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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育局)关于印发《福田区群众文化团队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11-06 00:00来源 : 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各单位: 

  《福田区群众文化团队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宣传部(文体局) 

  20171026日 

    

  福田区群众文化团队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根据《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及《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二条  群众文化团队包括: 

  (一)由爱好、热衷文化活动的群众自发成立的,积极向上的音乐、舞蹈、戏曲、戏剧、民乐、诗书画、摄影等综合文化团队及群众特色团队。 

  (二)各街道属地国家机关、企事业、部队及学校等单位非职业文化团队。 

  (三)其他在区民政局登记注册,或在区文体局与各街道进行备案的团队。 

   第三条  群众文化团队级别包括:区级品牌团队、街道重点培育团队。 

  (一)区级品牌团队认定条件: 

  1、已在区民政局登记注册; 

  2、队伍稳定,成立三年以上,有固定的团队名称; 

  3、组织机构完善,团长、副团长、艺术指导等人员职责明确,并建立了团队艺术档案,做到团队人员、设施、业绩等艺术资料齐全、详实; 

  4、成员20人以上,且人员相对稳定,50%以上的队员加入团队时间超过两年; 

  5、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有固定的活动时间和活动场所,每周开展活动两次以上; 

  6、坚持开展演出队伍的培训辅导,确保队伍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7、全年参与省、市、区、街道(社区)组织的文化活动15次以上,在地区文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8、每年本团队原创节目1-3个。 

  (二)街道重点培育团队认定条件: 

  1、队伍稳定,成立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团队名称; 

  2、组织机构相对完善,具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团队艺术档案,做到团队人员、设施、业绩等艺术资料齐全、详实; 

  3、成员10人以上,且人员相对稳定,30%以上的队员加入团队时间超过一年; 

  4、有固定的活动时间和活动场所,每周开展活动一次以上; 

  5、坚持开展演出队伍的培训辅导,确保队伍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 

  6、全年参与市、区、街道(社区)组织的文化活动10次以上,在地区文化建设中做出一定贡献; 

  7、每年本团队原创节目1-2个。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每两年对区内各群众文化团队进行一次分级认定,认定通过日常考评、街道推荐、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对群众文化团队进行日常考评,建立备案制度。各街道每年需向区文体局提交《福田区群众文化团队备案表》,为每支团队建立档案。《福田区群众文化团队备案表》内容包括队伍基本情况,近年来重要活动经历及获奖情况,参与区、街道、社区文化活动情况,志愿服务情况,媒体报道情况。 

   第六条  区级品牌团队认定程序:     

  (一)区级品牌团队认定通过团队申请、街道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 

  (二)每个街道5-8个推荐名额,全区共评选50支队伍。  

  (三)符合认定条件的团队需向街道提出申请,由街道开展区级品牌团队初评工作,对照认定条件,确定推荐名单后将评审材料提交至区公共文化体育发展中心。按照音乐类、舞蹈类、器乐类、表演类、书画类和其他类分别申报。 

  (四)由区公共文化体育发展中心组织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评委会,对各候选团队进行打分排序,综合考虑团队区域影响力、对福田区文化工作参与度及贡献力、特色鲜明度、获奖荣誉等因素择优认定。具体评审方式及计分标准由区公共文化体育发展中心负责制定。按照音乐类12支、舞蹈类12支、器乐类8支、表演类8支、书画类5支、其他类5支的标准,确定50个区级品牌团队名单。  

  (五)区品牌团队名单确认后需提交至区文体局审批备案。  

  (六)候选团队需要提交的评审材料有: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福田区群众文化团队备案表》、《福田区群众文化团队扶持申报书》和街道推荐意见,该团队近三年的品牌活动演出比赛照片、信息,近三年的获奖证书及媒体报道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街道重点培育团队认定程序: 

  (一)街道重点培育团队认定通过团队申请、街道评审的方式进行。 

  (二)每个街道10个名额,全区共评选100支队伍。 

  (三)符合认定条件的团队向街道提出申请后,由街道群文学会开展街道重点培育团队评定工作。街道群文学会组织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评委会,根据认定条件及团队近两年活动开展情况确定街道重点培育团队,并将名单提交至区群文学会审核。 

  (四)街道重点培育团队名单审核确认后由区群文学会提交至区文体局审批备案。 

  (五)候选团队需要提交的评审材料有: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福田区群众文化团队备案表》、《福田区群众文化团队扶持申报书》,该团队近两年品牌活动演出比赛的照片、信息,团队成立以来的获奖证书及媒体报道证明材料。    

  第四章  扶持办法 

  第八条  区文体局对区级品牌团队予以重点扶持,打造精品群众文化团队;各街道对街道重点培育团队予以重点扶持;区公共文体中心、区群文学会、各街道群文协会协助做好业务指导、项目申请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对被评为区级品牌团队的一次性给予3-5万元扶持资金,被评为街道重点培育团队的一次性给予1-3万元扶持资金,鼓励街道对各群众文化团队进行资助。 

  第十条  各群众文化团队的优秀公益项目可申请福田区宣传文体专项资金资助,区级品牌团队和街道重点培育团队可优先申报。   

  第十一条  受区政府委派参加文化活动或比赛的团队,或参加区政府举办的文化活动或比赛的团队,可申请福田区宣传文体专项资金全额资助;自发或受邀参加获各级文化部门认可的重大文化活动或比赛的团队,可申请福田区宣传文体专项资金资助,资助比例不超过参加活动或比赛所需总经费的50%。区级品牌团队和街道重点培育团队可优先获得代表福田外出展演及比赛的机会。 

  第十二条  各群众文化团队申请区宣传文体专项资金资助的方式分两级进行,其中区级品牌团队通过区群文学会向区专项办进行申请;街道重点培育团队通过所属街道群文学会向区专项办进行申请。 

  第十三条  在区文体局与各街道备案的团队可以优先使用区属文化体育场馆及各街道文化体育场馆的排练场地,如文化馆、文化站、文化广场等,区公共文体中心及各街道应当予以协助,并做好排练场地安排与使用登记工作,并提供人员指导、演出活动上的支持。 

  第十四条  各群众文化团队需建立相应财务制度,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并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各街道承担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各街道应做好区级品牌参评团队的推荐申报工作,重点做好报名组织及初审工作。区公共文化体育发展中心及区、街道群文学会应做好区级品牌团队和街道重点培育团队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公正、公平。 

  第十六条  各街道应做好各群众文化团队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为团队搭建交流展示平台,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充分发挥团队骨干的作用。 

  第十七条  各群众文化团队要广泛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积极参与区域内公共文化建设,为本地区群众文化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第十八条  各群众文化团队参加国家、省、市、区重大演出活动后,须将文字、图片、奖项等材料报区文体局备案。 

  第十九条  区公共文化体育发展中心及区、街道群文学会需每年对区级品牌团队及街道重点培育团队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与监督。 

  第六章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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