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时间 : 2017-03-09 14:23来源 : 应急办
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限规定如下:(1)来访:普通来访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的理由; 重大集体访,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领导接访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2) 来信: 普通信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领导批示件,应当自接到批示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有明确批示时限的信访件,按照领导批示办理。(3)来电:普通来电,当场解答; “民心桥”受理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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