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育局)关于印发《福田区公益广告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11-10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各单位:
《福田区公益广告资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宣传部(文体局)
2017年10月26日
福田区公益广告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田区公益广告事业发展,发挥公益广告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根据《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及《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以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引导公众树立法治意识、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为目的,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的广告。公益广告不以宣传商品、服务为目的,具有社会导向性和非营利性,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党的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资金来源于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额度
第四条 经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为申请资助的主体。
第五条 享受资助的公益广告包括公益宣传视频、海报、手册、传单、报刊、电台及展览各种形式,要求主题、内容积极健康,已享受政府同类补贴的,不再享受本项目补贴。
第六条 资助资金的资助范围及资助额度具体包括:
(一)公益广告设计与制作
申请单位自行设计公益广告作品的,依据作品的题材内容,结合专家意见,对申请单位进行适当资助:平面媒体类公益广告单幅作品最高资助不超过5000元,全年资助不超过100幅;电台类公益广告单条作品(60秒以内)最高资助不超过8000元,全年资助不超过100条;视频类公益广告单条作品(60秒以内)最高资助不超过10000元,全年资助不超过100条;微电影公益广告单部作品最高资助不超过10万元,全年资助不超过10部。
(二)公益广告发布
申请单位提出公益广告发布申请,经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审核后,由区委宣传部(文体局)统一协调各广告媒介进行发布,确需支持一定发布费用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如申请单位自行联系广告媒介发布后,再申请公益广告补贴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公益广告活动
申请单位开展公益广告展览类、比赛类等公益广告活动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公益广告的资助经费包含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举办活动等过程中发生的正常费用,不包括申请公益广告产生的费用及其他非必要开支。
第八条 申请公益广告资助的单位或组织,应具有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的相应资质。
第三章 申请方式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方式
(一)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为公益广告资助申请的受理机构;
(二)申报单位需于每年10月份前登录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网站申请下一年度资助补贴,并提交相应的书面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书(附实施方案、经费预算,需有法人签字或盖签名章);2、公益广告相关内容:含公益广告的设计稿、设计说明、拟发布时间、地点、次数等;3、资质证明;4、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审批程序
(一)立项初审: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专项办”)根据申报材料进行立项初审;
(二)立项审核:申请费用超过50万元的项目,由区文化议事会评议后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领导进行立项审核;
(三)方案评审:评审委员就项目方案的可行性、创意性、预期社会效益等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独立进行项目评分,并提出建议资助比例;综合各位评审委员的评分后得出的平均得分为该项目的综合得分,全额资助项目综合得分达到80分以上、差额资助项目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方可获得资助;
(四)预算审核:由专项办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或价格审核机构对拟资助项目的预算经费进行审核,提出项目核定预算经费;核定预算经费与资助比例的乘积为拟资助经费;
(五)财政复核:区财政局对拟资助项目及拟资助金额进行复核;
(六)领导小组审议:拟资助经费超过50万元的项目,由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方案评审结果及核定经费预算,审议确定资助项目及额度;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审批;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审批;
(七)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且查证属实的,取消对该项目的支持;
(八)项目实施方与专项办签订《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实施要求及资助金额;
(九)拨付支持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公益广告发布的内容、地点、时段、时长等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区委宣传部(文体局)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公益广告作品进行下架处理,并要求责任单位在不良后果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公益广告相关资料要求真实可信,如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肖像权或其他权利,或出现虚报、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等行为,将取消其本年度内的资助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