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办法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11-29 00:00来源 :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四日
深圳市福田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福田区文化体制改革,加强全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提高设施公益性和使用率,确保设施的文化属性,增强队伍活力,完善福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实现辖区人民群众的文化权利,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文化部《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由区政府全额出资兴建或者租购的,向公众开放用于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馆、文化站、文化广场、社区文化中心(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共图书馆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由区政府资助兴建的文化设施,其所有权属投资主体方,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其开展各类公益文化活动。
第三条 福田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应坚持规范、专业、便民、公开、安全的原则;区公共文化服务应努力形成“区里有品牌、街道有特色、社区有亮点”的格局;区公共文化设施实行分级管理使用。区级设施主要用于政府品牌文化活动、重点文艺创作、重点扶持社团等文化项目;街道设施主要用于辖区业余文艺团体和具备一定规模的公益文化项目及居民活动等;社区文化设施主要用于社区居民日常文化活动。
第四条 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是区属公共文化设施的建筑物、场地和物业设备的管理单位。
区文化馆(文化中心)是区文化馆景田北中心馆、福田南分馆、石厦南分馆、景田南分馆(区文化广场)、园岭分馆、白沙岭分馆、梅林分馆(现整体委托雅昌企业集团管理)和将来建成的侨香分馆的业务和专业设备管理单位,并向区文化局负责;街道文化站是街道级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向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并接受区文化局的业务指导;社区工作站是社区文化中心(社区文化活动室)的管理单位,向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并接受所属街道文化站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各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服从设施管理员的工作指引。
区属和街道文化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活动、展览等场所,应当设置监控系统,实时掌握各类文化活动的安全等情况,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保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公共文化设施应体现弹性、便民、利民的服务特点,其日常开放时间应与辖区群众正常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的开放时间应适当延长。
区属文化设施全年开放,工作日开放时间为9时—21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开放时间为10时—22时;街道、社区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基本参照区属文化场馆开放时间执行,可根据辖区群众需要适当调整,但必须保证夜间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各级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活动;各级公共文化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停开放的,应当提前7天向公众公示。
第七条 各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活动亮点、主要设施特点、活动预安排、富余资源、联系方法等信息,应当通过本场所张贴和区文化局政府网站、媒体等各种渠道每周、每月或不定期向公众公开。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以原公开渠道及时更新。
各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通过馆(站)长信箱、问卷调查、政府网站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辖区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意见建议,提高社会参与度,加强社会监督。
第八条 各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举办的各类公益文化活动,应当面向辖区所有群众,动员和引导辖区群众积极参与。
预计参与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现场秩序和活动质量的,应当通过预约登记、派发入场券、分期举办等办法,控制参与人数,大型活动应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警力维护现场秩序;预计参与人数不足,可能造成资源浪费的,可以取消、合并或者延期举行,并通过原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告知。
第九条 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将各级公共文化场馆提供给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作办公场所或者法人住所,不得缩减各级公共文化设施的规模或者改变其功能。
各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完成整改或者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条 下列设备属于公共文化设施的专业设备。
1、信息网络传输设备;
2、音像摄录制与摄影投影设备;
3、灯光音响设备;
4、艺术展览设备;
5、艺术培训教学教具设备;
6、服装、道具、乐器;
7、电视电化教学设备;
8、交通工具;
9、其他业务和办公所必须的设备。
各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专业设备的采购、登记、保管、使用、外借、维修、损坏赔偿等配套制度。
第十一条 区属公共文化设施建筑物、场地和物业设备由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维护;专业设备由区文化馆(文化中心)统一管理、统一维护;街道、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日常维护修缮由各级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大项维修按规定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专项拨款渠道申报。
任何人因操作失当或者违反管理人员指引,造成公共文化设施损坏的,由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按管理权限依法追究损坏赔偿责任。
第三章 区文化馆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区文化馆(文化中心)为多种身份管理形式并存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其员额由政府确定,所需人员工资、办公、事业发展、物业管理、场馆修缮等各项经费由区政府保障投入。取消原实行的“以费养事,以馆养人”模式。
区文化馆(文化中心)实行“总分馆”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馆班子建设,实行岗位责任制;总馆对分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配置”,分馆在总馆及其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业务。
第十三条 区文化馆(文化中心)履行下列主要职能:
紧密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组织开展文艺创作和主题文化活动;组织和开展常态文化活动,丰富和活跃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指导社会文化活动的普及与提高,加强社会宣传教育;辅导文艺骨干和社会文艺团队;组织和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合理安排所管设施的富余资源;完成区文化局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区文化馆(文化中心)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管理特点,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馆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量化分解到各部门、各分馆、各岗位,完善绩效考核评估体系。各部门、各分馆的考核情况,实行公示制度。
第十五条 区文化馆(文化中心)实行重大文艺项目负责制。由区文化馆(文化中心)根据年度文化活动和文艺创作任务,结合年度经费安排和人力资源情况进行分解,确定项目负责人(或团队),落实责任制;重大文艺项目负责制的落实情况应作为区文化馆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项目负责人(或团队)的职责为:制定有关文艺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合理安排项目经费;及时报告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各类问题和工作进展;确保项目安全并按要求完成任务。
第十六条 在保证常态服务的基础上,区文化馆(文化中心)应围绕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先锋城区的目标定位,根据各场馆特点打造具有本馆特色的文化项目,形成“一馆一特色,全区一盘棋”的品牌格局。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区文化馆(文化中心)有关设施,用于从事非区文化部门组织的文化活动,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由区文化馆统筹安排。
申请人获安排使用区文化馆(文化中心)有关设施的,必须与区文化馆(文化中心)签订有关消防安全、人身安全、设施保护等责任手续与交接手续,明确使用期限内使用者与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在保证公益性文化活动使用率的前提下,经文化馆(文化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区文化局、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同意,区文化馆(文化中心)可以适当将各场馆资源用于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经营活动和演出、讲座、电影、出版物展销等临时文化经营活动;各类文化经营活动应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并在收费上向老年人、残疾人、低保户、省市劳模和现役军人实行减免。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区文化馆(文化中心)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类场馆租赁合同和合作协议,到期终止不再续签。仍有效的各类场馆租赁合同和合作协议,应向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备案。区文化馆(文化中心)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所获的各类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
第四章 街道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南园、福田、沙头、梅林、华富、香蜜湖等六个街道文化站保持省特级文化站的建设和投入水平;园岭、莲花街道文化站在保持省一级文化站的基础上,努力建成省特级文化站;华强北、福保街道文化站按照省特级站的标准规划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政府按照省特级文化站每年60万元,省一级文化站每年50万元的标准下拨运营经费,此经费用于各街道文化站文化事业发展、公益文化活动、设备采购、设施维护、临聘或者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区文化局会同各街道办事处,每年对各街道文化站及文化站长开展业务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各街道文化站的考评情况,实行公示制度。
街道文化站艺术团团长、书画社社长、体育专干的日常管理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但其聘用、调动与辞退,应当征求区文化、体育等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各街道文化站应确定专人负责本街道和各社区的文化信息收集与上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街道文化站应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各大节庆,开展各类主题文化活动,丰富和活跃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培训文艺骨干和社会文艺团队;发现、挖掘基层文化人才、文艺作品、文化创新等各类文化资源。
第二十五条 政府按照每个大型文化广场每年5万元的标准,设立文化广场活动专项经费,各大型文化广场的文化活动,经所在街道审核后,可以向区文化局申请一定的活动经费资助;大型文化广场标准由区文化局确定,其申报程序为:先由各街道文化站推荐,经区文化局认定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各文化广场分别由街道文化站、社区工作站或相关企业自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整合社区各类文化设施资源,逐步推进社区文化中心(社区文化活动室)网络建设,延伸社区文化服务。凡建有社区文化中心的,由政府每年拨给5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社区文化中心运转和组织文化活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使用街道、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从事非区各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组织的文化活动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八至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与本办法配套适用。
第二十九条 福田区公共图书馆管理,由区文化局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各级图书馆的实际,牵头修订《深圳市福田区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报区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15日施行的《深圳市福田区公共文化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2004〕4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区文化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文化设施 管理办法 通知
————————————————————————————————
抄送:区有关领导,区法院、检察院,驻区有关单位
————————————————————————————————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4日印发
————————————————————————————————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