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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9-08-10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信息索引号 : /2009-5461902
  • 文件类型: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 政策问答平台:点击进入
  • 发 文 号:福府办〔2009〕67号
  • 信息索取号: /2009-5461902
  • 责任部门: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七日

  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被监管企业的公司章程,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田区政府授权福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监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由国有资本出资并由区国监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的监事或监事会进行监督和管理。纳入国监委监管范围内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区国监委向区政府负责,向区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监事,是指由区国监委根据公司章程向企业委派或推荐,且不在企业内部担任董事、财务总监等职务,代表出资人利益,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区国监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的人员。其中,监事会主席由区国监委在企业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四条  区国监委负责监事的选拔、委派、推荐、交流、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审(会)计监事和法律监事各一名、两名职工监事组成。监事的任职资格由区国监委审核认定。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由区国监委从区机关工作人员中选拔或委派兼任(不在企业领取薪酬),担任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能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或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六)区国监委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适合担任现职的。

  第九条  监事实行回避制度。区国监委不得委派监事在其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直系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职务的企业任职。如果发生上述情形的,监事应主动书面向区国监委提出回避。

  第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监事应运用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在服从于区国监委管理总体目标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公司战略决策指导和常规运行的监督管理,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委派到国有独资企业的监事会主席对区国监委负责,并按下列要求进行工作报告:

  (一)每年年初向区国监委报送当年工作计划,年末向区国监委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及对派驻企业经营业绩的评价;

  (二)每月向区国监委报告当期企业重大事项、财务状况及其评价、企业内部系统情况及重大风险揭示等;

  (三)根据区国监委的要求,向区国监委报告并呈送企业的专项检查情况报告;遇有关系国有资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应当即时向区国监委报告;

  (四)每年年末向区国监委报送企业当期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成果分析和经营者业绩评价及奖惩建议;

  (五)向区国监委报告工作,应当同时对所反映的情况或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及建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其他成员一般向监事会主席报告工作,但在重大问题上与监事会主席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直接向区国监委报告。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企业章程、监事会的授权,监事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听取企业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监察、海关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五)向区国监委建议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核查;

  (六)发现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企业利益时,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由监事会向区国监委报告,必要时可由监事会向区国监委直接提出罢免建议;

  (七)听取企业发展战略的汇报,并就战略的合理性和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提出建设性建议。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未经批准不得在派驻企业或其他关联机构兼职;

  (二)不得接受派驻企业现金或实物报酬、福利待遇、馈赠及在派驻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参加由派驻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等活动;

  (四)不得参与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或参与企业内部集资分红;

  (五)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干预企业的人事任免;

  (六)遵守区国监委认定的有关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执行监事会的决议,对监事会会议纪要及工作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监事对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决议、行为不承担责任,但未按本规定履行要求纠正和向区国监委报告等义务的,视为监督失职或渎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和企业章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签署监事会文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四章  管理和津贴

  第十九条  监事对区国监委负责,并受其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区国监委负责监事的津贴,津贴支出由区国监委从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区国监委受理对监事的投诉及举报。

  第二十二条  区国监委负责对监事的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国监委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监事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一)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

  (二)严重失职、渎职的;

  (三)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

  (五)其他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因前款第(二)、(三)项导致国有资产损失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如期向监事报送企业决策、财务会计、重要合同等重大经营活动情况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合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事列席重要会议。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权向区国监委报告、举报或投诉监事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不支持或抵制监事监督工作情形之一的,区国监委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及有关资料的;

  (四)对监事进行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的;

  (五)不按规定通知监事列席会议和送达会议材料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国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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