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推进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政策体系解读说明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04-14 00:00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索引号 : /2017-4427221
福田区推进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政策体系解读说明
一、起草(修订)背景与原因
从2015年开始,根据《区政府领导班子工作例会会议纪要》(94)议定事项,结合市、区相关政策,以及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若干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对福府办〔2013〕6号文修改总体如下:
(一)对4个文件进行局部修改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爱卫环卫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二)对1个文件进行了更名及内容全面修改
原文件名:《深圳市福田区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异地产业园的实施细则》;
新文件名:《深圳市福田区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续发展的实施细则》。
(三)新增加了1个文件
《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绿化地扶持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四)1个文件暂不修改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五)1个文件建议废止
《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协税奖励金实施细则》。
二、起草(修订)基本情况
(一)征求意见情况
1、从2015年9月22日开始,通过座谈、发函等形式,反复征求了区法制办、发改局、经促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城管局、安监局、更新办、租赁局、区纪委(监察局)等10个相关职能部门,南园街道办、福田街道办、沙头街道办、梅林街道办、华富街道办、莲花街道办、福保街道办等7个相关街道办事处,办法律顾问、全区15家股份合作公司意见。
2、2016年5月10日,再次发函区法制办、发改局、经促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城管局、安监局、更新办、区纪委(监察局)等10个相关职能部门,南园街道办、福田街道办、沙头街道办、梅林街道办、华富街道办、莲花街道办、福保街道办等7个相关街道办事处意见。
其中,区发改局、经促局、民政局、区纪委(监察局)、沙头街道办、梅林街道办、华富街道办、莲花街道办、福保街道办、南园街道办、福田街道办等11个部门表示无意见;区法制办提出了3条意见;区财政局提出了21条意见;区审计局提出了1条意见;区城管局提出了1条意见;区安监局提出了4条意见;区更新办提出了1条意见。
3、2016年7月5日,漫娥副区长在区机关大楼401会议室主持召开了《政府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若干政策》送审稿征求意见会,区法制办、区纪委(监察局)、发改局、经促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城管局、安监局、集体办、更新办、租赁局、南园街道办、福田街道办、沙头街道办、梅林街道办、华富街道办、莲花街道办、福保街道办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后,我办根据各部门意见牵头对相关政策作了调整和修改。
(二)意见采纳情况与原因
详看附表。
(三)内容的删除、修改与增加情况
1、《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
原有10项36条,修改后为8项30条。
2、《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爱卫环卫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原有6章19条,修改后为4章11条。
3、《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原有5章11条,修改后仍为6章17条。
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该文件建议暂不修改。
5、《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协税奖励金实施细则》
该文件建议废止。
6、《深圳市福田区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续发展的实施细则》
原文为《深圳市福田区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异地产业园的实施细则》,原有5章21条,修改后为7章49条。
7、《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原有6章16条,修改后为6章16条。
8、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绿化地扶持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该文件为新增政策,共有6章12条。
三、起草(修订)内容
该次政策修订涉及文件主要有2类:一是需提交上会审议的文件,即《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爱卫环卫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异地产业园的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绿化地扶持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等6个文件进行修改;二是需提交上会确定是否修改、废止的文件,即《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协税奖励金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
(一)《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
1、政策依据
深经贸信息规划字﹝2015﹞171号市经贸信息委印发《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5-2017)》的通知
《贯彻公安部等七部门<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公通字[2011]71号)
福府【2013】1号《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府办【2013】6号《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福田消防大队《关于加强福田区各股份公司消防应急分队建设的建议》
2、内容修改情况
(1)第一章节为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该内容为新增内容。
(2)第二章节为主要内容,包括了8项30条。
第一项为加大扶持力度,助推集体经济发展(第一条至第五条)。
该项对原文第一、二项作了合并,并对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第二项为统筹城市更新和产业规划,有效利用发展空间(第六条至第八条)
第六条为原文的第六条,结合国家“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以及市、区相关产业发展文件精神,增加了湾区经济发展概念。
第七条为新增内容,根据市、区相关产业发展文件精神,提出了通过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加快城市更新步伐,以优化投资环境、完善配套设施、促进产业发展。
第八条为新增内容,根据市、区相关产业发展文件精神,提出了特色民俗社区建设。
第三项为综合提升社区环境,构建宜业宜居社区(第九条至十六条)。
第九条为原文第七条与第八条的内容合并。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分别为原文的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内容无作修改。
第十三条为原文第十二条。根据《贯彻公安部等七部门<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公通字[2011]71号)文件精神,对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应急分队人员编制的增加作了明确。
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分别为原文的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为原文第十五条。根据现行相关房屋租赁规定,对协税奖励等内容作了删减;对优化城中村人口作了表述上的修改。
第四项为发挥政策引领作用,促进产业多元发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区相关产业发展文件精神,结合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发展需求,对原文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作了内容调整与修改。
第五项为促进人才引进,规范决策机制(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为原文第二十三条,对文字表述作了精减,内容无作修改。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为原文的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
第六项为剥离政府社会职能,减轻企业负担(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
在2014年股份合作公司社企政企分离试点改革的基础上,对原文第十九至第二十二条作了删减、合并。
第七项为加强优质服务,促进社区和谐(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为原文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
第八项为建立薪酬激励机制,完善治理结构(第三十条)。
该项为新增内容,提出了指导帮助股份合作公司建立薪酬激励机制,以激励管理层与员工的工作热情,推动经济发展。
(3)第三章节为适用对象、流程要求与时限,对文件的适用对象、申报流程、文件有效期等内容作了描述。该章节内容为原文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六条。
(4)第四章节为保障机制,为文件的顺利推进落实提出了相关举措。该内容为新增内容。
(二)《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爱卫环卫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1、政策依据
(1)2016年1月21日区政府六届九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田区新一轮清扫保洁招标工作有关经费事宜的请示》。
(2)2014年7月31日区政府六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对福田区城中村环卫作业经费实行全额投入并调整作业单价标准的请示》重大事项。
(3)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发【2013】7号
2、内容修改情况
(1)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
明确了实施细则的目的、责任部门、补助范围与资金来源。
第一条为原文的第一条,无作修改。
第二条为原文第三条,明确了资金补助额度,明确对城中村爱卫环卫作业由区财政全额补助。原因如下:罗湖、南山、盐田等区从2013年度起,已经全部实现对城中村环卫作业外包经费的全额投入,城中村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有较大提高。作为深圳中心城区,福田区于2014年7月31日区政府六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对福田区城中村环卫作业经费实行全额投入并调整作业单价标准的请示》重大事项,明确了对城中村环卫作业进行全额投入。
第三条为原文第二条,明确资金责任管理部门,并在表述上进行了修改。
(2)第二章为支持额度及申请与拨付方法(第四条至第六条)
第四条明确了区财政全额投入的补助范围,并对城中村清扫保洁单价、城中村“四害”消杀及垃圾清运单价标准进行了修改。原因如下:一是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中村存在建筑覆盖率高、内街小巷多,人口密度大、流动性强等特点,由于清扫保洁难度大、经费投入不足、环卫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城中村的环境卫生成为近年来我区环境卫生水平整体提升的短板,原定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清运单价又较低,外包服务单位没有利润空间,存在亏本经营的尴尬境地,有的甚至想中止合同,退出服务;二是我区市政道路、城中村清扫保洁及绿地保洁合同将于2016年4月底到期,为进一步做好新一轮市政道路、城中村清扫保洁及绿地保洁工作,切实提高我区环境卫生管理整体水平,目前,区城管局已形成了《关于福田区新一轮清扫保洁招标工作有关事宜的请示》,其中针对城中村作业难度大,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局建议对城中村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单价进行调整。
第五条明确爱卫环卫补助资金的申请与拨付流程。
第六条明确了爱卫环卫补助资金的用途。
(3)第三章为监督管理(第七条至第九条)。
第七条明确各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明确股份合作公司义务。
第九条为原文第十六条,无作修改。
(4)第四章为附则(第十条至第十一条)
第十条明确了文件的解释单位。
第十一条明确了文件的政策时效。
(三)《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1、政策依据
《贯彻公安部等七部门<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公通字[2011]71号)
福府【2013】1号《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福府办【2013】6号《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福田消防大队《关于加强福田区各股份公司消防应急分队建设的建议》
2、内容修改情况
(1)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
明确政策修订依据、责任部门、补助范围与资金来源,正文第一段“提高服务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公共安全水平”修改为“提高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公共安全水平”,“提高安全专项资金利用效率”修改“提升安全专项资金利用效率”。第三条修改为“本实施细则公共安全专项扶持资金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使用管理由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牵头负责。”
(2)第二章为扶持项目(第四条至第五条)。
第四条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福田区城中村及老旧住宅区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深福建字〔2016〕13号)文件要求,有关城中村公共部分消防、供电设施隐患整治已列入区住建局整治工作范畴,因此建议删除该实施细则中“第四条”消防、供电设施整改内容。第四条修改为:“提升福田区各城中村消防安全水平,对城中村各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安全进行资金扶持,包括各城中村消防应急分队人员工资经费、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经费、队员服装经费、队伍培训考核经费、业务补充经费等经费扶持。” 第四条为明确资金扶持项目。
第五条明确消防力量经费扶持,将原文第五条补助经费内容移至其他章节。
新增内容原因:一是根据《贯彻公安部等七部门<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公通字[2011]71号)文件精神:县级(含)以上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5人。二是我区14支城中村消防应急分队承担了城中村内的初起消防灭火救援及8760栋楼宇、9528间“三小”场所、30间大型商场的巡查、登记等各类消防安全隐患检查工作。14个城中村总人口为113万多(常住人口为26万多,流动人口为87万多),平均每名队员担负着近8000名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三是各城中村消防应急队需分三班24小时轮值,每班次只有3人,其中一人负责值班室看守,两人负责火警出动(一人负责开消防车和给水泵加压,另一人负责连接水带灭火),若发生大型火灾,将无法及时控制火情,造成的损失无法估计。市、区主要领导在各种场合也多次要求要不断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人员和装备器材的配置。目前每队10名消防人员已无法满足日常工作需要,根据区安监局罗希德局长带队走访调研各城中村消防应急分队结果,各分队纷纷表示, 10人开展各项消防工作难度大,无法正常开展消防救援工作,建议每队人数增至16人(24小时三班次轮值,每班次含值班1人、司机1人、战斗员四人,1、2号战斗员负责全面救援工作,3、4号战斗员负责水带连接消防器材连接) ,则能极大地提升各项消防工作效率。四是目前全市各区消防队伍建设力量都在加大,例如宝安区除设置消防中队外,各街道还下设1-2队增强型分队,各社区还配备有兼职消防队,消防队伍建设力度是强于我区的。五是根据上述原因,建议参照《贯彻公安部等七部门<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为我区城中村消防应急分队每队增加6人经费,以保障日常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有序开展。
(3)第三章为审核与批准(第六条至第九条)。
删除原文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章节,修改为审核与批准章节,因原文第四条的消防、供电设施整改内容中,涉及城中村消防安全改造应由街道办提出并申请相应资金,与原文第六条相匹配,原文第四条内容删除,因此第三章申请与受理删除。
增加第六条,保证消防队伍整体素质,原文第七条至第九条无修改。
第七条修改为“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对各股份合作公司递交的消防应急队相关补助经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拨付费用。”城中村消防应急分队相关经费申请及使用与街道办无关,因此街道办不参与经费申请审核工作。
第八条修改为“其他安全支出补助、突发应急扶持项目由各股份合作公司向所在街道办提出申请,街道办签署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牵头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4)第四章为经费补助及监督管理(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该章节为新增内容,同时将原文第二章扶持项目关于经费核拨内容移至该章节,并修改相关表述。
第十条明确资金监督管理主体,内容无新增,只将原文表述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明确资金总额,将原文第五条上涉及的工资、消防车和消防摩托车维护保养、服装和年度培训考核等一系列补助经费分类分条列出,另新增补助经费内容。分队人员招聘由股份公司负责,因队伍不存在服务外包或劳务派遣,只是人员工资标准参照四级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核拨经费。
修改原因:一是消防应急队成立10周年,为适应城市发展要求,紧跟社会发展脚步,按照张文书记指示精神,我区应与时俱进建设标准化的消防应急队伍。为全方面建设标准化,因此需要标准化设置消防应急值班室,配置各项办公用品,如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二是常用消防器材损耗较大,以防关键时刻器材无法使用导致灭火救援受阻,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因此需根据实际情况实时补充消防器材,另消防车达到使用年限后需重新购置。三是将补助经费分类分条列出,便于理清补助经费所含条目。
第十二条明确各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内容,并明确各股份公司落实40%经费补助的监督办法。细则全文未对股份公司40%经费补助使用进行约束,因此只能以通报批评的方式及现有消防应急队管理办法来约束各股份公司严格落实40%经费补助。
(5)第五章为股份合作公司义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该章节为新增内容,明确各股份合作公司各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规定,规范各股份合作公司补助经费使用行为。
新增原因:细则全文未对股份公司经费使用进行规范,为保证每项经费得到落实,需增加各股份合作公司相关义务。
(6)第六章为附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
明确了文件的解释单位、政策的时效与适用范围。
(四)《深圳市福田区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续发展的实施细则》
1、政策依据
深经贸信息规划字﹝2015﹞171号市经贸信息委印发《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5-2017)》的通知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福府〔2013〕1号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福府办〔2013〕6号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福府办〔2016〕5号)
《福田区政府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福府办﹝2011﹞48号
原福田区委书记张文同意对投资深汕合作区扶持额度的批示
参阅文件: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罗府办〔2015〕2号
《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南府办〔2013〕26号
《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实施细则》深龙府办〔2014〕9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深宝规〔2013〕13号。
2、内容修改情况
(1)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
第一条为政策制定目的,根据市、区相关文件精神,对文字表述作了调整;
第二条为政策扶持内容概述,在原有支持异地产业园区基础上,新增了本地园区、物管经济、自主兴办或参股发展实业、引入大型或连锁企业、引进或培育人才等扶持内容;
第三条为资金责任部门的明确,对资金名称作了修改,原文资金名称为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异地产业园发展资金,修改后为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资金;
第四条为资金来源,对应第二条对资金名称作了修改。
(2)第二章为资金申请基本条件(第五条)
该章节为新增内容。从促进股份合作公司社会与经济的良性发展考虑,对资金的申请增加了约束条款,对股份合作公司的运作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3)第三章为扶持内容(第六条至第三十六条),包括了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园区经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物管经济、鼓励股份合作公司自主兴办或参股发展实业、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引入大型或连锁企业、鼓励股份合作公司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服务、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引进或培训人才、支持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加快经济发展、支持受生态限制影响股份合作公司扩宽发展空间等内容。其中,对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园区经济、物管经济、自主兴办或参股发展实业、引入大型或连锁企业、无偿提供自有物业作为社区活动场所、开展社区文体活动、欠发展股份合作公司生产性合法项目扶持等同一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对租赁股份合作公司自有物业作为社区工作站办公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引进或培育人才、补助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社保缴费、对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生产经营性合法项目的贷款贴息等支持,均按《深圳市福田区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续发展的实施细则》规定给予连续性支持。
第一节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园区经济(第六条至第十条):
第六条为新增条款,结合市、区相关政策以及兄弟区的相关作法,明确了对股份合作公司本地园区经济的扶持;
第七条明确了支持发展园区经济的范围,该条款在原文第六条的基础上,基于单个股份合作公司力量薄弱、鼓励公司多渠道多形式发展产业等因素考虑,扩宽了公司的投资形式;
第八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福和产业园投资的扶持;
第九条在原文第八条的基础上,作了文字表述调整,内容无作改变;
第十条为原文的第九条。
第二节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物管经济(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
该章节为新增内容,进一步推进股份合作公司的社企政企分开工作,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物管经济,结合市、区相关政策,明确了对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物管经济的扶持内容与额度。
第三节鼓励股份合作公司自主兴办或参股发展实业(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该章节为新增内容,结合市、区相关政策以及兄弟区的相关作法,明确了对股份合作公司自主兴办或参股发展实业的扶持内容与额度。
第四节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引入大型或连锁企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该章节为新增内容,结合市、区相关政策以及兄弟区的相关作法,从鼓励股份合作公司推动旧改工作时为引入大型或连锁企业作好充足的准备,以增加我区税源等因素考虑,明确了对股份合作公司自主兴办或参股发展实业的扶持内容与额度。
第五节鼓励股份合作公司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服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该章节为新增内容,从探索政企社企分开后,将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向股份合作公司购买相关社会管理服务,以充分发挥股份合作公司在社区治理中的独特作用,创建和谐社区等因素考虑,明确了对股份合作公司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服务的扶持内容与额度。
第六节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引进或培训人才(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
该章节为新增内容,结合市、区相关政策以及兄弟区的相关作法,从帮助股份合作公司探索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股份合作公司的长远发展等因素考虑,为提升股份合作公司的人才资源整体素质水平,明确了对股份合作公司引进或培训人才的扶持内容与额度。
第七节支持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加快经济发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
该章节为新增内容,结合市、区相关政策以及兄弟区的相关作法,考虑到部分股份合作公司经济基础薄弱、发展前景不甚乐观,为进一步平衡全区集体经济的发展,明确了对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加快经济发展的扶持内容与额度。
第八节支持受生态限制影响股份合作公司扩宽发展空间(第三十四条):
该章节为新增内容,结合市、区相关政策以及兄弟区的相关作法,为帮助由于地域位置因素而受相关生态政策影响发展的公司进一步扩宽发展空间,明确了对受生态限制影响股份合作公司扩宽发展空间的扶持内容与额度。
第九节其它(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
该章节为新增内容。
第三十五条结合市、区相关政策以及兄弟区的相关作法,明确了对积极参与改革的股份合作公司的改革工作扶持;
第三十六条结合市、区相关政策以及兄弟区的相关作法,为进一步推进股份合作公司的监管规范工作,明确了对股份合作公司开展审计工作、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工作的扶持。
(4)第四章为申请与受理(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七条为原文的第十条,对应第二条对资金名称作了修改;
第三十八条在原文第十一条的基础上,从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对项目所需提交材料作了修改;
第三十九条为原文的第十二条,无修改。
(5)第五章为审批与拨付(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条在原文第十三条的基础上,对应扶持内容修改了项目审核部门;
第四十一条为原文的第十四条,根据目前资金的拨付规定,对资金拨付流程作了修改。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分别为原文的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无修改,主要讲了对扶持资金的监管要求。
(7)第七章为附则(第四十八条至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为原文的第二十一条,无修改,明确了文件的解释单位;
第四十九条在原文的基础上,对应扶持内容的增加,明确了政策的时效与适用范围。
(五)《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1、政策依据
深发〔2013〕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福府〔2013〕1号《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福府办〔2013〕6号《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内容修改情况
(1)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
明确政策修订依据、责任部门、补助范围与资金来源,无修改。
(2)第二章为支持额度与分配方法(第四条至第五条):
第四条为明确资金总额;结合物涨上涨及财政支出压力等因素考虑,增加了补助金额可视财政状况调整的内容。
第五条明确补助资金分配方法,在原文第五条的基础上对具体分配方法、计算公式、数据来源作了调整与明确。对应社会治安补助资金总额的增长,调高了定额补助的渔农公司的补助金额。基于目前我区未正式统计城中村建筑面积数据且该数据由于城市更新工作的推进不断地发生变化、社会治安工作主要是对人的管理、面积大的公司相应居住人口也较多等因素考虑,对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的数据占比作了调整。为保证数据来源的权威与统一,减少股份合作公司申报资金材料,对社会管理人口、占地面积等数据的来源作了明确与界定。
(3)第三章为申请与受理(第六条至第七条):
第六条明确资金申请书面材料事宜,在原文第六条的基础上,为简化办事流程,方便股份合作公司申请补助资金,将部分原由股份合作公司提供的数据定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同时对相关申报材料作了简化,将原由股份合作公司提供的七项材料精减为三项材料。
第七条明确资金受理事宜,在原文第七条的基础上,对个别文字进行调整,内容未作修改。
(4)第四章为审批及拨付(第八条至第九条):
明确补助资金的审批与拨付流程,无修改。
(5)第五章为监督管理(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主要讲了对扶持资金的监管要求,无修改。
(6)第六章为附则(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
明确了文件的解释单位、政策的时效与适用范围。
(六)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绿化地扶持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1、起草原因
该文件为新起草的政策文件。为扶持辖区股份合作公司加强深埋绿化地公共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巩固我区清坟工作成果,加强对深埋绿化地的维护和管理,把绿色殡葬、生态殡葬民心工程实事办实办好,规范深埋绿化地扶持补助管理,根据相关政策及纪要,起草了该实施细则。
2、起草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
3、内容
(1)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至第二条)。
概括细则适用范围。
(2)第二章为项目管理(第三条至第五条)。
明确深埋绿化地定义,以及概括辖区股份合作公司对深埋绿化地管理工作内容。
(3)第三章为项目划分(第六条至第七条)。
该章节是本细则核心部分,对深埋绿化地的管理、补助项目划分和审批程序、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要求。同时确定深埋绿化地改造、维护和管理资金超过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标准的,根据《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予以补助;深埋绿化地改造、维护和管理资金在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标准以下的,由区民政局予以补助。
(4)第四章为审核程序(第八条)
细化申请深埋绿化地改造、维护和管理资金补助所需提供材料、补助标准、申报程序,主要有:1.深埋绿化地管理补助,按40%予以补助;2.绿化维护补助,按49%予以补助;3.工程项目补助,按49%予以补助;4.其他补助,按40%予以补助。
(5)第五章为监督管理(第九条至第十条)
指定区民政局在各街道办协助下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纳入对各街道办的考核范围,同时对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股份合作公司进行处理。
(6)第六章为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
明确解释部门与政策实行时间。
(七)《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区更新办已对该政策作了部分修改。但由于区发改局目前正在对《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区更新办建议待《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后,再对《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全面修改。
(八)《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协税奖励金实施细则》
根据2015年12月22日,余智晟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的私人房屋租赁税代收区工作协调会议要求,地方税务局已直接与各街道办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代征的租赁税将不通过区租赁局,而是直接由街道办账户结转,返拨的手续费也不再转入区租赁局账户。区租赁局建议不再作为该实施细则的实施主体。租赁局在实施股份合作公司协税奖励时,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前,征求了法制办、人力资源局、审计局等单位意见并召开了协调会,有关的单位认为该项奖励不宜继续实施。鉴于以上情况,租赁局建议废止《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协税奖励金实施细则》。
附件:1.相关政策依据;
2.《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若干政策(送审稿)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政府部门);
3.关于《福田区推进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政策体系政策文件(修订稿)》的法律意见(2016)深亚太意字HLL0301号。
福田区推进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政策体系解读说明(二)
一、起草(修订)背景与原因
2017年根据区政府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调整消防应急分队管理,区安监局走访各城中村调研,各股份公司、街道办均提出消防应急队伍交由公安消防管理不利于城中村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认为由区安监局代表区政府负责日常管理更符合消防应急队建设以及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因此,对福府办规〔2016〕4号《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将资金主管部门由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改为区安监局。
二、意见征集
(一)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了区法制办、财政局、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等3个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其中,区法制办提出了3条意见;区财政局提出了2条意见;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提出了1条意见。
(二)意见采纳情况与原因
详看附表。
三、修改基本情况
(一)第一章总则修改情况。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公共安全专项扶持资金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使用管理由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牵头负责”修改为“本实施细则公共安全专项扶持资金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使用管理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其他无修改。
(二)第二章扶持项目无修改。
(三)第三章审核与批准。
原文第六条至第九条所有“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修改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四)第四章经费补助及监督管理。
原文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修改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十二条(三)“针对各消防应急队年度培训考核经费,按照年度训练大纲,由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制定年度训练、培训、考核方案及经费明细,所需经费下拨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专款专用,由大队开展日常训练、培训及考核工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各股份合作公司下拨部分训练经费”修改为“针对各消防应急队年度培训考核经费,按照年度训练大纲,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年度训练、培训、考核方案及经费明细,根据需要可委托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福田区大队代为开展训练、培训、考核,所需经费下拨大队专款专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各股份合作公司下拨部分训练经费”。其他无修改。
(五)第五章股份合作公司义务无修改。
(六)第六章附则。
原文第十六条“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修改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他无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