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时间 : 2021-06-23 15:06来源 : 福田区信访局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四)信访人认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投诉,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五)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六)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七)其他依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三)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四)信访人认为本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投诉,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五)本部门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六)上级行政机关交办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转送的信访事项;(七)其他依法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