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访督办制度?
时间 : 2017-10-11 14:20来源 : 应急办
《信访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督查机制,重点督查以下事项:(一)本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对信访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落实情况;(二)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三)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大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四)信访量大、信访问题多、信访工作薄弱地区和部门的工作情况;(五)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对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信访工作情况以及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可以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