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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06-04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评审专家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安全、高效,根据《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评审专家(下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准予进入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下称专家库),为专项资金的科学安排和使用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廉洁正直、有良好的学术道德、职业操守、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在宣传、文化、体育专业及相关领域具备领先的专业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专业同行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稀缺人才领域,此项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评审职责。 

  获得过相应的国家或省级专业奖励者优先。 

  第四条 区委宣传文体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宣传、文化、体育行业分类建立专家库,专家名单按照第三条所规定的条件通过征集报名或从深圳市及其他各区专家库人选中遴选等方式产生,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专家库设在区财政局。 

  第五条 每位专家的聘期为3年,期满后可续聘,未续聘的原聘书自动失效。 

  第六条 项目评审时所需专家组成人员,由区财政局从专家库中按照项目类别,根据有利于项目公正公平评审的原则随机抽取,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评审专家组按照安全保密、依法回避、程序规范、民主集中的原则运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一)对专家库的专家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学历、专业、职称、培训、考核情况、评审次数、操守评定、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考核和使用的依据; 

  (二)负责专家年度和聘期考核; 

  (三)评审组专家的抽取工作; 

  (四)负责处理专家评审环节对专家资格及应否回避的质疑投诉,处理专家主动提出的回避申请。 

  专家的个人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在专家档案中予以变更。 

  第九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有关行业的相关资料; 

  (四)参与评审活动的,有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取劳务费; 

  (五)对非法干预评审的工作人员和机构以及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专家和人员进行举报; 

  (六)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项目是否符合宣传文体政策、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必要时应参与对申请人的现场考察; 

  (二)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对项目打分,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配合专项办做好对评审质疑或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 专家抽取、使用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项目需要确定专家类别和人数,于评审开始前一天抽取评审组专家名单,并做好专家抽取、邀请等工作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应当向被抽中的专家明确告知评审时间、地点、但不得透露项目申请人名称及其他专家等应保密的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评审组专家候补机制,区财政局每次抽取专家时按需要的评审专家人数的50%抽取候补专家。如被抽中的专家不能参加评审的,从候补专家中补充评审专家至满足评审需要。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劳务费按照区财政局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并从专项经费配套管理经费中支付。若需对同一项目进行复评的,不再发放专家评审劳务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监察部门、区文体部门负责不定期抽查专家库记录,凡在管理、使用评审专家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专家需与财政局签订《专家自律承诺书》,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评审工作规则,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或延误参加评审; 

  (二)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但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评审组织人员; 

  (三)接到评审通知后,询问与评审有关的申请人名称、其他专家等不宜透露的情况; 

  (四)未尽到认真审核项目有关资料、公正评审的义务,个人评审意见显失公正; 

  (五)应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 

  (六)评审项目公示前,与申请人等进行有可能妨害公正评审的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好处; 

  (七)未尽到保密义务,如擅自将项目资料带离评审现场;向外界透露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复印或带走与评审有关的资料等; 

  (八)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书面评审意见和理由。 

  第十七条 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有第十六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财政局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决定该专家是否继续参与评审活动。严重违规的,解除聘用;违反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项目评审结束后才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第十六条第(五)至(七)项行为的,该项目评审作废,须重新组织评审;如评审专家与项目申请人之间存在互相串通情形的,取消项目申请人本次及今后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评审专家和申请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结束后,区财政局和有关部门要如实记录专家到场情况、工作态度、评审质量,有无违规行为等,作为专家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每年年末根据专家的评审情况记录,对参与评审的专家进行综合考核,做出称职、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的结论,并记入专家个人信息档案。当年未被抽取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不参与年终考核。 

  第二十条 专家考核为“不称职”的,由区财政局解除聘用,并从专家库除名;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如第三年仍不能考核合格的,解除聘用,并从专家库除名。 

  第二十一条 被除名专家不得入选本专家库和福田区其他政府部门组建的专家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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