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部门网站 >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福田区关于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配套资金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01-11 00:00来源 : 区人力资源局 信息索引号 : /2017-4427249

  一、制订《福田区关于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配套资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通过奖励我市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受到了企业及人才的广泛好评。为了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营造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为建设“一流国际化中心城区”和“首善之区”提供人才保障,我区率先出台了对获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获奖人员给予配套资金的政策。 

  二、《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6﹞81号)、《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发﹝2016﹞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辖区企业上一年度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按贡献度给予配套资金。 

  三、《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配套资金:(一)获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二)所在单位注册地及税务登记地均在福田区。 

  四、不适用《办法》的情形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创新人才奖配套资金:(一)不依法纳税;(二)有不良诚信记录;(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五、《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 

   答:符合创新人才奖配套资金申报条件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统一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服务中心窗口。 

  六、《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 

  答: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对申请企业及个人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区企业服务中心按既定规范流程办理,拨付配套资金。 

  七、申报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福田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表;(二)福田地税部门出具的记载申请人上一年度12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实缴税额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申报具体流程 

  (一)网站登录 

  申报个人登录“福田政府在线”网站(网址:https://www.szft.gov.cn),点击“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专栏,个人在线使用有效证件号码注册账号。 

  (二)在线填报 

  1.点击“产业创新人才奖”申报通道,在线填报《福田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表》等信息表格,完成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在线打印《福田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表》等,打印后由个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根据附件信息完成材料的扫描上传(文档总量控制在20M以内),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保持一致。 

  3.同时提供《申请指南》所列的材料,将纸质材料(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申报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材料装订顺序按《申请指南》的表格序号排列,材料厚度较小可采用竖排左侧两个钉装订,材料厚度较大时采用胶装、线装、打孔装之中一种,不能采用拉杆式包装。 

  (三)递交材料 

  申报材料由用人单位统一申报申请和汇总申报材料,递交到“福田区政务服务大厅”(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会堂一楼南门)19-21号窗口,受理部门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未按要求装订的材料不予受理。 

  九、《办法》对配套资金的监督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一)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履行税收代扣代缴的义务。(二)负责组织管理创新人才奖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和审核申报,按照规定发放配套资金并接受社会监督。 

  十、《办法》对配套资金在管理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何规定? 

  答:(一)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报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人的申报资格;已经获取配套资金的,对配套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配套资金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取消该申报人5年内申报资格,以及该单位5年内组织申报资格。(三)组织实施创新人才奖配套资金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粤ICP备12001664号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区政府行政执法投诉邮箱:ftfzb2017@szft.gov.cn 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