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2-28 12:26来源 : 区民政局 信息索引号 : /2022-10358020
一、修订《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什么?
答:(一)以保障福田区户籍老人群体中的失能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包括60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老人、“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为重点,实施“老有所助、分类助养”,满足本区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由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在社区内为居家老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内容根据老人的需求设立,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三)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是指居家老人向定点服务机构购买养老服务后,政府采取某种形式给予一定的资助。
二、《办法》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是根据《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深民函〔2010〕648号)、《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管理暂行规定》(以简称《管理规定》)(深民〔2010〕2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福府办〔2010〕54号)进行简易修订。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90—2015)的通知》要求,《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福府办〔2010〕5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22年12月31日自动失效。因《实施细则》上位法《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深民函〔2010〕648号)、《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管理暂行规定》(深民〔2010〕23号)未更新,我局需对《实施细则》进行简易修改。
(一)、关于管理部门名称调整
1.由于福田区已经撤销社区工作站,建议将实施细则中的“社区工作站”变更为“社区”。
2.建议将十一条第(四)款“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可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单位”修改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可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单位”。
(二)、有效期届满拟续期。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建议在《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增加明确“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工作实施细则》(福府办〔2010〕54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