重新考虑任职。其中,部门领导人员由企业自行组织考核。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可以连任,具体连任期限由区国监委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凡新提任的企业领导人员,任职的第一年为试用期。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任职文件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在任期内职务发生变动的,任期以任职文件日期重新计算。
第四章 考察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职位拟任人选确定后,各级单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权限负责实施考察工作。
第十四条 考察的重点是政治立场、道德品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考察方式主要为:
(一)民意测评。民意测评以了解单位民意对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的评价为主。可采取召开会议并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采用逐个访问方式进行。参加民意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所在单位负责人、一般人员等,其中参评人数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组织考察。组织考察是考察单位对考察对象的综合评价,可采用个别访谈和查阅资料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在考察完毕后一周内,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任用意见,并根据第六条规定的权限上报各主管单位,内容包括:
(一)任免请示;
(二)岗位设置情况表(具体见附件1);
(三)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具体见附件2);
(四)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具体见附件3);
(五)民主推荐表、民主推荐汇总表(具体见附件4,民主推荐表不需上报,由单位人事部门留档);
(六)民意测评表、民意测评汇总表(具体见附件5,民意测评表不需上报,由单位人事部门留档);
(七)考察材料(具体见附件6);
(八)原任职文件复印件(如无则由单位提供有效的详细说明文件)。
第五章 免职、辞职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或解聘:
(一)对企业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群众基础差,工作无实绩的;
(三)对本企业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弄虚作假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对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宜担任现职的;
(七)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
(九)其他原因应当予以免职或解聘的。
第十七条 被免职或解聘的人员,自免职或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薪酬待遇,由企业自行安排。
第十八条 因企业关闭、破产,或因企业股权转让、重组、改制等原因导致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其领导人员自然免职。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任免程序、权限进行报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福田区企业领导人员任免暂行办法》(福发[1998]50号)等相关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国监委负责解释。
附件:1、机构岗位一览表
2、干部任免审批表
3、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
4、干部民主推荐表、干部民主推荐汇总表
5、干部民意测评表、干部民意测评汇总表
6、××同志考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