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育局)关于印发《福田区公益文化活动采购配送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11-05 00:00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福田区公益文化活动采购配送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宣传部(文体局)
2015年10月26日
福田区公益文化活动采购配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及《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文化活动,是指由福田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局)主办,以福田辖区群众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共文化活动,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曲艺、讲座、展览、电影及其他文艺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文化活动采购配送,是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福田区关于政府采购相关文件等规定,将可以由福田区委宣传部(文体局)自行采购的公益文化活动根据群众实际需求送进基层的过程。
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的公益文化活动采购,另行按政府集中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益文化活动采购配送所需经费从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的采购项目及经费额度纳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由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 经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申请承办公益文化活动采购配送。
第二章 机构与招标程序
第六条 福田区委宣传部(文体局)负责公益文化活动的采购配送工作。根据需要,福田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可委托公益社会组织具体实施公益文化活动的采购配送工作。
第七条 福田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定期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公益文化活动需求,征集内容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场次、特殊要求等;辖区各企业、驻区部队、学校及社区居民可以通过区公共文体事业发展中心、街道文化站、社区文化站或区、街道群众文化学会提交需求反馈,也可直接向福田区委宣传部(文体局)提交。
第八条 对征集到的有效活动需求,经汇总梳理为招标项目后,于每年3月和8月(具体时间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通过福田政府在线、报纸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内容、招标条件、活动要求、指导价格等。招标信息公布不少于15天。
第九条 活动承办申报人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如所申报项目为系列活动,下设若干子项目,申报人可单独或联合申报承办完整项目,亦可单独申报承办子项目。未经许可,申报人中标后不得将子项目转给他人承办。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附实施方案、经费预算)、资格证明文件及符合项目所要求具备条件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条 申报人除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普适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益文化采购项目所要求的特定条件。经审查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其提交的项目方案方可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方案评审由评审小组进行,成员为5—7人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人选在每次评审前从区专家库中随机选定。
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创意、可操作性、安全性、预期社会效果、经费预算以及申请人的专业能力、设备条件、组织能力、业绩记录、信誉程度等,经逐项量化打分后,总得分最高者为入选方案。
为保证项目的效果,经评审小组审议,并经申报人同意,也可将同一项目的不同申请方案合并为一个新的入选方案。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权确定后7天内,承办单位应签订项目承办协议书,明确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要求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承办协议约定的内容、时间、地点及要求,安全完成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活动进行必要的预告和宣传。如因客观情况需调整项目内容的,必须提前书面报福田区委宣传部(文体局)许可。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支付方式为转账拨付。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分期付款制,具体拨付时间以双方协议为准。
第三章 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由于文化活动的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者处采购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项目,需经专家评审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六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文化活动,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福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区政府扶持名单的传统民间文艺项目;
(二)获省级以上奖项的节目、剧目;
(三)只能从唯一供应者处购买的项目。
第十七条 适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采购公益文化活动的,需经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领导审批。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公益文化活动承办人应及时向福田区委宣传部(文体局)汇报活动进展情况,接收监督,并于项目全部完成后一周内提交该项目总结报告及影音资料等相关资料。如因承办人的不当操作而导致出现违法、违规、违约等问题的,福田区委宣传部(文体局)有权终止该项目运作,并依法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成立项目验收小组,负责对活动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小组由区委宣传部(文体局)、街道文化站及活动受益对象等人员组成,也可由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委托社会机构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公益文化活动采购配送全过程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报送虚假申报材料、违规使用、骗取采购活动经费的申报单位取消其申报资格,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回,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专家在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益文化活动采购配送所需配套管理费用(宣传费、评标费、工作人员劳务费等)从福田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年度预算经费中列支,不超过当年采购总预算经费的8%。
第二十三条 区、街道、社区三级属于政府物业的公益文化活动场所应优先保障公益文化活动采购配送的场地需求。
辖区各集体股份公司兴建,政府财政资助的公共文化场所每年需提供不少于4次场地安排;鼓励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采购配送的公益文化活动提供场地。
除政府公益文化场馆外,为公益文化活动采购配送提供活动场地的,可适量收取必要的水电及安保等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