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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薪酬与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9-08-10 00:00来源 : 福田区 信息索引号 : /2009-5461913
  • 文件类型: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 政策问答平台:点击进入
  • 发 文 号:福府办〔2009〕64号
  • 信息索取号: /2009-5461913
  • 责任部门: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薪酬与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七日

  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薪酬与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田区政府授权福田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监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由国有资本出资并由区国监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的薪酬进行监督和管理。纳入区国监委监管范围内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可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薪酬,是指与经营业绩相关联的,由区国监委制定的用以货币形式支付和奖励给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企业负责人主要指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第五条  企业的薪酬激励机制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遵循国有企业薪酬激励和管理的公平性原则,从和谐发展的高度完善薪酬管理制度;遵循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的战略导向性原则,从企业发展战略的角度完善薪酬管理制度;遵循薪酬管理的竞争性和经济性原则,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的角度完善薪酬激励管理制度。

  (三)参照同行业和地方的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企业薪酬激励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年终决算。

  第二章  薪酬激励的构成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薪酬激励主要包括两部分:即由基本工资和效绩工资两部分构成。

  第八条  员工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其中以岗位工资为主,岗位工资占基本工资收入的70%左右;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工资主要指企业支付给企业负责人固定工资,主要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并参考同级别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定。

  第九条  效绩工资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和企业负责人的工资。效绩工资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

  第三章  薪酬总额预算管理原则

  第十条  每年12月底,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在深入分析预测全年经营情况的基础上,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薪酬构成要求,制定企业下年度薪酬预算方案及预算方案说明,并由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区国监委审批。

  第十一条  企业薪酬预算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收入分配原则;

  (二)企业员工编制、企业员工年度基本工资总额、企业员工基本工资分配原则、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工资总额;

  (三)企业效绩工资总额的计提发放比例和办法,具体包括企业负责人效绩工资和企业员工效绩工资总额占总效绩工资的比例,企业员工效绩工资和企业负责人效绩工资的发放办法。

  第十二条  在企业薪酬总额中,基本工资总额占90%,绩效工资总额占10%;同时,企业薪酬中,个人最高基本工资不能超过平均基本工资的 3.5倍。

  第十三条  员工薪酬中的效绩工资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都应当编制到预算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中;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年度效绩工资,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应当在当年根据薪酬总额预算进行全额预提,同时按权责发生制在当年薪酬总额中进行核算;在次年核发时应按审计结果进行调整,超额提取的,应当冲减当期成本;未提取的,不得发放。

  第十四条  企业应在预算编制说明中对薪酬总额和薪酬水平进行分析,对造成薪酬总额和薪酬水平变动的原因作详细的说明和解释。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底之前,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上年度的薪酬决算报告。

  第十六条  区国监委对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的关于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薪酬预算方案和薪酬决算方案进行审批。区国监委也可通过聘请专家对企业薪酬预算方案进行专业性的审核。国有产权代表根据区国监委审批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在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会议上转达意见,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对薪酬方案表决通过后执行。薪酬方案要做到公开透明,企业领导人的薪酬及各种福利待遇须得到出资机构的批准。

  第十七条  薪酬方案一经核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如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重新报请区国监委审批,审批程序同上。

  第四章  薪酬的考核

  第十八条  区国监委对企业经营目标和企业负责人的行为指标进行年度考核,并按照考核情况确定企业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九条  由区国监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业绩责任书,明确经营考核内容和目标、奖励与处罚等事项。

  第二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期限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值和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1、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由企业负责人根据年度经营预算提出,每年11月份,企业负责人按照区国监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区国监委。

  2、在预报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时,应同时说明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原则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并与核定后的考核指标一并在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区国监委根据国家、市和区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提出意见,报经区国资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三)签署经营业绩责任书。

  由区国监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考核指标的调整。

  考核期内,由于国家、市或区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工作调动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区国监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并报经区国资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区国监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

  (一)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区国监委。区国监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企业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事项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依据有关规定向区国监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区国监委建立必要的预警制度。充分利用效绩评价等手段加强过程监督,对营运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通知单,提醒企业重视,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30日之前,由区国监委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企业进行年度审计,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等,对上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经营绩效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区国监委。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应对年度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二)区国监委依据审计评价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结果,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区国监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区国监委反映。

  (四)对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区国监委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或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五章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主要包括经营业绩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两类:

  (一)经营业绩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对于企业利润总额中的非经常性收益,已在企业预报的考核目标建议值中列示的,不予扣除,否则应全额予以扣除。   

  2、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其中应剔除投资上市公司的股票变动和资产分红的影响。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企业净资产+年末企业净资产)÷2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二)综合评议指标

  综合评议指标包括:

  1、国有产权代表上报制度执行情况。由区国监委根据国有产权代表上报制度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2、区领导分配任务的执行情况;

  3、企业全面预算执行情况。由区国监委对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情况、预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和反馈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4、股权投资的分红执行情况;

  5、区国监委认定的其他指标。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经营考核指标的计分方法见附件。

  第二十七条  区国监委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八条  企业绩效工资总额按照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绩效工资总额= 基本工资总额×3/7(考核总分-65)÷35

  考核总分≤65分,绩效工资总额为零。

  第六章  薪酬激励的核算和支付

  第二十九条  员工和企业负责人基本工资按月支付。

  第三十条  企业员工和负责人的效绩工资应当在区国监委对企业完成年度考核后,由区国监委根据考核结果,核定最终发放金额。

  第三十一条  员工和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员工和企业负责人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企业不得为员工和企业负责人支付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  员工和企业负责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七章  年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员工薪酬的一种补充形式。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年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四条  区国监委负责年金的审核等工作:

  (一)负责国有企业年金方案的核准。企业实行年金制度必须经批准方可实施。企业应与工会(代表职工)就企业年金方案的具体事项进行协商,企业年金方案应首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报区国监委核准。

  (二)负责国有企业年金运营管理的备案。出资企业与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的年金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等,应报区国监委备案。企业年金年度运营管理情况,应于次年一季度前报区国监委备案。

  (三)加强国有企业年金运营监督管理。区国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企业年金的运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企业年金方案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基金管理、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统筹考虑建立企业年金与调整薪酬福利结构的关系,不断完善企业薪酬福利体系。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经济效益和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缴交年金的标准。年度亏损及未能完成上年度经营考核目标时暂停缴交员工年金。

  第三十八条  企业年金应当逐年缴交,不得补交以前年度年金,也不得预交以后年度年金。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年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发放员工薪酬,不得超标发放或计提,不得以发放实物其他形式变相提高薪酬待遇。

  第四十条  区国监委对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时,企业薪酬审计应当作为年度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区国监委可根据需要组织薪酬专项稽核检查,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企业的薪酬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国监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员工薪酬和违反规定发放的,超发部分和违反规定发放的相应项目予以扣除;对超额计提薪酬总额,以及不合理提留工资结余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和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区国监委依法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三)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区国监委将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考核期不得获取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发生重大违纪事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企业负责人依法予以降职、撤职,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所属企业薪酬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国监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附件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得分+综合评议得分。其中经营业绩指标得分计分办法和综合评议计分办法见下。

  一、经营业绩指标评分

  经营业绩指标评分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

  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指标   35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35分

        经营业绩指标总分不超过70分

  分别完成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企业,负责人该项得分为满分,即70分;没有完成的扣分,超额完成的加分,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指标每减少或增加(目标值—企业实际完成值)/35扣或加1分,最低为零分,最高加10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每减少或增加(目标值—企业实际完成值)/35扣1分,最低为零分,最高加10分。

  二、综合评议指标评分

  综合评议指标得分=国有产权代表执行上报情况 + 区领导任务执行情况+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执行情况

  其中:国有产权代表执行上报情况    10分

        区领导任务执行情况          10分

        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执行情况     10分

  综合评议指标分值不超过30分

  三、否决指标

  企业安全生产和维稳工作为否决指标,即出现企业安全和稳定问题,将扣除所有效绩工资,并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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