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03-20 18:42来源 : 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索引号 : /2015-5732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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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文 号:福府办〔2015〕3号
- 信息索取号: /2015-5732991
- 责任部门: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府办〔201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贯彻落实福田区招投标改革政策,促进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福田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投资额占50%以上)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检测鉴定、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第三条【招标范围与方式】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达到深圳市法规、规章规定限额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发包。
建设工程未达到应当招标的限额标准,但依法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根据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采购。
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由发包人自行决定。
属于应当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及特殊情形下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范围,依照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招标人负责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业主)负责制。招标人应当按规定组织招标、评标和定标,并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进场交易】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进场交易制度。其中,建设工程及货物、服务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统一进行招标;其他未达到应当招标限额标准,但依法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进入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六条【分类评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评标定标实行分类区别制度,区政府财政全额投资(或投资额占50%以上)的施工项目按照下列标准执行,监理项目对应下列标准的取费范围执行。
(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建设工程,并且招标施工总承包工程估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或招标施工专业承包工程估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2000万元)的,原则上采取直接抽签法确定;也可以选用信用商务法,先评后抽。
(二)招标施工总承包工程估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招标施工专业承包工程估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原则上评标采用定性评审法,定标采用票决抽签法。
不属于上述划分标准的,但经区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工程技术复杂的,经发改部门认定为市、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经区政府会议批准同意的,可以采用定性评审法,定标方法依照规定执行。对于技术相对简单且紧急的工程项目,经报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选用直接抽签或先评后抽定标。
其他货物、服务类招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条【告知性备案】建设工程招标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招标备案包括招标方案备案和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凡经招标人集体决策并经其负责人签字认可的备案材料均实行即到即办的告知性备案。招标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示后,如因重大投诉或较多质疑而影响招标进度的,由招标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公开制度】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实行全过程公开制度,具体包括预评估结果公示,招标公告公示,标底公示,资格审查及业绩公示,评标报告公示,定标报告公示,中标公示,合同公示。
第九条【职责分工】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对本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福田区监察局根据其职责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对象实施监督。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十条【招标条件】已办理计划立项手续,且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的,招标人可先行招标,但须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应当自行承担因项目投资、规模、用地、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
第十一条【大标段与总承包招标】推行项目群、总承包或者大标段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自身建设需要、工程实际、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招标范围。
鼓励采用建设—移交(BT)、建设—运营—移交(BOT)、设计—采购—施工(EPC)、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代建总承包等模式。同时创新符合福田区实际的建设模式,并探索与创新建设模式相适应的招标投标方式。
第十二条【招标方案备案】在发布招标公告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在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招标方案备案后在交易中心或采购中心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进行公告。
招标过程中若不涉及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人资格条件、评定标方法等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招标人无须在招标过程中办理另外的备案手续。经招标人盖章确认的招标补遗文件、招标控制价等可直接送交易中心或采购中心进行公示。
招标过程中若涉及招标方案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方案的备案,并说明理由。涉及审批事项的必须按规定事前审批。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人应当通过市交易网、福田政府在线、区政府采购网等相关网站持续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评标、定标方法,不得随意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实际及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合理确定招标文件开始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给予投标人必要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但不少于5天。邀请招标需要提前开标的,应征得邀请单位同意,并报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备案,但最短不得少于法定招标公告发布期限。
第十四条【招标控制价】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并根据招标控制价确定最高报价限价。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编制。
施工招标时暂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条件的,招标人可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暂估价或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结算原则。
第三章 投标条件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方式】建设工程招标的资格审查方式包括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施工、监理招标以及采用直接抽签发包的项目一般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方案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资格预审,货物、服务项目招标可以采取投标报名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可以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招标代理人员参与资格审查的,其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在交易网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投标资格条件设置】对一般性项目实行资质条件准入制。招标人应根据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及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要求及其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附加条件,招标条件不能具有指向性和限制性。
第十七条【设置预评估制度】对重大项目或公益性民生项目可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同类工程经验(业绩)。应当公示招标需求、组织5名以上专家论证,召开主管部门听证会。需求公示不少于7天,论证意见公示不少于3天。
第十八条【完善招标方案】投标人少于3名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评估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通过降低投标人条件、调整评定标方法、合理设置招标控制价等方式,重新编制招标方案后重新组织招标。
投标人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招标人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时间可以缩短。招标公告重新发布后,投标人数量仍不足的,招标人可以继续后续招标程序,或者将上述情况在指定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后直接发包。
第十九条【禁止投标情形】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一)近3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日倒算)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由投标人向其营业执照住所地检察机关查询并提交);
(二)因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或因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处罚,且尚在暂停期内的;
(三)被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给予红色警示且处在警示期内的;
(四)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可以拒绝投标情形】招标人可以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一)被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为红色警示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
(二)近3年内(从截标日倒算)在福田区范围内项目或者在招标人负责管理的其他项目中,曾被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
(三)近2年内(从截标日倒算)曾有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绝按要求提供银行保函及其反担保、不按中标合同履行义务情形的;
(四)因串通投标、转包、挂靠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立案调查的。
第四章 开标与评标
第二十一条【开标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开标,并作好记录。
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报名的建设工程,开标会议应当由所有合格投标人代表参加,未参加开标会的合格投标人,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
采用资格后审的建设工程,资格审查结果及投标人的资格文件在交易网向本项目投标人公开,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后续程序。
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公开。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组建】除直接抽签发包外,招标人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在指定网站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组建评标委员会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第二十三条【定性评标】建设工程评标实行定性评审。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仅对投标文件是否合格、主要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定性评审并推荐合格投标人,评标专家不对推荐的合格投标人进行打分排序,不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过多的处理】对于一般工程项目,如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数超过30名,招标人原则上采用价格偏离法或抽签方式选出20—30名投标人进入抽签环节;如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数少于30名的,招标人原则上可直接选用抽签法定标。
第二十五条【合格投标人不足的处理】评标委员会作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后,合格投标人不足3名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本次招标失败,重新招标。
对于降至最低投标条件的重新招标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后合格投标人仍不足3名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对合格投标人的评审意见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可以从合格投标人中按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将上述情况在指定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后直接发包。
第二十六条【评标报告】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合格投标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含合格投标人名单)在交易网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定标与中标
第二十七条【定标方法】区政府财政全额投资(或投资额占50%及以上)的施工、监理、货物项目,采用下列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
(一)抽签定标法,由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随机抽签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抽签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进入票决程序的投标人数量的1/3,且不得少于3名投标人,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其中票决方法可以选择价格竞争法、平均价以下答辩法、综合参数排名法,并在定标会上通过随机抽签方式最终确定。
第二十八条【定标委员会】招标人采用票决方式淘汰过多投标人或者定标的,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实施。
定标委员会人员在定标当日从2倍以上备选人员中随机抽取。其中项目实施主体单位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备选人员库成员由项目实施主体及项目区属利益相关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并在定标之前组建完成。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由熟悉工程管理、技术、经济、财务等专业的招标人工作人员担任。
招标人在组建定标委员会的同时需组建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的职责是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小组成员单位由区住建局、审计局、采购中心各指派1名人员组成。
第二十九条【定标委员会人数】施工招标的定标委员会应当由9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货物与服务招标的定标委员会应当由7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
因招标工程人数不足或专业要求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确定成员。
第三十条【记名票决】采用票决定标法或者票决抽签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票决采用记名方式。
第三十一条【清标】招标人可以在定标前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投标文件或者方案进行清标,作商务、技术的汇总分析,并出具清标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依据。
清标报告中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定标程序】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入交易中心、采购中心或其认可的定标场所进行定标,并在定标完成后制作定标报告。
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30日内确定中标人。
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程序、定标记录、定标结果等内容;定标结果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拟派项目经理或者项目负责人姓名、中标金额等内容。
招标人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指定网站公示延期定标原因并明确最终定标时间。
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招标人在定标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招标投标完成情况报告向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区监察局备案,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应包含招标过程的完整资料。备案完成后,招标人将中标结果和定标记录送交易中心或采购中心在指定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未能按期公示的,应当说明原因。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0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重新票决】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从评审合格的其他投标人中采用原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原采用票决抽签定标法的项目,票决进入抽签环节的其他投标人数量不足3名的,应当票决补足: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三)中标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合同公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双方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应已申请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落实投标承诺与履约评价】中标人不能兑现项目管理机构、注册执业人员、机械设备等投标承诺事项的,招标人可以依法追究中标人法律责任。
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者结束后,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中标人,同时报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并在相关网站公示。
第三十七条【履约评价的影响】招标人可约定合同终止条款,包括中标人在履行合同中被履约评价为不合格,并酌情核减其合同承包范围。若中标人被履约评价为优秀,招标人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酌情将与合同承包范围密切相关的后续工程内容补充纳入其合同承包范围。或奖励施工单位工程中标价1%—1.5%的奖励,给予监理单位监理酬金1%—2%的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联席会议制度】福田区形成工程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由区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区住建局、采购中心组建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福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福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
(二)审议福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相关政策;
(三)研究福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重大事项;
(四)处理福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重大疑难问题和投诉。
第三十九条【暂停招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有权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必要时可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收到招标投标有效投诉的;
(四)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条【招标人管理】招标人应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内部管理制度,有关招标方案制订、直接发包等重要事项应当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并形成文字记录。
采用招标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每个招标项目中明确1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招标师职业资格,具有工程类或者经济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含工程量清单)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写,招标过程中的主要文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第四十一条【主动回避】参与评标、定标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在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情况,必须主动申报并申请回避;评标、定标人员在事前受人所托或认为有其它利害关系,需要提出回避的,也应当事前主动申报。
应主动申报而未申报的,一经查实,将移交区监察局处理。
第四十二条【限时投诉】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投诉,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向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提出,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逾期不予受理。
涉及由招标人负责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区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属招标人解释和处理事项,应当转招标人解释和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投诉处理决定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可以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程序。
招标投标相关各方对投诉处理活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专业问题处理】投诉处理涉及专业性或技术性相对复杂问题的,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论证;
(二)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三)组织召开听证会。
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可作为处理投诉的参考或者依据。
第四十四条【法律责任】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移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相关单位、人员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区监察局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界定】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本规定所称“天”,未明确为工作日的,均指日历天。
第四十六条【未尽事宜的适用】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解释权归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