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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要求复查吗?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10-16 09:20来源 : 福田区信访局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査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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