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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扶持办法听证会报告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7-12 14:19来源 : 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召开了《福田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福田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扶持办法》。

  二、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2021年6月29日下午在区委大楼2322会议室。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的产生及基本情况

  按照《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听证会举行前,我局在福田区政府网站发布了听证会通告,公告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听证时间等相关内容。我局根据报名情况确定了14名听证代表,分别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物保护专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文物保护产权单位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代表、群众代表、律师代表等。

  本次听证会的参会人员由以下成员组成:

  1.听证代表14名:方成群(人大代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委员、深圳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万利珊(政协委员、深圳市福田区锦绣协会)、李寿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深圳颐和堂中医诊所)、杜宗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代表、深圳市中医肛肠医院)、王程太(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代表、深圳市非遗保护协会)、康国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代表、福田人民医院)、杨耀林(不可移动文物专家代表、深圳博物馆原馆长)、杨莹(不可移动文物专家代表、深圳市文管办)、黄叠森(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负责人代表、深圳市沙头下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郑耀聪(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负责人代表、深圳市下梅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梅文(法律专家代表、广东首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颜鲤榕(法律专家代表、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雯(群众代表、深圳博物馆退休人员)、高原(群众代表、深圳博物馆)。

  2.听证员2名:福田区南园街道办事处何冲、福田区福田街道办事处陈蔼晶。

  3.听证主持人1名: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副局长陈葵。

  4.听证陈述人1名: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一级主任科员肖坤刚。

  5.听证记录人1名: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三级主任科员官治豪。

  四、听证会举行过程

  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14人,实到14人,符合规定。听证会举行过程如下: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主持人简要介绍听证代表,听证员、听证陈述人、听证记录人。

  2.听证员宣读听证会纪律等事项。

  3.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具体内容、依据和有关背景等。

  4.听证代表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5.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6.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就听证代表的观点和意见进行简要总结,回应听证代表的关切。

  8.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听证记录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确认。

  五、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及我局的分析和处理情况

  14位听证代表就扶持办法充分发表了意见,普遍认为本扶持办法的实施将有力促进福田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利用,既必要也及时,并认为本扶持办法中的多项条款具有针对性、创新性,值得向全市推广。听证代表对扶持办法的主要意见建议及我局的分析处理情况如下(按意见建议涉及的扶持办法条文排列):

  (一)【第八条】第二款第3项:依据文物保护级别确定扶持标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6万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5万元,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4万元,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2.5万元,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每年每处1万元。

  建议:将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扶持资金增加至每年每处3万元。

  分析:此项是参照《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2.5万元”。区级对标市级标准,本扶持办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可向市、区两级申请每处共可获得5万元的资金,已在原基础上增加2.5万元,扶持金额增幅达100%。

  处理情况:不予采纳。

  (二)【第九条】第二款:申请维修扶持资金,提供具有文物保护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维修工程方案(或政府审批通过公文)、具有造价审核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出具的审核资料及费用票据;申请日常维护资金,提供上一年度日常养护工作情况、现状照片,以及日常维护工作费用票据。

  建议:会否因拥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多而影响文保单位申报不可移动文物维护扶持资金?

  分析:文物保护工程的专业性程度较高,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必需要由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另据了解,全国拥有甲级文物保护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有近30家,还有众多乙级资质的文物保护勘察设计单位。文物保护产权单位在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前有众多选择。

  处理情况:不予采纳。

  (三)【第十条】(最一后段)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利用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休闲、文化研究,开办展览馆、博物馆及其他形式对文物进行合理利用。

  建议:最一后段内容需要再进一步讨论。

  分析:对有条件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发展进行合理的保

  护利用是本扶持办法的创新点,得到深圳市文保权威专家的肯定,认为是对中央、省、市关于文物保护与活化传承的深圳首创之举,并拟向全市推广。因为没有前例,我局坚决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进一步听取文保专家、文保产权单位、法律专家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意见,对此条款作进一步优化。

  处理情况:采纳。

  处理结果:【第十条】(最一后段)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以保护为前提,利用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休闲、文化研究,开办展览馆、博物馆及其他形式对文物进行科学合理的活化利用。不可移动文物的活化利用须符合深圳市安全、环保、卫生、防疫的相关规定。

  (四)【第十一条】第二款:文物活化利用面积达50-100平方米,一次性给予扶持金额10万元;文物活化利用面积达100-400平方米,一次性给予扶持金额20万元。

  建议:“400平方米以上的是否有更多扶持金额?还是最高给予扶持金额20万元?”

  分析:此条是针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制定的奖

  励性扶持条款,本意是文物活化利用以一定面积为界,以下的(含本数)一次性给予扶持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扶持金额20万元。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歧义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面积更改为以200平方米为界,并对表述进一步明确。

  处理情况:采纳。

  处理结果:【第十一条】第二款:文物活化利用面积达50-200平方米,一次性给予扶持金额10万元;文物活化利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扶持金额20万元。

  (五)【第十四条】:国家级代表性项目每年扶持保护单位6万元,省级代表性项目每年扶持保护单位4万元,市级代表性项目每年扶持保护单位3万元,区级代表性项目每年扶持保护单位1万元。

  建议:考虑将区级代表性项目传承的扶持资金增加1万元至2万元。”

  分析:此款是参照《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

  管理办法》“国家级代表性项目补助6万元/项/年,省级代表性项目补助4万元/项/年,市级代表性项目补助3万元/项/年;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1万元/人/年”。其中对市级以下即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为1万元/人/年。对标市级标准,本扶持办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传承人,每年可向市、区两级申请得到2万元,已在原基础上增加1万元,扶持金额增幅达100%。

  处理情况:不予采纳。

  (六)【第十六条】:扶持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不得用于接待、餐饮、差旅、车辆使用等支出。

  建议:是否可以考虑扶持资金酌情用于报销部分差旅费?在非遗活化利用的实际工作中,常会有出省甚至赴国外进行考察、学习的情况。

  分析:此条参照《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或福利,不得用于接待、餐饮、差旅、房租、车辆使用等支出。”《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细则》第九条也规定“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

  非遗活化利用过程中的学习培训可作为培训费予以支持。在扶持办法的第十三条中已有相关规定。

  处理情况:不予采纳。

  (七)【第二十条】“非遗”传承基地扶持金额标准:传承基地面积100-300平方米,每年给予扶持金额30万元;传承基地面积300-500平方米,每年给予扶持金额40万元;传承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扶持金额50万元。每个传承基地每年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建议:以传承基地来评估扶持金额还需进一步研究,让其更加科学合理。

  分析:“非遗”传承基地的扶持是本扶持办法的亮点和创新点,如何进行科学合理的扶持目前没有任何参考,需要自行摸索。面积显然是“非遗”传承基地开展传承活动的重要支撑,但要素不全面,还应考虑传承利用的效率,传承活动的质量,受惠人群的多寡以及“非遗”传承基地美誉度、影响力等综合因素。

  处理情况:采纳。

  处理结果:【第二十条】“非遗”传承基地扶持金额标准:传承基地面积100-300平方米,每年开展不少10次高质量传承活动,每次活动参与人数不少于1000人、好评率不低于85%,宣传推广图文发布不少于20次,每年给予扶持金额30万元;传承基地面积300-500平方米,每年开展不少10次高质量传承活动,每次活动参与人数不少于2000人、好评率不低于90%,宣传推广图文发布不少于20次,每年给予扶持金额40万元;传承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开展不少10次高质量传承活动,每次活动参与人数不少于3000人、好评率不低于95%,宣传推广图文发布不少于20次,每年给予扶持金额50万元。每个传承基地每年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八)【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检查、评估。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取消其资格以及享有的相应权利。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被举报或者被发现不履行义务的,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

  建议:增加约束性条款,如对于发生过文物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在利用过程中对文物造成破坏的,应取消扶持资格。

  分析:扶持办法第二十九条是约束性条款,对代表性传承

  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取消其申报扶持资金资格及享有的相应权利。作为约束性条款还可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对于发生过文物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在利用过程中对文物造成破坏的,取消其扶持资格。

  处理情况:采纳。

  处理结果:【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检查、评估。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取消其资格以及享有的相应权利。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被举报或者被发现不履行义务的,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评估。对于发生过文物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在利用过程中对文物造成破坏的,取消其扶持资格。

  (九)建议:在出台扶持办法的过程中做到程序合法,严

  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指引的流程进行。

  分析:扶持办法属于福田区本年度的重大行政决策,我局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府〔2016〕35 号)等规定程序,推进扶持办法依法依规进行。

  处理情况:采纳。

  处理结果:扶持办法正在按照公众参与,召开听证会,进行合法性审查,开展集体讨论,形成报告,完成实施,归档及实施后评估的法定程序推进。


  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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