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育局)关于印发《福田区扶持现代戏剧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11-05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各单位:
《福田区扶持现代戏剧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宣传部(文体局)
2015年10月26日
福田区扶持现代戏剧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满足福田区居民精神文化需求,发挥辖区专业剧场和总部企业聚集的优势,打造福田现代戏剧功能区,根据《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及《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扶持福田现代戏剧发展,必须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坚持深圳本土原创与外来精品交流相结合,坚持政府扶持与社会运作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戏剧,是指区别于中国传统戏曲的现代舞台剧,主要包括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哑剧、诗剧、儿童剧、实验剧等艺术形式。
第四条 福田区通过以下方式扶持现代戏剧发展:
(一)剧目展演分类资助;
(二)本土剧目创作资助;
(三)本土剧目交流资助;
(四)举办戏剧节的资助。
第五条 申请主体: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演出资质或者演出经纪资质的企业和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剧目展演分类资助;
(二)进行本土戏剧作品编创的,在福田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社会团体,可以申请本土剧目创作资助;
(三)本土剧目参加国内外重要戏剧交流展演的,可以申请本土剧目交流资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在福田辖区剧场(主要是区属剧场)展演的现代戏剧,经申请通过的,采取以下分类资助方式(每个剧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以下一种资助方式):
(一)名人名家名剧展演,每场资助不超过3万元,全年资助场次不超过100场;
(二)深圳本土原创实验性戏剧和其它受邀的专题戏剧展演,每场资助不超过2万元,全年资助不超过100场;
(三)现代都市小剧场话剧展演,每场资助不超过1万元,全年资助场次不超过100场;
(四)特别突出的优秀剧目,每场资助超过3万元的,应当通过专家评审来确定每场资助金额。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名人名家名剧”,是指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在本领域处于领军地位的知名人士及其所主创的,广受社会好评的剧目;“深圳本土原创实验性戏剧”,是指孵化周期较长、创作难度较大、舞台设置较为复杂的具有实验性特点的音乐剧、舞蹈剧等先锋戏剧作品。
第八条 对隶属于福田区、在福田区注册登记的,及代表福田区参加创作、展演、交流的本土原创剧团、剧社等团体以项目的形式进行扶持。
第九条 本土剧目的创作资助,由相关权利人根据《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另行申请,获得评审通过的由专项资金进行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本土剧目的交流资助,由相关权利人根据《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另行申请,获得评审通过的由专项资金进行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综合性戏剧节的资助,分节目创作、宣传活动、舞台美术、灯光音响、劳务交通、场租版权等项目进行整体补助或分项补助,要求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内完成一定场次的演出及沙龙、论坛、讲座等系列相关主题的交流活动,具有主题关联性和延续性,形成集中的话题效应和社会效应。一般每年不超过1个。
第十二条 本办法获得资助的展演、创作、交流和戏剧节,应当采取低于市场票价的方式售票,第六条1—4项展演的剧目,其低票价(100元以下)比例不低于40%,平均票价不超过200元。
第十三条 举行或参加各类国际性戏剧活动及群众性戏剧活动的申报主体,均可依照规定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本土戏剧团体的资助,由相关权利人以其创作的符合条件的戏剧作品为申报对象,专项资金对其给予场租优惠、票价补助等支持,通过资助作品达到扶持本土戏剧团体发展的目的。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获得本办法资助的项目,区属文化场馆应予以优先安排场地,并给予一定的收费优惠。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相关资助,根据《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申请指南》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