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署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及周边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2-01 17:47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署 信息索引号 : /2025-12525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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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署联合制定了《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及周边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署
2025年11月28日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及周边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完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及周边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结果,结合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及周边实际情况,编制形成《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及周边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
一、总体情况
(一)区域基本情况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及周边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范围包含了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及南园街道和福保街道不含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的余下区域(以下简称“区域”),总面积8.23平方公里。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南部与香港接壤处,包括南园街道赤尾社区和滨河社区、福田街道口岸社区和渔农社区、福田保税区,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点区域。
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良好。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稳定向好,各河流水质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IV类及以上标准要求,福田河河口断面地表水达Ⅲ类标准;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整体呈现改善趋势,除NO2浓度在2020年降至新低后有所上升,其余污染物年均浓度整体呈现逐年下降态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现状一般,深南中路昼间噪声监测结果可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的4a类标准,夜间噪声监测结果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的4a类标准。
(二)区域发展目标
根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将以创新和科技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国际合作为特色、以深港协同为抓手,打造深港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先导区、国际先进科技创新规则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中试转化集聚区,牵引带动全域建设都市型科创区,推动福田加快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成为尖端科技创新策源、创新企业总部集聚、科技金融文化融合的中央创新区,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广深港科技创新走廊建设。
到2025年,福田区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国际前列。地表水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升,PM2.5降至18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空气优良率达到97.5%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到80%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降低至24公斤/万元,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强度降低至6.5公斤/万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5%;本地物种受保护程度达到98%以上,城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达到60以上。
(三)区域总体管控要求
1.产业准入要求
(1)区域内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地块,应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条件。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地块,应严格落实《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除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以及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农业、教育、科研设施外,其他项目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
(2)鼓励引进符合规划主导产业体系及其产业链要求的项目,引进项目以无污染或低污染、低耗能的高端科研及高新产业项目为主,重点引进生命科学、信息科学和材料科学三大方向,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金融科技六大领域项目。
(3)坚决遏制不符合产业政策、未落实能耗指标来源等的“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项目;严格控制VOCs新增污染排放,禁止建设生产、销售、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除国家和省、市、区重大项目和环保项目外,深圳河流域内禁止批准新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2.功能布局要求
(1)合理布局生产与生活空间,严格限制在居住用地内建设工业项目。优化污染源布局,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居敏感区周边,优先布置无污染的或适当布置无废气排放、废气排放量小、工业噪声影响小的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及恶臭污染物的项目,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的生产单元(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应距离人居敏感区的边界至少50米。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拟定区域餐饮服务项目“红黄绿分区”名录,并将“红黄分区”名录纳入本清单公布实施。
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且不具备烟道加装条件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的建筑物内部区域,为不适宜开办产生油烟等餐饮服务项目区域,可以标记为“红区”。可加装专用烟道的和现有烟道不符合规范,但改造后可以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用于餐饮服务项目的商住综合楼(不含居住层以及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及其他建筑物(不含居住用途楼层)内部区域,为谨慎开办产生油烟等餐饮服务项目区域,可以标记为“黄区”。除红区、黄区以外的已规范配备专用烟道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餐饮服务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选址要求的建筑物内部区域,为可开办产生油烟等餐饮服务项目区域,可以标记为“绿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申请人办理商事登记业务时,对申报选址位于餐饮服务项目“红黄分区”名录内的项目予以提示。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划定区域设有喷漆房的汽车维修项目“红绿分区”名单,并将“红区”名单纳入本清单公布实施,禁止在“红区”内设置设有喷漆房的汽车维修项目。
3.污染排放管控
(1)深化治理,全流域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工业废水排放监管,高质量推进排水管网修复改造。加快推进重点区域海绵城市建设,大幅削减面源污染物排放。推动滨河水质净化厂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建设,改善区域水生态环境。
(2)精准施策,全方位防控大气污染。严格控制工业企业VOCs污染排放,建设项目实施VOCs排放两倍削减量替代。严格管控施工工地扬尘,全面落实工地扬尘治理措施。
(3)规范管理,落实餐饮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油烟净化设施应当与餐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餐饮服务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配套建设油烟集中收集和净化设施。
(4)加强监管,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水平。加强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工业噪声污染管控,严防噪声扰民。
(5)强化防控,全面防范地下水污染。推进重点区域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构建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和防治管理体系,实现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向好。
(6)创新机制,提升土壤环境管理水平。完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及修复机制,开展典型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治理试点修复,推进土壤安全利用。
4.环境风险防控
(1)严格重金属风险管控,推动辖区重点工业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提升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2)推进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规范化整治,实现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处置全过程闭环管理,提高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能力,确保辖区危险废物100%安全处理处置。
(3)强化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收运、贮存、处置规范化管理,督促企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4)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风险宣传教育,科学引导和严格管理市民的放生行为,推动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全民参与机制。
(5)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物资保障制度及应急物资调度工作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规范落实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
5.绿色低碳发展
(1)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全面推动开展节能降碳工作。全面深入调查区域碳排放情况,掌握碳排放主要来源,制定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2)严格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强度”双控制度,严格“两高”产业准入,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提升区域能源集约利用水平。
(3)推动产业结构绿色升级,淘汰低端落后产能,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强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应用推广,不断提高减污降碳水平。
(4)推进能源结构优化,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强化低碳交通体系建设,创新绿色低碳、集约高效的配送模式,推广新能源及其他清洁燃料汽车,大力发展绿色物流。
(5)鼓励既有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同步依托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绿色建筑等重点工作,加快推动立体绿化;倡导复层混交的绿化模式,制定节约型园林绿化模式。
(6)严控用水总量,强化计划用水管理。推进再生水用于城市生态景观用水,以及替代自来水用于工业冷却和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用水,不断提高再生水利用规模与利用率。
6.生态保护要求
(1)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流管理范围。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
(2)利用广深高速公路防护绿带,串联中心公园与深圳湾滨海岸线,构建由深圳河、新洲河、福田河以及广深高速沿线绿化带构成的生态休闲网络,保障区域内鸟类觅食区域和迁徙通道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3)加强区域内建筑管理,分区控制建筑高度,避免超高建筑阻断鸟类飞行通道的完整性。
二、评价单元划定结果
依据《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技术指南》(DB4403/T 595-2025),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内划定4类9个评价单元,其中优先保护评价单元1个、人居敏感评价单元3个、产业发展评价单元2个、交通枢纽评价单元3个,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内评价单元划分情况见表1及附件1。
综合考虑南园街道和福保街道不含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的余下区域的产业和用地性质情况,将福保街道余下区域划定为1个人居敏感评价单元,南园街道余下区域划定为1个人居敏感评价单元、1个商业商务评价单元和1个公用设施评价单元。
将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评价单元和南园街道、福保街道余下区域评价单元进行合并,最终区域内共划定6类11个评价单元,其中优先保护评价单元1个、人居敏感评价单元3个、产业发展评价单元2个、商业商务评价单元1个、交通枢纽评价单元3个、公用设施评价单元1个。单元划定情况见表2及附件1。
表1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
评价单元划定情况表
表2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及周边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单元划定情况汇总表
三、环境管理要求
(一)内容组成
环境管理要求由6类11个单元综合管理要求和9个行业管理要求构成。单元综合管理要求设置上层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产业准入要求、功能布局要求、污染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绿色低碳发展、生态保护要求等管控维度;行业环境管理要求设置排放标准、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等管控维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及周边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及环境管理工作,已建及在建项目应按照已取得的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若有)等要求执行。
(三)执行原则
建设项目在开发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所在评价单元的单元综合管理要求及行业管理要求。
执行行业管理要求时,有对应行业管理要求的,执行其行业管理要求;无对应行业管理要求的,执行其他污染影响类行业管理要求或生态影响类行业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行业类别的,应同时执行所涉及的行业管理要求。所涉行业管理要求存在差异的,从严执行。
(四)条款属性
环境管理要求具体条款分为约束性和预期性两类。约束性条款应当执行,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监管;预期性条款为推荐执行。鼓励建设单位执行预期性条款。
(五)文件更新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环境管理要求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修正、修订或废止的,按有效版本执行。环境管理要求中引用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文件,其版本更新或国家和省、市颁布新标准的,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六)信息公开
未纳入《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但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书面承诺落实管理清单内容,并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专栏)进行信息公开。
未纳入《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且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书面承诺及信息公开,但建设单位仍须落实管理清单要求。
本管理清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单元划分图及评价单元总图
2.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及周边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单元环境管理要求
3.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及周边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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