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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基本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8-10 11:43来源 : 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索引号 : /2022-100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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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基本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6日


福田区基本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版)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保障基本标准

牵头单位

特色项目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一、幼有善育

1

优孕优生服务

孕产妇健康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

社会公众。

早孕建册、孕期保健、产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深圳市地中海贫血预防控制项目实施方案》《深圳市产后抑郁筛查与干预项目工作方案》《福田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和调整福田区妇幼健康公卫项目有关工作方案的通知》《福田区常住人口地中海贫血防控项目工作方案(修订)》《深圳市福田区实施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工作方案》《深圳市福田区围产期抑郁筛查与干预项目工作方案》等文件执行。

区卫健局


2

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服务        

本区居民(婚前检查为本区户籍)。

婚前孕前生育指导、医学检查与优生优育健康咨询。

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范围的通知》《广东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圳市免费婚前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实施办法》等文件执行。

区卫健局


3

避孕节育服务

避孕节育服务

本区居民(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

发放避孕药具、避孕和节育基本项目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诊断、治疗;再生育技术服务;生殖健康、健康生活方式等宣传、咨询服务。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和《广东省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执行。

区卫健局


4

生育保险服务

生育保险服务

职工生育参保人及参保单位,居民生育参保人。

为符合条件的职工生育参保人及参保单位依法支付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为符合条件的居民生育参保人支付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7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等文件执行。

市医保局福田分局


5

托育服务

婴幼儿照护服务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本区0-3岁婴幼儿。

建设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机构。为0-3岁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婴幼儿托育服务。

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卫健局

6

儿童健康服务

预防接种服务

免疫接种服务

本区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接种服务、重点人群免疫规划疫苗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等。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深圳市适龄儿童水痘疫苗免费接种、水痘疫苗应急接种和在校中小学生流感疫苗免费接种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执行。

区卫健局


7

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本区儿童(符合相关条件的0-6岁儿童)。

提供儿童档案系统管理、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与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儿童常见病防治、科学育儿指导、档案信息化管理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2020年深圳市妇幼安康工程项目督导评估标准》《深圳市妇幼健康工作年度评估标准(2019版)》等文件执行。

区卫健局


8

儿童关爱服务

困境儿童保障服务

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服务

本区户籍、不满18周岁、具有家庭困境或自身困境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儿童。

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补贴。

按照《深圳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指引(试行)》《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修订)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民政局


9

儿童友好服务

儿童友好空间服务

提供儿童公益性服务

辖区儿童(18岁以下)。

建设儿童友好公共空间,为辖区的儿童提供健康、教育、文体、游戏、出行、社区与家庭、社会保障、法律保护等领域的儿童友好公共服务,满足辖区儿童多样化需求。

按照《儿童友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南》《儿童之家活动规范》《儿童之家建设规范》《儿童参与工作规范》《儿童议事会活动规范》等文件执行。

区妇联

10

儿童友好参与服务

举办儿童议事会活动服务

辖区儿童(8-17岁)。

选取儿童代表,成立社区儿童议事会,搭建倾听儿童声音的平台,吸纳儿童建议,参与社会公共服务。

按照《儿童议事会议事规则》《福田区儿童议事会建设指引》等文件执行。

区妇联

二、学有优教

11

教育服务

学前教育服务

公办园全额生均经费服务

本区公办幼儿园。

提供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

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的意见》等文件执行。

区教育局

12

学前教育资助服务

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就读,具有本区户籍并享受民政部门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家庭(含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临时救济家庭)的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

提供保教费资助。

按照《关于实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教育局


13

义务教育服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午餐午休服务

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

为在学校就读且有需求的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服务。

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午餐午休管理的意见》《福田区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午餐午休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执行。

区教育局


14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名服务

申请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学位的适龄儿童、少年。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报名服务,新生学位申请的全过程统一实行同一平台在线申报及审批,实现“零接触、云审核”式的便民化服务。

按照《福田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教育局

15

教育质量提升服务

城中村学校提升服务

本区城中村学校。

指导城中村学校开发特色课程、开展系列活动,培育学校特色文化,整体提升城中村学校办学品质。

按照《福田区城中村品牌学校建设工程校际结对互助提升活动方案(试行)》等文件执行。

区教育局

16

创新教育引才机制服务

本区教育系统引进的各级各类人才。

按照学校新增编制数80%的比例引入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教师,60%的比例引入部属师范院校、双一流大学和世界排名前列海外高校毕业的优秀师资力量进入学校任教,对引进的青年优秀教师、优秀博士人才、高层次教育人才按条件给予奖励补助。

按照《福田英才荟教育系统人才奖励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区教育局

17

教育课程体系特色服务

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服务

在本区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

发挥研学实践教育课程体系在素质教育中“立德树人”的重要作用,指导中小学校开展研学实践教育课程体系建设及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实施。

按照《广东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执行。

区教育局

18

食品安全服务

学校(幼儿园)食堂量化等级提A工程服务

在本区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教师。

提升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师生餐桌上的安全。

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建立供深食品标准体系打造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教育局


19

协同育人服务

家长学校服务

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家长。

举办家长学校,提升家庭教育水平。

按照《福田区教育局关于2021年度福田区公办学校生均拨款标准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教育局

20

义务教育资助补贴服务

困难学生资助服务

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原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和残疾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助和学生服费。

按照《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教育局


21

公用经费保障服务

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就读的适龄学生。

免费提供义务教育服务(按标准免除学杂费、教科书和作业本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福田区公办学校生均拨款标准》等文件执行。

区教育局


22

高中教育资助补贴服务

普通高中困难学生资助服务

在本区普通高中就读的、具有深圳市全日制普通高中正式注册学籍并按国家规定学制正常修读的且学籍与就读学校一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提供国家助学金和学生服费。

按照《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教育局


23

普通高中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资助服务

在本区普通高中就读的、具有深圳市全日制普通高中正式注册学籍并按国家规定学制正常修读的学籍与就读学校一致的原建档立卡家庭成员,或低保家庭成员,或特困供养学生(含孤儿、困境儿童),或残疾学生,或深圳低收入(含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或烈士、因公牺牲军警等子女。

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

按照《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教育局


24

高中学位补贴服务

在本区普通公、民办高中在籍、在读学生(不含中职)。

提供高中学校在籍学生学位补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福田区高中学校学位补贴实施方案(修订)》等文件执行。

区教育局


25

职业教育资助补贴服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服务

具有本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籍在校生中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紧缺专业学生和非涉农非紧缺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提供助学金。

按照《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教育局


26

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资助服务

本区中等职业学校一、二、三年级在校的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深圳市户籍以及符合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政策的其他城市学生。

免除学费、书簿费。

按照《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教育局


27

特殊教育资助补贴服务

特教经费保障服务

本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在读的特殊儿童少年。

提供义务教育阶段特殊儿童少年公用经费。

按照《福田区特殊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区教育局

三、劳有厚得

28

就业创业服务

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就业服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区劳动者。

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为提高青年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提高青年就业率,对符合条件的青年提供就业见习服务;提供相关招聘服务。

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见习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人力局


29

创业服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愿望的本区劳动者。

免费提供创业指导,包括创业咨询、创业能力测评等服务,为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创业服务。

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人力局


30

福田区大学生实习基地补贴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积极担当社会责任,主动营造和谐劳资关系,为实习大学生提供优质实习岗位的企业。

优化我区大学生实习基地建设,使大学生实习基地成为人才培养试验田,使人才培养供给更贴近辖区经济发展的需要,降低企业人才引进与培养成本,推动企业发展与人才发展“双促进”。

按照《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的若干措施》等文件执行。

区人力局

31

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扶持服务

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扶持服务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居民和符合条件的本区户籍人员。

提供创业咨询、创业指导、创业项目推介等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社保补贴、初创企业补贴等服务。

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的通知》《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人力局

32

就业援助服务

就业援助服务

本区户籍零就业家庭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提供各类就业援助服务。

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及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人力局


33

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各类有提升员工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用工企业、重点群体劳动者。

1、提供相关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服务;
2、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补贴。

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人力局


34

劳动用工指导和保障服务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

本区各类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

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咨询、开展劳动纠纷调解和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福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劳资纠纷联防联调工作指引》《工会法》等文件执行。

区人力局


35

劳动监察服务  

对用工所在地在本区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实现监察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结案。

区人力局


36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

与本区内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下各类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免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服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保障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等文件执行。

区人力局


37

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失业保险服务

失业保险服务

本区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人员。

提供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接续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核发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按规定失业基金代缴医疗保险费。继续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等文件执行。

市社保局福田分局


38

工伤保险服务

工伤保险服务

本区职工,按建筑、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建筑、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特定人员工伤保险(试行)的从业人员。

提供参保登记,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代缴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1-4级工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文件执行。

市社保局福田分局


四、病有良医

39

公共卫生服务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本区常住居民。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等文件执行。

区卫健局


40

健康教育与素养促进服务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服务

本区常住居民。

免费提供各类健康教育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健康知识讲座等。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等文件执行。

区卫健局


41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

本区居民。

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现、登记、信息报告和处理。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等文件执行。

区卫健局


42

重点病种患者管理服务

慢性病防治服务

本区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确诊恶性肿瘤的福田区户籍患者。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肿瘤患者:登记管理,随访等。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17版)》《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深圳市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工作方案》《深圳市恶性肿瘤病例随访工作指南》等文件执行。

区卫健局


43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

本区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患者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等文件执行。

区卫健局


44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本区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结案评估。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等文件执行。

区卫健局


45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健康管理服务

本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按照《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深圳市艾滋病预防控制方案》等文件执行。

区卫健局


46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

本区居民。

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职业卫生监督(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卫健局


47

基本药物制度服务

基本药物制度服务

本区居民。

基本药物制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卫生健康委 市医保局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卫健局


48

妇女两癌筛查服务  

妇女两癌筛查服务

本区居民。

免费提供宫颈癌、乳腺癌筛查。

按照《深圳市福田区适龄妇女宫颈癌HPV筛查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深圳市福田区适龄妇女乳腺癌筛查项目工作方案》等文件执行。

区卫健局

49

学校卫生服务    

学校卫生服务    

本区在校中小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

学生健康状况指导和健康影响因素监测,学生常见疾病干预指导,适龄儿童窝沟封闭,学生屈光发育档案建立与管理,免费提供托幼机构集体儿童健康体检、心理行为筛查,提供中小学生心理行为筛查、脊柱侧弯筛查。

按照《广东省学生常见病和健康影响因素监测与干预项目实施方案》《深圳市福田区集体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筛查项目工作方案》等文件执行。

区卫健局

50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本区居民。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卫健局


51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服务

食品安全保障服务

社会公众。

对供应公众的食品开展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文件执行。

市市监局福田局


52

社会公众。

开展食品抽检及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                                                  

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市食药安办关于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检测“一街一车一室”运行效能的通知》《深圳市食药安办关于印发深圳市2022年“一街一车一室”食品与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2020年深圳市220家农贸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版快速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市市监局福田局

53

药品器械安全保障服务

社会公众。

对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对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                              

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文件执行。

市市监局福田局


54

医疗保险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本市参保人(包括本地区职工、户籍居民、在园在校学生等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人员)。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支付门诊、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等文件执行。

市医保局福田分局


五、老有颐养

55

养老助老服务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

本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卫健局


56

老年人重点疾病预防接种服务

辖区60岁以上户籍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免费流感疫苗及肺炎疫苗接种服务。

按照深圳市“老年人流感和肺炎疫苗免费接种”民生实事项目方案执行。

区卫健局


57

机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备案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办理设置备案、变更备案等服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区民政局


58

养老机构补贴服务

依法办登记(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提供建设经费资助、护理服务资助、年度运营资助、场地租金资助、医养结合资助、等级评定奖励、责任保险资助、购买政策型床位补贴等资助。

按照《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区民政局

59

养老机构服务

本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提供集中托养、短期照料、医养结合、营养配餐等服务。

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区民政局

60

社区养老服务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申办服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从事养老服务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依托政府物业建设的,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遴选产生运营机构。

按照《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区民政局

61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补贴服务

依法运营本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且年度运营评估达标的个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提供建设经费资助、年度运营资助、场地租金资助、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等资助。

按照《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区民政局

62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

本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提供膳食供应、护理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文化娱乐、交通接送和短期托养等服务。

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区民政局

63

长者饭堂申办服务

依法登记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为老年人提供膳食服务的机构。

依托政府物业建设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产生运营机构;依托养老服务机构及餐饮企业设立的助餐服务点,向街道办申请资格审核。

按照《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食药监局 深圳市财政委关于加快推进长者助餐服务的指导意见》《福田区长者饭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区民政局

64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建设资助服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

提供建设、运营、送餐等资助。

按照《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食药监局 深圳市财政委关于加快推进长者助餐服务的指导意见》《福田区长者饭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区民政局

65

长者饭堂用餐补贴服务

(一)户籍百岁老人,“三无”老年人,特困、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纳入扶助范围的失独、残独家庭的老年人;
(二)年满70周岁的福田户籍老年人。

提供长者助餐补贴。

按照《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食药监局 深圳市财政委 关于加快推进长者助餐服务的指导意见》《福田区长者饭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区民政局


66

长者饭堂助餐服务

本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提供健康配餐、现场用餐、送餐上门等服务。

按照《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食药监局 深圳市财政委关于加快推进长者助餐服务的指导意见》《福田区长者饭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区民政局

67

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

本区60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

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服务。

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的通知》《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

区民政局


68

居家养老补贴服务

(一)6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
(二)60周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
(三)60周岁以上“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

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的通知》《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

区民政局


69

适老化改造服务

本区户籍、年满80周岁老年人,或经我市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本区户籍年满60周岁老年人。

为本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住房安全性和无障碍设施等方面改造,配备智慧化物联感知设备及康复辅具。

按照《福田区关于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执行。

区民政局


70

养老助老服务

养老津贴服务

发放高龄老人补(津)贴服务

本区户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年人。

发放高龄老人津贴。

按照《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高龄老人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民政局


71

养老保险服务

职工养老保险服务

职工养老保险服务

在深圳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人员。

提供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接续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核发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为非因工死亡并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的遗属、供养亲属核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市社保局福田分局


7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

在深圳市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

提供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接续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核发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为死亡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的遗属核发丧葬补助金。

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市社保局福田分局


六、住有宜居

73

基本住房保障服务

公共居住服务

公共租赁住房服务

符合年龄、社保、住房情况等条件的本区户籍居民。

分批次、分步骤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和《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等文件执行。

区住建局


74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服务

符合年龄、住房情况等条件的本区户籍低保群体。

提供租金补贴。

按照《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等文件执行。

区住建局

75

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

符合税务登记、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要求等条件且注册地址在本区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中符合相关标准的员工。

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

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和《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区住建局

76

住房改造服务

棚户区改造服务

符合相关棚户区改造条件且改造意愿强烈的老旧住宅区居民。

完善城市功能,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人居环境,满足住区服务配套设施要求。

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执行。

区住建局


77

城中村综合治理服务

具备城中村治理实施条件的范围。

在社区治安、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燃气安全、食品安全、弱电管线、环境卫生、市容秩序、交通秩序、生活污水等十个方面进行治理。

按照《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治理考核验收评价标准》等文件执行。

区住建局


78

公共设施改造服务

加装电梯服务

具备加装电梯条件的福田辖区内老旧住宅小区。

为老旧多层住宅小区提供加装电梯的技术指导。

按照《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等文件执行。

区住建局


79

增设并开通管道燃气服务

符合条件但未开通管道燃气的福田辖区内住宅小区。

组织燃气集团开展管道燃气建设。

按照《深圳市老旧住宅区、城中村普及管道天然气工作方案》《深圳市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深府办函〔2021〕99号)《深圳市全面实施“瓶改管”工作的攻坚计划(2021-2023年)》(深府办函〔2021〕98号)《福田区全面实施“瓶改管”工作的攻坚方案(2021-2022年)》(福府办函〔2021〕66号)等文件执行。

区住建局


七、弱有众扶

80

社会救助服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区户籍家庭。

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按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文件执行。

区民政局


81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

本区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按月发放基本生活供养金和照料护理供养金。

按照《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等文件执行。

区民政局


82

专项救助服务

医疗救助服务

已纳入我市医疗救助对象管理的特困人员,非集中供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等。

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或对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实施住院和门诊救助。

按照《深圳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市医保局福田分局


83

临时救助服务

临时救助服务

遭遇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本区户籍或持有我区签发的居住证家庭或个人。

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发放实物及提供服务为辅。

按照《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等文件执行。

区民政局


84

自然灾害救助服务

自然灾害救助服务

本区因自然灾害受灾人员。

牵头组织、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生活救助。

按照《台风暴雨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指南》《深圳综合减灾社区创建指南》《福田区自然灾害救助预案》《福田区自然灾害救助服务规范》《深圳市福田区室内应急避难场所运行工作指引》等文件执行。

区应急局

85

孤儿养育金服务

孤儿养育金服务

具有本区户籍,父母死亡、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提供孤儿的基本生活、就学、就医等服务。

按照《深圳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指引(试行)》(深民〔2021〕6号)《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2年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深民〔2022〕25号)等文件执行。

区民政局


86

扶残助残服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服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服务

(一)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本区户籍残疾人;
(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本区户籍残疾军人(警察)。

提供生活补贴服务。

按照《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1〕1号)《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办法》《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2021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民政局


87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服务

(一)本区户籍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警察);
(二)本区户籍同一居民户口簿内,户主及其配偶、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有2名以上残疾人;
(三)本区户籍60周岁以上残疾人。

提供护理补贴服务。

按照《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1〕1号)《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2021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民政局


88

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服务

残疾人在岗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服务

本区注册登记且招用深圳户籍持证残疾人在岗就业,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且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在该单位在岗就业的深圳户籍持证残疾人。

提供参加居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按照《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文件执行。

区残联


89

无业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

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服务

本区户籍且持有残疾人证并符合《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条件的残疾人。

提供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执行。
服务标准:参照《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
1.灵活就业补贴: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给予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给予残疾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区残联

90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

本区户籍且持有残疾人证并符合《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条件的残疾人。

残疾人参加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劳动职业技能培训,达到规定的条件给予培训费核销。

按照《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文件执行。

区残联


91

残疾人康复服务

精神残疾人服药服务

本区户籍且持有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含癫痫)。

提供药费补贴、常规检查费补贴和服药疗效评估费补贴。

按照福田区残联《关于调整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和补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执行。“精神残疾人服药服务”项目由福田区提出,国家未涵盖。
(一)药品费:每人每月最高补贴350元,药品补贴经费可用于精神科治疗药品及其辅助用药,其中辅助用药金额不能超过50%,即每人每月不能超过175元。
(二)常规检查费:每人每年400元。
(三)服药疗效评估:每人每年300元。

区残联

92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一)持有深圳市或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深圳市户籍残疾人;(二)持有深圳市二级及以上的综合医院或深圳市二级及以上设有儿科的专科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结果的深圳市户籍0-17岁疑似残疾儿童(诊断结果自出具日起1年内有效);(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深圳市户籍残疾军人;(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深圳市户籍伤残人民警察。

组织实施辖区辅助器具信息咨询、申请、审核、经费结算及服务监管等工作;承担辖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评估工作;开展辖区辅助器具借用、维修、展示体验等服务。

按照《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办法》(深残规〔2022〕4号)文件执行。

区残联


93

残疾人教育服务

残疾儿童就读幼儿园资助服务

本区户籍且持有残疾人证的3-6周岁(含6周岁)残疾儿童。

提供就读幼儿园学费资助。

按照《关于印发<福田区残疾人真挚关爱服务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执行。福田区发布的服务事项,对学前教育残疾儿童的学杂费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每人每学期学费资助上限不超过5000元,学费不足5000元的按实际产生学费进行资助。

区残联


94

残疾大学生资助服务

本区户籍且持有残疾人证的在读残疾大学生。

提供学杂费资助。

按照《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办法》等文件执行。
深圳市发布的服务事项,对高等教育残疾学生的学杂费给予资助。最高补助标准为:(一)大专每学年4000元;(二)本科每学年6000元;(三)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每学年8000元。缴交的学杂费低于前款规定的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予以补助。已在其他部门申领学杂费补助的,不再享受前款规定的补助。

区残联

95

本区户籍且持有残疾人证的全日制在读残疾大学生。

提供助学金资助。

按照《广东省残联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文件执行。广东省残联发布的服务事项,对高等教育残疾学生给予助学金资助。 助学金发放标准:
(一)本专科学生:专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0元,本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5000元。(二)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0元。

区残联

96

本区户籍且持有残疾人证的在读残疾大学生。

提供购置电脑资助。

按照《福田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田区残疾人真挚关爱服务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执行。福田区发布的服务事项,对高等教育残疾学生购买电脑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每人资助上限为4000元,购置费用不足4000元的按照实际产生费用进行资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区残联

97

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残疾人文化服务

本区户籍且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提供电影观影、文学艺术讲座等文化服务及各类志愿服务。

按照《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残联关于下达“十三五”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体育社会指导员、康复体育、关爱家庭计划和文化进家庭任务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残联


98

残疾人体育健身服务

本区户籍且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提供体育健身服务。

按照《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残联关于下达“十三五”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体育社会指导员、康复体育、关爱家庭计划和文化进家庭任务的通知>的通知》福田区残联《关于印发<福田区“全民助残·残建共融健身圈”建设五年规划(2018年-2022年)>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残联


99

残疾人托养服务

残疾人职业康复服务

本区户籍且持有残疾人证且经评估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提供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康复技能训练、劳动技能培训等服务。

按照深圳市残联《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街道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残联


100

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服务

残疾人住房补助服务

本区户籍且持有残疾人证并符合《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办法》规定条件的残疾人。

提供住房补助服务。

按照《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办法》等文件执行。

区残联


101

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居家无障碍服务

本区户籍且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提供居家无障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按照《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服务参照《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实施。根据居住环境结构以及不同程度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实行“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着眼于选择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最可行的改造内容,改造标准在一万元以内。

区残联

102

公共法律服务

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法治文化设施服务

社会公众。

设立以法治为主题的广场、公园、长廊、街区、宣传栏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基地。

按照《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等文件执行。

区司法局

103

法治文化作品服务

社会公众。

制作、发布普法公益广告、法制栏目剧等法治文化作品。

按照《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等文件执行。

区司法局

104

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社会公众。

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服务,在“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期间,广泛开展以宪法为主题的集中法治宣传教育。深化法律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主题活动,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

按照《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等文件执行。

区司法局

105

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社会公众。

免费解答基本法律问题,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导引法律援助相关服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等文件执行。

区司法局


106

法律援助(申请类)服务

法律援助申请人。

法律援助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等文件执行。

区司法局


107

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服务

司法机关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强制医疗被申请人。

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提供刑事辩护、刑事代理等无偿法律服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等文件执行。

区司法局


108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服务

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

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等文件执行。

区司法局


109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服务

矛盾纠纷发生地(本辖区)当事人。

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等文件执行。

区司法局


110

社区法律顾问

一社区一法律顾问

本区居民。

每个社区配备法律顾问,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服务社区依法治理,为居民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开展普法宣传。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意见》《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执行。

区司法局

111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服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服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服务

符合相关条件的本区户籍居民。

特别扶助金。

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卫健局


八、优军服务保障

112

优军优抚服务

优待抚恤服务

优抚对象保障服务

本区户籍在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落实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关于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将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纳入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文件执行。

区退役军人局


113

送医送药关爱服务

1.本区户籍在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2.本区户籍获二等功以上功臣。

1.为优抚对象、获二等功以上功臣开展送药送健康服务;      
2.为优抚对象开展免费健康体检服务。

按照《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关爱功臣送医送药”活动的通知》、《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转发<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关爱功臣送医送药”活动>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退役军人局

114

分散供养服务

本区户籍在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为安置我区的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文件执行。

区退役军人局


本区接收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

保障分散供养退役士兵住房待遇。

115

就业创业服务

技能培训服务

本区户籍退役军人,其中“适应性培训”仅针对本年度退役士兵。

广泛开展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提升培训、提高教育培训主体积极性。

按照《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退役军人局


116

就业推介服务

本区户籍退役军人。

放宽招录(聘)条件,拓展就业渠道,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落实财税、金融优惠。

按照《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退役军人局


117

创新创业服务

本区户籍退役军人。

加强创业指导、财税扶持、金融扶持、创业孵化支持、创业项目扶持,加强宣传引导。

按照《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退役军人局


118

“戎归福田”就业创业线上服务

本区户籍退役军人。

结合“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搭建全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实现聚合政策宣传、线上培训、岗位招聘等多种功能的一站式服务。

按照《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退役军人局

119

退役军人安置服务

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服务

首次安置在本区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

为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安置岗位,协助做好相关安置工作。

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文件执行。

区退役军人局


120

安置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服务

首次安置在本区的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提供安置岗位,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足额发放生活补助、办理入户手续、接续基本保险等。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区退役军人局


121

烈士纪念和宣传教育服务

烈士褒扬纪念服务

本区居民。

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烈士纪念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专题展览、事迹宣讲等活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文件执行。

区退役军人局


122

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服务

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服务

本区户籍无档案管理单位的退役军人。

为本区户籍退役军人提供档案管理服务。

按照《退役军人档案管理规范》等文件执行。

区退役军人局

九、文化体育保障

123

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服务

“三馆”免费开放服务

社会公众。

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设施全部建成,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指引(2020年度)》《广东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圳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等相关文件执行。

区文广旅体局


124

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免费开放服务

社会公众。

各街道按照建设标准在街道建立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站),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指引(2020年度)》《广东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圳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等相关文件执行。

各街道办


125

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免费开放服务

社会公众。

各社区按照建设标准在社区建立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指引(2020年度)》《广东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圳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等相关文件执行。

各街道办


126

公益电影放映服务

公益电影放映服务

社会公众。

提供公益电影放映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2016-2020)》等相关文件执行。

区委宣传部


127

全民阅读服务

免费借阅服务

社会公众。

提供免费借阅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指引(2020年度)》《广东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圳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等相关文件执行。

区文广旅体局


128

文化配送服务

文化教育配送服务

社会公众。

提供艺术普及、文化教育配送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指引(2020年度)》《广东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圳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等相关文件执行。

区文广旅体局


129

文化演出配送服务

社会公众。

提供活动指导、文艺演出配送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指引(2020年度)》《广东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圳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等相关文件执行。

区文广旅体局


130

数字文化服务

公共电子阅览室免费上网服务

社会公众。

设置公共电子阅览室及免费上网设备。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指引(2020年度)》《广东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圳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等相关文件执行。

区文广旅体局


131

数字化线上平台服务

社会公众。

建设数字化服务平台, 提供信息发布、艺术欣赏、报名预约、在线辅导等线上文化服务项目。

按照《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指引(2020年度)》《广东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圳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等相关文件执行。

区文体中心


132

数字文化艺术资源服务

社会公众。

建设艺术欣赏、在线辅导、慕课学习等数字文化艺术资源。

按照《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指引(2020年度)》《广东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圳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等相关文件执行。

区文体中心


133

展览展示设施开放服务

非遗建筑、美术馆免费开放服务

社会公众。

非文物建筑及遗址、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指引(2020年度)》《广东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圳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等相关文件执行。

区文广旅体局


134

展览展示服务

社会公众。

博物馆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展览展示服务内容。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指引(2020年度)》《广东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圳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等相关文件执行。

区文广旅体局


135

街头艺人演出服务

街头艺人规范化管理

社会公众。

通过规范化的管理模式促进街头艺术和大众文化健康发展。

福田区《街头艺人管理规范》(内部规范)。

区文广旅体局

136

参观文化遗产服务

特殊人群优惠服务

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低收入人群。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低收入人群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指引(2020年度)》《广东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圳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等相关文件执行。

区文广旅体局


137

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免费参观服务

社会公众。

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免费参观。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指引(2020年度)》《广东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圳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等相关文件执行。

区文广旅体局


138

公共体育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服务

社会公众。

提供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设施等公益性开放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福田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2-2025)》《福田区建设体育强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等文件执行。

区文广旅体局


139

全民健身服务

体育指导服务

社会公众。

提供科学健身指导。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福田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2-2025)》《福田区建设体育强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等文件执行。

区文广旅体局


140

国民体质测定服务

社会公众。

提供国民体质测定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福田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2-2025)》《福田区建设体育强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等文件执行。

区文广旅体局


141

体育活动服务

社会公众。

举办公益性全民健身活动。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福田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2-2025)》《福田区建设体育强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等文件执行。

区文广旅体局


142

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服务

社会公众。

在本区各街道、社区开展室外健身设施的建设。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福田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2-2025)》《福田区建设体育强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等文件执行。

区文广旅体局


143

社会体育场馆惠民开放服务

社会公众。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惠民开放。

按照福田区《社会体育场馆惠民开放服务管理规范》(内部规范)等文件执行。

区文广旅体局

备注: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截至2022年7月底,“社会公众”表示服务事项不受户籍及居住地限制,☆为福田特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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