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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10-13 18:16来源 : 福田区民政局 信息索引号 : /2023-10879436

  自2022年1月7日《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22〕8号)实施以来,在引导社会力量兴建养老设施、规范政府资助行为、促进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福田区整体养老服务水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养老服务发展,构建普惠型、精准服务型的高质量养老服务体系,打造老有颐养民生幸福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保持政策延续性,制定《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有效衔接最新政策法规要求,保障政策连续性的需要

  援引或涉及《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内容上近年来均有较大修订;涉及深圳市房屋租赁指导价,我市2022年10月28日发布关于《深圳市2022年度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通知,重新对房屋租赁指导价予以公开细化;涉及《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政策重叠部分的处理办法需进一步完善。同时,原《办法》的有效期将于2023年1月7日施行期满,如不及时进行修订或出台新的政策,我区将会出现养老服务建设、运营、扶持、监督管理等缺乏依据的“政策断档”和“监管真空”状态,因此,对原《办法》进行修订既是衔接最新政策法规要求,又是保障我区相关政策连续性的紧迫任务,既是必要更是及时。

  (二)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新形势,体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责任。福田区是深圳市中心城区,人口密度大,截至2022年底,全区户籍老年人12.46万,占全市户籍老年人口30%,养老服务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特别是高龄、失能失智、空巢独居老年人等养老服务重点保障对象明显增多,导致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旺盛、进一步迫切、进一步多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的决定》(深常办函〔2019〕110号)、《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明确提出,要构建高水平、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需求。因此,需要对我区现行政策进行梳理调整,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带动和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运营差异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并重点扶持面向社会大众的专业化、普惠型养老项目。通过政策引导、扩大市场供给,为全区老年人提供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满足不同收入水平老年人的差异化服务需求,促进我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是主动对标对表先行示范要求,打造民生幸福城区的需要

  养老服务是重大民生工程,事关市民福祉和城市长远发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先行示范区意见》)明确提出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实现“老有颐养”,打造民生幸福标杆等目标。福田区第八次党代会报告指出,优化“15分钟养老服务圈”,推进居家-小区-社区-机构养老无缝衔接、“医养康养智养”深度融合,构建高品质都市养老服务新格局。近年来,福田区加速构建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开展了诸多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有必要将相关的经验做法上升为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必要通过一部整体性和连续性强,统筹规划力度大的规范性文件来进一步落实推进养老事业发展的各项措施,以确保兜底养老服务保障有力、基本养老服务人人可及、非基本养老服务充分发展,让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调整篇章结构精简条文数量

  《办法》(福府办规〔2021〕8号)共有六章46个条款,另附4个附件,修订后的《办法》仍为六章46个条款,但将4个附件合并为1个附件《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资助扶持工作指引》,另设置16个资助申请表参考格式作为附表,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调整“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含义

  《办法》运营主体调整为“物业服务企业”,删去“养老机构”,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建房〔2020〕92号),修改为“内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部门”,明确服务范围为“本小区内”。

  (三)更新老年人机构设施建设标准

  根据最新发布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内容,未能平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关于老年人照料机构的建筑防火所有要求,为保证全面覆盖老年人照料机构建筑消防领域国家标准强制要求,调整为《办法》第十四条“老年人照料机构的设施建设除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相关技术标准外”;对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根据功能需要参照适用”建设标准调整为“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参照”,由于修订后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主要形式为内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部门,不对场地有明确的要求和限制,因此在建设标准中调整“参照适用”为“可以参照”标准进行建设;同时,增加无障碍、适老化设计、改造相关国家标准要求,以提高老年人照料机构设施老年友好水平。

  (四)调整“运营机构产生方式”与“场地管理”部分表述

  对《办法》(福府办规〔2021〕8号)第十六条运营机构产生方式“‘一类机构’的运营机构由所辖的街道办事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二类机构’的运营机构由所辖的街道办事处通过公开招标或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遴选产生”,其中“公开竞争方式”存在表述不明确问题,修改为《办法》第十六条“ ‘一类机构’‘二类机构’的运营机构由主管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招标产生”。第十七条场地管理修改为“‘一类机构’‘二类机构’的场地,须由主管单位按照区政府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并对物业使用绩效进行评价”,明确由主管单位开展物业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五)调整政策性养老床位统筹的部分表述

  《办法》(福府办规〔2021〕8号)第十八条“‘一类机构’应将不少于总床位数的30%、‘二类机构’应将不少于总床位数的15%纳入政府统筹的轮候平台使用,收费标准按政府指导价格执行。”修改为《办法》第十八条“‘一类机构’应将不少于全日照料床位总数的30%、‘二类机构’应将不少于全日照料床位总数的15%提供给区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统筹的政策性养老床位使用,收住对象、入住程序和收费标准按公办养老机构的规定执行。”明确作为政府统筹的床位为全日照料床位,更明晰入住程序和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养老机构执行,增加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六)增加资助资金财务管理要求

  在《办法》(福府办规〔2021〕8号)第二十八条的基础上,增加“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内容,每年向主管单位提供财务报表并向社会公示,明确资助资金的财务管理要求,形成《办法》第二十八条。

  (七)调整资助扶持项目

  《办法》第三十条调整资助扶持项目结构为:“(一)全日照料机构:1.新增床位资助;2.护理服务资助;3.医养结合资助;4.等级评定奖励;5.责任保险资助;6.更新改造资助;7.年度运营资助;8.场地租金资助;(二)日间照料机构:1.建设经费资助;2.年度运营资助;3.场地租金资助;(三)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年度运营资助。”保留全日照料机构投入使用满七年更新改造后可再次申请资助,为与新增养老床位资助进行区分,将原有的建设经费资助拆分为全日照料机构的“更新改造资助”和日间照料机构的“建设经费资助”。修改为《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日照料机构投入使用满七年后,对原服务设施重新装修改造的,可给予更新改造资助,原服务设施更新改造后床位数量如有增加的,对新增加的床位给予新增床位资助。”

  (八)结合实际工作增减部分条款

  1.删除部分资助扶持项目的条款表述

  考虑正文篇幅,删除《办法》(福府办规〔2021〕8号)第三十二条护理服务资助、第三十四条场地租金资助、第三十五条责任保险资助、第三十六条医养结合资助、第三十七条等级评定奖励等条款,正文中只陈述资助项目,在附件《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资助扶持工作指引》中对具体资助标准、资助条件、资助申请和资金拨付等进行详细表述,进一步规范行文。

  2.调整政策性养老床位资助和普惠性养老床位补贴表述

  结合主管部门在政策性养老床位工作实际,增加《办法》第三十一条“全区政策性床位住满后,区民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可根据保障需要向‘一类机构’‘二类机构’中的全日照料机构签约购买政策性养老床位,通过给予政策性养老床位资助的形式,作为签约购买床位的对价。”更明确政策性养老床位的资助规则。同时厘清政策性养老床位资助和普惠性养老床位补贴的关系,明确“入住政策性养老床位的老年人不得享受普惠性社会养老床位补贴”避免重复补贴的情况。

  3.增加从业人员补贴条款

  根据《深圳市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试行办法》,增加《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日照料机构从业人员符合《深圳市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试行办法》申请条件的,给予入职补贴和岗位补贴”,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4.增加与原《办法》衔接条款

  由于部分资助项目有所调整,考虑到资助可能存在差异,第增加《办法》第四十二条“对发生在本办法生效前老年人照料机构的资助扶持工作,按当时有效政策执行”。

  5.增加普惠性社会养老床位补贴发放期限

  增加《办法》第四十三条“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或深圳市老年失能照护互助保障相关制度实施次月,本办法普惠性社会养老床位补贴即停止发放”,做好普惠性社会养老床位补贴与长期护理保险之间的衔接。

  6.增加《办法》参考文件时效条款

  增加《办法》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及其附件援引、涉及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等,均以其最新版本为准”,如建设标准、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上位政策调整,参照最新的版本实施。

  (九)优化、细化资助扶持规则

  1.调整全日照料机构资助扶持项目

  由于福田区为中心城区,相较其他区而言建设老年人照料机构成本较高,资助扶持对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存在吸引力不足的问题,本次修订的资助扶持项目在与市级资助文件完全接轨的基础上,同时保留了我区原有资助扶持项目,全日照料机构的建设经费资助拆分为新增床位资助和更新改造资助,对于新建设施与市级文件衔接给予新增床位资助,保留《办法》(福府办规〔2021〕8号)中对满七年更新改造后可再次申请建设资助的措施,修改为“更新改造资助”,资助标准调整为“根据更新改造规模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更新改造资助,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取消全日照料机构年度运营资助三年期限限制,适当降低资助金额上限,增加资助的专项条件,对全日照料机构的收费定价、人员配备、机构入住率、护理员培训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提出要求,其中“机构年度平均入住率不低于40%”主要参考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对三星级以上机构的入住率要求,突出资助扶持资金在引导建设高水平老年人照料机构的导向。

  2.调整日间照料机构资助扶持规则

  日间照料机构的建设经费资助由按面积分档资助修改为“根据建设规模按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修改为“日间照料机构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800元/㎡,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调整年度运营资助,与《深圳市构建高水平“1336”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方案(2020—2025年)》建设标准衔接,将日间照料机构的资助最低面积标准线由600㎡调整为750㎡,最高面积标准线调整到1000㎡,最高资助30万元,同时增加年度运营资助的专项条件,对运营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日常运营、日间照料、专业服务和文娱康乐活动方面提出相应要求,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服务有效供给方面的作用。

  3.提高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年度运营资助标准

  《办法》(福府办规〔2021〕8号)提出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按“210元/人/年的标准计算服务流量给予资助扶持”的资助标准实施一年以来,我区未实际产生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存在资助扶持吸引力不足,资助的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因此,在《办法(送审稿)》中对服务对象进行调整,并进一步细化资助规则,提高资助扶持力度,将资助标准提高至“按20元/人/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的标准,单人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为480元。每机构在每街道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年”,同时增加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资助专项条件,明确经营范围应包含“养老服务”,设立专门的居家养老服务部门,对养老服务的营业收支实行单独核算。修改后的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年度运营资助将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中“探索‘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的有关要求。

  4.调整场地租金资助标准及条件

  2022年10月深圳市房地产和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发布了《深圳市2022年度房屋租赁参考价格》,搭建“租赁参考价格查询平台”根据租赁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更新房屋租赁参考价格,为场地租金的资助标准提供了更明确、更符合实际的参考,《办法(送审稿)》调整为最新《深圳市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增加专项条件“租赁场地建设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5年以上(含5年),且在申请资助时场地租赁剩余期限大于资助年限”,同时在资助申请材料中增加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凭证》,避免获得资助后即关停的情况,结合实际工作开展中对场地租金面积认定的实际问题,增加“房屋租赁凭证”的要求可以更明确场地面积。

  (十)增加资助申请追责条款

  参考《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深民规〔2018〕2号)条款,增加第三十九条,对老年人照料机构存在违规申请资助、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利用机构房产从事核准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资助资金等行为的处置方式作出相应的条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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