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提出哪些信访事项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时间 : 2017-02-08 14:23来源 : 应急办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项,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即: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二)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三)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采用走访形式,越过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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