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田区公共文化体育发展中心文化义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11-29 00:00来源 :
福文体中心〔2012〕7号
关于印发《福田区公共文化体育发展中心文化义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下属单位、中心各部室:
《福田区公共文化体育发展中心文化义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单位和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田区公共文化体育发展中心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福田区公共文化体育发展中心文化义工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福田区委、区政府建设“高品质国际化文化强区”和打造“志愿者先锋区”精神,积极发挥文化义工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作用,推动文化义工组织的建设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文化义工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齐建首善之区,共享幸福福田”为目标,建立一支有一定规模,弘扬人文精神的高素质文化义工队伍,提高福田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完善。引导文化义工自愿参与、义务工作、提升自我、服务社会,倡导健康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把福田区打造成国际化高品质文化强区而奋斗。
二、主要职责
文化义工是指出于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精神和社会责任,经过登记,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经验、技能等,无偿地为公益性文化场馆和文化活动提供辅助性服务的人员。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公共文化服务宣传、推广;
(二)公益性文化场馆的信息咨询、活动秩序维持;
(三)公益性展览的布置、撤展、讲解、导览等;
(四)公共图书馆图书整理、读者服务、阅读推广;
(五)公益性文化讲座、艺术培训与辅导;
(六)参与群众性文化活动演出、服务;
(七)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三、招募条件
文化义工招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公益文化事业,自愿从事文化义工服务;
(二)认同和遵守《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和《福田区义工联合会章程》;
(三)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团队协作精神,具备从事文化义工服务工作所要求的专业技能或特长;
(四)身体健康,能够在工作学习之余安排一定时间参与文化义工服务工作;
(五)年龄一般在10周岁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招募流程
福田区文化义工由福田区公共文化体育发展中心公开发布招募启事,各文化场馆设点招募,主要流程包括:
(一)发布文化义工招募启事;
(二)各文化场馆设点接受申报和资格审核;
(三)组织面试、考核;
(四)履行注册登记手续;
(五)颁发证件,建立档案。
五、权利与义务
(一)文化义工的权利:
1、参加文化义工组织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和交流;
2、获得从事义工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优先获得义工组织和其他义工提供的服务;
4、就义工服务工作对各级文化义工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5、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二)文化义工的义务:
1、履行义工服务承诺,服从管理,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2、根据自身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按照所在文化义工服务队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3、维护公益性文化场馆声誉,不得有损害其形象的行为,自觉维护文化义工的形象;
4、不得以文化义工身份向服务单位和服务对象索取报酬、谋取其它利益或参与违反文化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5、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六、组织和管理
(一)组织机构:
组建福田区公共文化体育发展中心文化义工服务队,服务队由区属各公益性文化场馆文化义工服务分队组成,由区公共文化体育发展中心和区义工联共同管理。由区公共文化体育发展中心群众文体部具体负责。
(二)管理:
福田区公共文化体育发展中心文化义工服务队的建立和管理遵循依法组建、科学管理、自愿参与、公益服务和以场馆为阵地、统一协调管理的总体原则。
1、中心群众文体部和各公益性文化场馆指定专人负责各场馆文化义工服务分队的管理。
2、中心群众文体部和各公益性文化场馆应当按专业特长、服务岗位、服务时段等项目对文化义工实行分类管理,为文化义工建立健全包括基本状况、专业特长、服务情况、服务时间及其服务活动的书面和电子档案。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漏文化义工的个人信息。
3、中心群众文体部和各公益性文化场馆应建立文化义工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努力提高文化义工的专业服务水平。
4、区公共文化体育发展中心文化义工服务队应根据文化义工的专业特长组建文化义工文艺团队,积极组织相关文艺团队参加公益性演出,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5、区公共文化体育发展中心文化义工服务队应当为文化义工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统一区文化义工的服饰和徽标。
6、中心群众文体部和各公益性文化场馆应做好文化义工的公益宣传工作,弘扬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义工精神,鼓励和吸引广大市民和外来建设者,尤其是有一定文艺专长和艺术才华的专业人士积极参与到文化义工行列中来。
7、除政府资助外,引导企业、社会团体赞助商对文化义工服务队伍进行资助或捐赠,为文化义工服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七、激励措施
建立文化义工激励机制,鼓励和表彰优秀文化义工,各场馆应建立文化义工服务时间统计和绩效评价等制度,作为考核和表彰文化义工的依据。
(一)文化义工服务时间积累到一定数量,可享受公益性文化场馆组织或提供的艺术(演出)观摩、文化艺术消费等优惠待遇,可参加公益性文化场馆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经各场馆推荐,对服务时间长、表现突出、社会公论好的优秀文化义工,由区公共文化体育发展中心和区义工联联合表彰,颁发相关文化义工荣誉证书;也可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安排适时推荐参加上级优秀文化义工或相同类别的评选。
(三)年度义务服务时间累计达100小时、200小时、300小时及以上的,由区公共文化体育发展中心和区义工联联合授予相应星级文化义工称号,并颁发“星级文化义工证书”。
(四)在区文体中心官网、《福田文体消息》开辟“文化义工”专栏,对累计服务时间长、服务表现突出的文化义工予以宣传,并向媒体进行推荐。
八、退出机制
文化义工可以自愿退出。自愿退出者,应经书面申请确认,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益性文化场馆可取消其文化义工资格,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书面通知其本人。
(一)有违法行为的或违反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第三人受损害的;
(三)以文化义工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文化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单位声誉和形象的;
(四)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不参加义工服务工作三次以上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文化义工服务活动的。
九、附 则
(一)本办法由福田区公共文化体育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