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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室外健身器材维护保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9-12 18:08来源 : 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室外健身器材维护保养实施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已报中共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9月6日



深圳市福田区室外健身器材维护保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室外健身器材的管理和维护保养,提高室外健身器材的使用寿命,保障使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创造良好的健身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开展健身活动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工作文件,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室外健身器材,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的,用于开展健身活动的室外健身路径、室外乒乓球台及其相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指的室外健身器材维护保养单位,是指通过政府采购选择的,负责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室外健身器材维护保养的单位。

  本办法所指的责任单位,是指社区居委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等接收室外健身器材的组织和单位。

  第三条  福田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外健身器材的监督管理。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室外健身器材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室外健身器材维护保养单位的职责

  (一)接受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的监督,具体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室外健身器材的维修与维护,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根据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的意见、要求,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室外健身器材维护保养的计划和管理、维修、服务的具体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内室外健身器材的正常使用和专业维护保养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投入必要的人力和财力,建立一支专业的巡查队伍,保证室外健身器材的完好率和使用寿命。指定专职巡检员在本行政区域街道社区定期定点巡查室外健身器材,并定期抽查《巡查情况记录》;

  (四)定期为专职巡检员提供充分的教育培训;

  (五)设立24小时受损热线电话,接收公众对破损健身器材的情况反映,并及时维修。在接到损坏报告或巡查过程中发现器材的损耗、缺失、被盗等现象,应指派专业人员在2小时内前往现场进行维修、维护、补充,并在24小时内修复完毕,维修维护的器材应满足正常器材所具备的使用功能,并配合责任单位进行验收;

  (六)定期向责任单位和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室外健身器材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  专职巡检员的职责

  (一)通过日常的巡查工作,保障室外健身器材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公众安全;

  (二)定期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杜绝室外健身器材带故障运作;

  (三)专职巡检员必须掌握分布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室外健身器材的具体情况,建档备案;

  (四)在责任单位的协助下,专职巡检员至少每15天完成一次对其所负责区域内所有室外健身器材的巡查。通过每月两次以上的巡查,落实对室外健身器材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登记;

  (五)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巡查,对有安全隐患的器材及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器材的完好率;

  (六)接到公众的投诉、求助时,应耐心,热情接待,迅速查明情况,立即作出处理,不得拖延、推诿,不得训斥公众;

  (七)专职巡检员应对巡查过程中室外健身器材的各种情况进行记录,如实填写《巡查情况记录》。

  第六条  责任单位的职责

  (一)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因地制宜选择室外健身器材安装的场地,并对器材的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造册;

  (二)室外健身器材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保障公共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活动;

  (三)责任单位应支持、配合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维护保养单位做好室外健身器材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维护室外健身器材的完好;

  (四)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作用,安排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室外健身器材的场地上指导公众科学正确地使用健身器材;

  (五)为了确保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使用,对于达到使用年限的室外健身器材,应及时上报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经查实确认后应拆除,同时可向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更换室外健身器材;

  (六)对于损坏室外健身器材者,责任单位应责成其照价赔偿或进行修复,对侵占和故意破坏设施者,责任单位应及时上报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

  本条第三项、第五项所称责任单位不包括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责由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履行。

  第七条  室外健身器材维护保养单位为需维护保养的器材购买产品责任险,器材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由责任单位负责向区政府申请。

  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区政府投资室外健身器材的实际情况,确定维护保养的费用。每年维护保养的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在合同年度中,所有因器材损耗、缺失、被盗等发生的维护保养费用均在该项费用中开支,超出部分由负责维护保养的单位支付,负责维护保养的单位不得以经费超支而使用劣质产品。

  第八条  器材达到产品使用年限,原则上要求进行报废处理。报废的程序需要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三家单位共同出具证明意见认可。

  第九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能保证室外健身器材对公众开放;

  (二)不能保证室外健身器材正常使用;

  (三)利用室外健身器材从事、开展与室外健身器材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的;

  (四)出租室外健身器材的;

  (五)未将室外健身器材的名称、地址、器材项目等内容报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责任单位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依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不能履行合同所定的义务和责任,未按本办法规定对辖区范围内的室外健身器材进行管理和维护保养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责任单位有权依法追究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维护保养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维护保养计划,报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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