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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政策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8-26 17:44来源 : 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发展事务署 信息索引号 : /2022-10055492

  为深入贯彻中央设立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深圳园区高端科技创新环境的建设,加快《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以下简称“政策包”)落地实施,根据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及市政府六届二百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精神,原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福田区)于2020年研究起草了《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福府办规〔2020〕11号,以下简称“配套文件”)。

  一、配套文件此次修订的原因及目的是什么?

  “政策包”1.2.2条款规定“申请机构须为在深圳园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或者依托独立法人单位在深圳园区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在2020年制定相关配套文件时,结合当时香港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基础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限定为“在深圳园区设立(或承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暂未将依托独立法人单位建设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纳入其中。

  两年多以来,随着合作区深圳园区影响力的日益提升,一批优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项目迅速集聚,这些项目大多是依托高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等事业单位发起,但由于国有资产比例超过三分之一不能登记注册为民非机构,同时市里加强了对二类事业单位的注册监管予以注册严控,导致一些具备较强科研能力、希望利用合作区优势吸引境外高端人才的优质项目因无法设立独立法人主体,而不能入驻深圳园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深圳园区的发展。

  为解决上述问题,经与市有关部门充分沟通,本着实事求是、有利于合作区加快发展的原则,拟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有关规定与科研“政策包”1.2.2条款规定,将配套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在“配套文件”支持对象部分增加“独立的科研实体”等有关表述,并科学合理设置设立标准,使得依托独立法人单位建设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可以顺利入驻合作区,保障科研活动顺利开展。

  二、配套文件的编制背景及目的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提出“加快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探索协同开发模式,创新科技管理机制,促进人员、资金、技术和信息等要素高效便捷流动”,为落实中央设立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的决策部署,建设推进组积极研究编制并推动出台政策包。配套文件旨在从实操角度对政策包文本进行细化说明,为政策申报主体提供清晰具体的操作指引,进一步推动合作区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利用好香港国际化科研资源和人才优势,争取成为深圳国际化创新先导区。

  在市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建设推进组解放思想、主动作为,紧锣密鼓开展一系列调研论证、起草编制、模拟推演、意见征求和修改完善工作:一是梳理政策,分析对比。系统梳理并研究比对香港特区政府及内地中央、省、市、区相关政策文件,专门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针对六大创新机制深入细化研究,以政策包文本内容为基础,采用香港政策文件格式体例,对各类扶持计划进行分类梳理,进一步细化形成具有深圳园区特色的申报指南细则。二是充分调研,摸底实际。调研走访项目方、评审服务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物业运营机构等首批配套文件涉及的各方主体,摸底分析现有项目入驻情况及人才实际需求,梳理政策落地实施的难点、盲点。三是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区政府相关领导先后4次召开合作区“政策包配套文件”专题讨论会,并经区领导专班集体会议讨论决定,集全区之智,研讨政策包各项配套文件的框架结构和条款内涵。四是模拟推演,合理落实。福田区对起草的配套文件进行充分推演,在实操层面反复推敲,逐条优化政策文本,同时明确配套文件的资金拨付流程及上会事宜,确保资金合理高效使用。五是征求意见,反复修改。通过上门座谈、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先后多次征求科研团队、企业等相关主体的意见,并书面征求市人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等9个市级部门及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等12个区级部门意见,各单位总体上予以支持,认为首批配套文件实操性强,可对政策包内容进行有效衔接,同时提出专业意见,已充分采纳并修改完善。

  三、配套文件制定原则是什么?

  答:(一)加强政策协同配套,对政策包进行有效衔接

  一是以政策包文件为基准,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及其他地区现有政策的局限性,整合相关支持措施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方法,提升配套政策的关联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具有整体性和连贯性的配套文件框架体系。二是细化具体指引,对政策包的条款进行强化和补充。对于政策包中涉及的支持对象、支持条件、申请流程、补助方式等内容逐一进行细化;对于政策包中项目重点领域、团队资质要求、机构建设内容等方面进行合理的编制与补充。

  (二)严格项目申报管理,落实受理单位主体责任

  一是严格科研项目申报管理,加强申报审批管理。坚持高标准筛选,优中选优,避免重复申报,后续视科研机构、人员实际诉求情况探索调整标准,确保财政资源科学合理配置,最大程度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二是明确计划受理部门,充分落实受理单位主体责任。以项目全流程管理工作有序化为目标,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推进受理审批运行规范化和程序化,实现信息公开透明。

  (三)结合项目实际,精准服务支持对象

  一是结合合作区实际情况,在确保配套文件支持内容及对象适用条件不超出政策包限定的情况下,针对单位资质、建设内容、团队组成等的具体内容,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编配,提高政策合理性和实用性,加强对高质量项目的适用性。二是兼顾特殊行业需求,全面结合各行业通行准则,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开放措施,做实做细政策条款,为科研机构和企业发展提供更加精细化的服务保障。

  四、配套文件的依据是什么?

  答:配套文件制定过程中广泛借鉴国家、省、市先进地区的相关经验,主要制定依据如下:《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说明及相关附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奖助标准的通知》(财教科〔2017〕5号)《上海市张江科学城专项发展资金支持知识产权发展实施细则》《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圳市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设基础研究机构建设管理办法》《深圳市十大基础研究机构建设实施方案》《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9年第五批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申请指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2018年第二批扶持计划(设备融资租赁扶持方式)的通知》《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设备融资租赁项目扶持计划申请表》《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机关物业管理办法(试行)》《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认定办法(试行)》《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计划操作规程》《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承担国家级创新载体支持计划操作规程》《2019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项目申请指南》《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申请指南》《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的申报指南)》《关于开展2020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法律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的申报指南)》《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

  五、配套文件的主要内容及亮点是什么?

  以政策包为纲领,编制形成首批“13+1+4”共18项配套文件,对支持标准、申报流程等涉及实操的内容进行细化,其中“13”是指项目类支持措施,构建项目管理的全流程操作体系,覆盖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孵化等全流程科研活动。“1”是指基金类支持措施,明确创新及中试基金申报流程。“4”是指人才类支持措施,包括支持青年科学家、尖端科学家、居住服务和联合培养人才4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项目管理和人才标准

  按照项目支持类与人才支持类计划,分类逐条明确政策扶持类型、支持对象、支持内容等,采用多维度审批指标,丰富完善管理模式和支持标准。一是对于项目支持类,对于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详细列明“世界五百强”“科技部中国独角兽榜单”或“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等资质标准;对于依托单位为高校的,广泛参考学校国际国内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学科排名、双一流学科名单等榜单科学指标;对于项目负责人,全面规定学历学位、学术成果、行业声望等具体指标要求,保障广泛覆盖科研申请兼顾精准支持优质项目。二是对于人才支持类,对申报人员年龄、资质、获奖情况、聘用情况、工作时长等严格划定,科学编配人才评价指标。针对优秀科学家、青年学者、港澳硕博人员等,细化编制包括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荣获世界或国家顶尖科技奖项、深圳园区实际工作时间等在内的具体评价标准,适当提高支持门槛,保障精准选取顶级高端的优秀人才予以支持。

  (二)规范申报流程和材料

  配套文件从项目单位、人员申报政策角度对各类支持计划的申报流程及材料进行详细说明,形成清晰明确的申报指引。一是规范项目申报流程。详细列述各扶持计划的受理时间、重点扶持领域、扶持方式、申报条件、项目受理与审核程序等内容,涵盖项目初审、评审、核查、会议审定、公示、合同签订、资金拨付等流程。二是明晰申请材料清单。详细列明申请主体需提交的方案报告、项目情况、人员资质、盖章要求、证明文件等各类申报材料,并编写申报材料附件模板与制式表格。

  (三)优化现有政策局限

  一是对项目单位自有资金要求予以突破。充分考虑高校或科研院所自有资金形式有限的情形,对项目单位及高校自有资金要求作出适应性突破,避免因采用同质化的准入限定而错失优质项目。二是合理放宽财政资金用于建设投资比例。因数字经济类、软件开发类等项目用于设备购置的资金总额只占总投资的小部分,特别对上述项目建设投资比例规定进行下调,便于优质项目申请匹配政策。三是创新项目团队工作时长核算方式。以总人年为核算单位(即1人在深圳园区全职工作1年计为1人年,少于1年的按比例折算,将各类成员的数值分别加总),同时允许成员将在园区外参与合作区项目的工作量纳入统计。该方式使项目单位得以优化团队组成,灵活安排成员在深圳园区的工作时间。

  六、配套文件对适用主体不良行为的处理有什么规定?

  答:配套文件从项目支持及人才支持角度对政策包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说明。

  一是项目支持类措施:(1)在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未完成约定阶段性考核目标和内容的,每个项目每阶段原则上有一次整改机会,申报单位应当于接到整改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通过阶段性考核,否则视情况采取终止合同并停止拨付资金、收回专项审计报告核定的剩余资金等措施;(2)申报单位未在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执行期结束后约定期限内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将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结果列为“不合格”,并视情况追回支持资金及利息;(3)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在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发生《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项目评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可终止其享受的相关资助,对尚未发放的部分取消其申请资格,追回其已享受的相关支持奖励资金以及同期银行利息,5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类财政支持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详见《操作规程》5.7.3、5.10.3、5.11);(4)申报单位有《操作规程》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包括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收回物业、追缴违法违规所得等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报单位赔偿(详见《操作规程》5.13)。

  二是人才支持类措施: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发现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单位及申请人的奖励申请;对已经取得奖励支持的,由其他有关部门取消人才待遇,并对奖励支持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对拒不退还奖金的,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配套文件对应政策包具体条款梳理表

支持类型

配套文件名称

对应政策包具体条款

项目类支持措施

(共13项)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持计划操作规程


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申报指南

3.1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资助计划申报指南

3.2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计划

技术创新平台支持计划申报指南

4.1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计划

新产品试用支持计划申报指南

4.2新产品试用支持计划

境外专利布局支持计划申报指南

4.4境外专利布局支持计划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计划申报指南

5.1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计划

科技企业办用房支持计划申报指南

5.2科技企业办公用房支持计划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支持计划申报指南

5.3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支持计划

提供科研实验室申报指南

7.2提供科研实验室

支持社会物业空间改造为科研空间申报指南

7.3支持社会物业空间改造为科研空间

提供科研和产业空间支持申报指南

7.4提供科研和产业空间支持

大型科研仪器购置与融资租赁支持申报指南

7.6大型科研仪器购置与融资租赁支持

基金类支持措施

(共1项)

创新及中试基金申报指引

4.3中游(中试)支持计划

人才类支持措施

(共4项)

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申报指南

6.1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

尖端科学家奖计划申报指南

6.2尖端科学家奖励计划

居住服务计划申报指南

6.5合作区居住服务计划

联合培养人才计划申报指南

6.4联合培养人才计划

  八、2021年12月印发的《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福府办规〔2021〕7号)将于本次文件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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