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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02-20 00:00来源 : 福田区 信息索引号 : /2017-4427236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订《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订《办法》是为了规范政府产业用房统筹管理,优化政府产业用房配置,切实有效提升政府物业使用效益,促进政府物业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充分发挥政府物业资源引领、聚合、扶持产业作用,更好地服务企业和促进产业发展。 

  二、制定《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政府产业用房是否可以出售? 

  答:《办法》所称政府产业用房,是指区政府根据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及产业用房需求,采用政府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项目配建、购置和统租等方式筹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产业用房及配套设施。政府产业用房原则上只用于出租,优先用于解决大型企业总部、行业排名前列的专业服务机构和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项目的落户需求。如确有出售必要,须报请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 

  四、《办法》对政府产业用房入驻条件与配置标准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入驻政府产业用房的企业,应符合下列产业领域: 

  1.金融业、现代物流业、科技信息服务业、专业服务业、商贸及其他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 

  2.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3.生命健康、航空航天、海洋经济、军工以及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等未来产业; 

  4.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和市、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它产业; 

  5.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其他企业(机构)。 

  《办法》同时规定产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所管辖政府产业用房的配置标准、租金优惠政策、调剂退出机制,明确税收强度等要求。对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导向、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优质企业(机构),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和产业用房配置标准,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区外重点引进企业(机构)。 

  五、《办法》对政府产业用房信息管理及配置流程有什么要求? 

  答:《办法》规定建立政府产业用房供需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发布政府产业用房房源等信息,受理企业(机构)入驻申请,对政府产业用房供需、使用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管理。 

  《办法》同时规定,政府产业用房的配置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企业(机构)通过产业主管部门、招商引资网和信息平台查询政府产业用房的分布情况、入驻条件、租金优惠政策等信息,选择目标政府产业用房,按要求向企业服务中心提交入驻申请。 

  (二)企业服务中心对信息平台的企业(机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性初审,将合格申请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匹配后交产业主管部门对接核实。 

  (三)产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复审合格企业(机构)提出产业用房配置建议,将相关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退回不合格申请并说明原因。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审议产业用房配置事项。 

  (五)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产业用房配置事项,由企业服务中心通过信息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租赁手续,并由企业服务中心通过信息平台发布租赁结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相应的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出具调查结论,并将结果函告异议者。 

  六、《办法》对政府产业用房租赁管理与租金优惠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政府产业用房租赁不纳入公开招标,原则上按当年市场评估价格向企业(机构)配租,符合租金优惠政策的企业(机构)可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企业(机构)租用政府产业用房的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承租企业(机构)需续租产业用房的,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相应的产业主管部门申请续租,续租期一般为2年。 

  《办法》还规定,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机构)的税收贡献率等指标制定具体的租金优惠政策。入驻企业(机构)按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租金优惠政策执行。重点企业确有必要超出此范围的,须提请联席会议审议。 

  七、《办法》对企业入驻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经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入驻的企业(机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管理中心。区物业管理中心凭书面通知与入驻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驻手续。政府产业用房限定为承租企业自用,不得擅自转租、分租或改变原使用功能。经联席会议同意,承租企业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等关联企业可入驻政府产业用房,但承租企业不得与关联企业签订任何物业租赁协议并收取租金,否则视为承租企业擅自转租、分租政府产业用房。 

  八、《办法》对入驻企业违规或违约行为的处理有什么规定? 

  答:《办法》规定,入驻企业(机构)如有转租、分租、改变原使用功能,或拖欠租金,以及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的,经物业管理中心警告未在30日内整改的,由物业管理中心终止租赁合同。入驻企业(机构)有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机构)入驻资格,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五年内不得申请产业用房和享受其它专项扶持资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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