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1-21 00:00来源 :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信息索引号 : /2020-6921074
为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的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优化城市更新流程,保障我区城市更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相关规定,我区制定新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出台新办法的背景及目的?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定位要求,强区放权工作的持续推进,市区机构改革以及市政府及市级部门陆续出台的系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均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是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落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定位要求,市政府以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市级部门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工业区转型升级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等相关政策法规,旨在发挥城市更新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深圳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有序、规范、高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二是随着强区放权工作的持续推进,区级决策权不断调整和强化。事权下放以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开具城市更新项目《付清地价款证明》、城市更新项目已移交贡献用地涉及地上地下互联互通空间审批权问题等事宜明确由区城市更新机构负责。
三是2019年以来市、区机构改革方案对机构职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部分机构名称、职能也发生变化,与原有城市更新办法存在较大差异。
四是市政府以及市级部门陆续印发了《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等系列政策法规,并且正在研究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城市更新审批提出了新的要求。
综上,结合我区城市更新工作实际,需对《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福府规〔2016〕1号)进行修订后研究出台新办法。
二、出台新办法的依据?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290号)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
《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深人环〔2018〕610号)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深规土规〔2018〕15号)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2号)
《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11号)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深府办规〔2019〕9号)
三、各职能部门角色有何变化,如何配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区政府成立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针对市、区机构改革方案对机构职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新办法也进行相应修改,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新办法履行城市更新相关职责,并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以及燃气、地铁、供电、邮电、水务等领域相关企业依法在各自职能、业务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四、新办法对绿色建筑及海绵城市建设有何新要求?
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优先使用再生建材,鼓励增加公共绿地及开放空间。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政策要求,包括海绵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哪些项目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根据《关于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深维稳办通〔2013〕8号),已发生信访、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的项目,新申请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旧住宅区改造项目,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的其他项目,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区城市更新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属地街道办提供协助。
六、什么是统筹规划?
通过编制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和片区统筹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城市更新的目标和方向,明确各类型城市更新范围,指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统筹较大范围规划片区内公共设施、市政交通设施、产业及住房保障空间等内容,整合零散地块及贡献用地。同时,以实施为导向,对用地布局、建筑功能配比、公共配套设施位置及规模、路网等内容进一步优化,对城市设计等内容进行深化。
七、计划规划是否可同时申报?
申报主体可同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八、是否所有城市更新项目都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
根据《市人居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人环〔2018〕610号),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设用地使用现状及历史信息表》和《建设用地基础信息表》,将拟开展城市更新的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或环境基础设施用地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经判断不属于疑似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主体,并抄送主管部门;经判断被列为疑似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书面通知申报主体开展土地环境调查评估。如经认定属于污染地块需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的,申报主体应按《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完成有关工作。
九、拆除范围内房屋未办理房产登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如何确认实施主体?
城中村改造项目拆除范围内房屋未办理房产登记的情形,鉴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为了解房屋情况,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房屋相关权益人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房屋建设文件等相关材料,结合房屋相关权益人实际使用情况,对房屋被搬迁人资格进行确认。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时,应当提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拆除范围内未办理房产登记房屋被搬迁人资格确认证明。
十、建筑物拆除工作有何要求?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主体与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后方可进行建筑物拆除。因此,实施主体与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后,方可进行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建筑物拆除。拆除前应制定拆除工作方案并向区住房建设局备案。未经拆除备案,擅自拆除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建筑物的,由区住房建设局依法处理。
十一、新办法对办理时限和申请材料的提交是否有所压缩和简化?
为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进一步方便企业办事、优化营商环境,新办法极大压缩了办理时限,大量减少开发企业所需提交材料。
一是办理时限大幅压缩。事权下放前,城市更新全过程审批办理时间为237个工作日;事权下放后,我区全过程审批办理时间为150个工作日。本次修编后,我区全过程审批办理时间进一步压缩,为84个工作日,较修编前再压缩了66个工作日。
二是企业所需提交材料大幅减少。新办法除按照市级政策文件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相对于旧版更新办法,新办法响应企业诉求,对于我局出具或前一环节已出具的证明材料,后续环节无需重复提交,可由主管部门从系统调取验证。
十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有何要求?
为进一步保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时点现场建筑现状与测绘报告中相关建筑建设情况的一致性,遏制利用测绘与申报时点之间时间差产生的加违建行为,对规划验收阶段提交的项目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测绘报告提出明确的时间要求:自申报时点起计算前一个月内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项目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测绘报告(必须盖有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公章)。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有何新要求?
“强区放权”改革以来,我区城市更新相关工作有序推进,但部分项目出现申报施工图纸质量不高,且企业无序修改频繁的乱象。针对此类情况,为保证施工图设计质量,推动我区城市更新项目快速规范落地,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报审施工图设计质量工作,促使设计单位承担起施工图设计质量的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各类设计规范标准,同时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机制,对施工图纸仔细校对、严格审查,确保设计质量,我局结合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要求同一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以每一个分期建设项目为单位)在规划验收前申报施工图修改备案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十四、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是否适用此办法?
我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应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福府办规〔2019〕3号)执行。
附件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项目
各阶段申报材料参考
一、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申报更新单元计划须提供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更新单元名称应当参照现状地名或现状道路名称确定,应当体现出名称的唯一性,格式为《xx区(新区)xx街道(办事处)xx城市更新单元》;
2.基本情况,包括拆除范围、现状建设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用地及建筑物产权情况等;
3.拆除范围划定合理性说明;
4.申报理由;
5.更新方向、开发强度等方面的具体请求;
6.意愿达成、申报主体形成情况说明;
7.承诺按照城市规划及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的要求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8.拆除范围内现状整体情况照片(3-5张)。
(二)申报表格
申报表包括《深圳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表》《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
(三)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
1.属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属法人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属非法人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材料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复印件(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4.法人、非法人组织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自然人授权他人代理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6.境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须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香港和澳门的公证材料须由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出具。
(四)图纸
1.拆除范围图
“拆除范围图”须包含申报拆除范围及其坐标、地块边界及编号、周边道路(现状与规划)及其名称、邻近地理实体及其名称、最新地形图等信息。
申报拆除范围涉及清退用地的,应当确定拟清退用地范围及其坐标。
申报拆除范围涉及部分工业用地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确定其范围及坐标。
2.现状权属图
“现状权属图”须包含申报拆除范围、地块边界及编号、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权属性质、权属单位、周边(现状与规划)道路及其名称、邻近地理实体及其名称、最新地形图等信息。
“现状权属图”附表,以地块为单位列明各地块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用地面积、现状土地利用功能、权属性质、权属单位、权利人数量等详细信息。
3.建筑物信息图
“建筑物信息图”须包括拆除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平面位置、编号、层数、建筑结构、建成时间等信息,并简要说明建筑物质量情况。如有危房的,须进行标注和说明。
“建筑物信息图”应另附“建筑物信息一览表”,以栋为单位对建筑物列明建筑编号、总建筑面积、建筑物建成时间、权利人数量等详细信息。
4.图纸规范格式应当参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
(五)更新意愿证明材料
申报主体应当根据情况提供更新意愿达成的相关证明材料。
1.拆除范围内权利主体单一且自行申报的无需提供意愿证明材料;属于委托申报的,须提供《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委托书》;
拆除范围内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或区分所有的,须提供《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委托书》和《更新意愿汇总表》;
2.属城中村、旧屋村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
(1)如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同意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股东大会会议纪要或决议、参会人员签名等相关证明材料;
(2)如按《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征集意愿的,应当按其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如通过其他途径征集更新意愿的,应当提供《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委托书》《更新意愿汇总表》以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的证明文件。
(六)权属证明材料
申报主体须提供拆除范围内土地及建筑物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七)照片
申报主体须提供拆除范围内每一栋建筑物单体近期照片(电子文件)。照片电子文件名称须与“建筑物信息图”上的建筑物编号完全对应,照片上应附拍摄日期。
(八)其他材料
1.拆除范围内涉及危房的,须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并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明确危房的成因,并提出处理建议;
2.涉及旧住宅区更新的,须按《关于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深维稳办通〔2013〕8号)要求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3.拆除范围内现状工业用地如涉及疑似土壤环境污染的,需提供辖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不属于疑似污染地块的书面文件,或提供项目已按《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研评估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完成有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4.拆除范围超过30万平方米的,须提供水务主管部门关于周边排水管网的系统性、承载力情况以及改造可行性等内容的意见;
5.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材料还应提交区政府批准文件和相关说明文件。说明文件应当包括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基本情况、审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等;
6.以整村统筹方式进行申报的,须提供整村统筹报告。
7.涉及产业升级的项目,应当同时提交产业发展专题研究报告。
二、申报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建筑物照片仅需提供电子文件);
(二)所有申报的纸质文件均应加盖申报单位(人)公章(印章);证明材料较多且汇集成册的,须加盖骑缝章。纸质图纸图幅不小于A3,比例尺不低于1:1000;相关图纸的电子文件应提供JPG及DWG两种格式的文件,并使用深圳标准坐标系;
(三)电子文件应以光盘形式提供。
三、城市更新单元土地核查申请材料
(一)土地信息核查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书;
(四)土地信息一览表及相关图示。
因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统筹、技术误差或计入外部移交用地等原因,申请核查范围可与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不一致。
四、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表》,需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文件;
(二)身份证明材料:
1.属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属法人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属非法人组织的,提供登记证明文件、经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批文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4.法人、非法人组织委托代理人申报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自然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6.境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须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香港和澳门的公证材料应当由司法部颁发委托书并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
(三)更新单元规划草案,需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文件,并加盖规划编制单位公章。规划草案包括技术文件和管理文件,各阶段文件形式需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要求。提供的纸质图纸图幅不小于A3,比例尺不低于1:1000;电子文件应当提供JPG和DWG两种格式文件,以及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标准化报批工具打包生成的电子成果(mdb文件);
(四)土地信息核查意见的复函(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五)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设计合同;
(六)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七)非初次申报的应当提交原审查单位核发的更新单元规划审查意见;
(八)涉及历史用地处置的,应当提交历史用地处置意见书;
(九)涉及产业升级项目的,应当提交市产业主管部门的产业专项规划批复;
(十)涉及土壤环境风险的,应当提交经区级环保部门备案的调查评估报告。其中,调查评估报告结论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的,还应当提交经区级环保部门备案的风险管控方案;调查评估报告认为需要进行治理与修复的,还应当提供经专家评审通过并报区级环保部门备案的治理修复方案;
(十一)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应当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前款规定的所有书面材料均应当加盖申报单位(人)公章(印章)。电子文件应当以光盘形式提供。
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更新计划有关要求,且更新计划尚处于有效期内;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水源保护区、黄线、紫线、蓝线、轨道保护区、航空管制区、海岸带、高压走廊、微波通道、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等区域的控制要求;
(三)衔接落实法定图则和已生效专项规划关于用地性质、市政交通、公共配套、城市设计等方面的控制要求;
(四)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容积率审查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五)需要进行历史用地处置的,应当在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时或申报前申请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进行处置;
(六)因规划统筹需要进行土地清退、用地腾挪、零星用地划入、外部公共设施用地移交等情形的,应当划定更新单元范围,同时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相关规定要求。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不参与用地腾挪。
五、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材料
(一)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文件;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的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核查文件;
(四)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二)申请人制定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三)权利主体以其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本身即为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之一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以合作方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合作协议。
六、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内容要求
(一)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要求应当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义务;
(二)实施主体应当完成搬迁,并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货币补偿、提供回迁房屋和过渡安置等义务;
(三)更新单元内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四)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采取的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或者其他监管措施。
七、用地审批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发改部门备案文件;
(四)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五)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六)项目拆除范围内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七)辖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不属于疑似污染地块的书面文件,或项目已按《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的完成有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用地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实施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三)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主体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用地方案图(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六)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七)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八)规划设计方案。
九、地价测算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完成贡献用地移交入库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地价测算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及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四)征、收、转地补偿协议;
(五)建设用地方案图(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七)贡献用地移交确认表(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八)按规定应当取得城管、环保、水务、农业渔业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要求
(一)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的移交入库要求;
(二)出让给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的建设、管理要求;
(三)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配建要求;
(四)按照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要求,用于补偿安置的房产不得申请预售;
(五)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明确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专项规划批复、改造监管协议;(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查意见;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备注属文物保护、口岸、国家安全控制、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机场净空保护、微波通道、气象探测等区域的项目需取得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及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和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用房建设的,需提交产权接收单位意见;
(八)市政工程项目涉及油气、危险品的,应当提供安监部门的审查意见;
(九)建筑物标准地名批复;
(十)项目立项及环评批复文件;
(十一)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还需提交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文件;
(十二)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如存在未批先建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对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理结果和意见;
(十三)总平面图、方案文本、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及电子数据(含3DMAX文件)1份,其中施工图蓝图上盖设计单位出图章、一级注册建筑师章;如涉及核增建筑,应当提供核增建筑专篇。
十二、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五)修改内容涉及需移交的公共设施及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和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用房变化的,应当提交接收单位的意见;
(六)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提交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的证明文件;
(七)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及电子数据(含3DMAX文件)1份,其中施工图蓝图上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审图单位审图章、一级注册建筑师章)。
十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五)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六)按照约定需要移交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和配套公共设施的,还需提交移交协议书;
(七)项目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意见(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八)自申报时点起计算前一个月内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项目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测绘报告(必须盖有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公章);
(九)经主管部门核准的施工图纸及核准文件(必须盖有地籍测绘大队图纸采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