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 : 2018-08-13 00:00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信访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
深圳市福田区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科学统一、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地震应急预案》、《福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它区涉及到本区部门、单位及人员,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以及需要区政府协调处置的未达到级别的地震灾害事件。
2组织体系
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民防)工作的区领导
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
现场指挥官: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或总指挥指定的其它负责同志
现场副指挥官:人民武装部部长或政委(非区委常委)
应急管理办公室分管领导
区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
有关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由下列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区委宣传部(文体局):负责指导、协调有关街道、部门、单位做好抗震救灾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负责指导及时、准确报道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抗震救灾法规、政策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
(2)区委统战部:协调处理在本区居住或临时逗留的港、澳、台人员在灾后的管理。
(3)区发展和改革局:积极配合做好重要物资储备相关工作。
(4)区经济促进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基本生活物资的储备和供应;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暴发流行;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损毁的通信设施,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负责指导旅游企业、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
(5)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托幼机构及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的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平时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工作;结合学校建设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并落实维护管理工作。
(6)区民政局:负责灾情收集、核定及统一发布工作;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物品;负责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7)区司法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和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8)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
(9)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组织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指导灾后居民房屋恢复重建;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组织指导城区燃气抢险、抢修工作;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警,防范次生地质灾害。
(10)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报告伤病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工作。
(11)区审计局:负责救灾物资和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12)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环境污染事故;负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设施和城区供水工程设施抢修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引发的地面坍塌防治工作。
(13)区城管局:负责组织灾区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防疫消杀、城区照明户外广告、建筑废物收纳场等设施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组织指导灾后林业重建工作;结合公园、绿地建设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并落实维护管理工作。
(14)福田公安分局:负责指挥、协调维护地震灾区现场治安秩序;督促有关企业灾后清除消防安全隐患。
(15)区安监局:负责指导有关企业、单位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防范次生灾害。
(16)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民防办):负责地震灾情速报、协助市应急办(地震局)开展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指导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负责报区政府启动军地联动机制,协调相关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秩序,保卫重要目标。按照《室外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
(17)区投资推广署:协助协调、处置灾区的金融突发事件。(18)区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有关单位及人员抗震救灾职
责履行情况;监督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调查、核实、处理抗震救灾违法、违纪事件。
(19)区人武部:组织所属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调辖区其他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20)团区委: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心理辅导等工作。
(21)各街道办: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本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街道办地震应急预案;负责本街道办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整合街道、社区的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保安等具有专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建立“一队多能”的综合性基层应急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演练;加强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本街道办地震应急救援的先期紧急处置,及时组织实施人员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地震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等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地震灾害Ⅳ级以上响应后,负责建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市规划国土委福田管理局:组织编制灾后城区重建规划。
(23)福田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道路设施、协调抢修损毁的货运设施;组织协调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督促和协调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做好地震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24)市社保局福田分局:负责建立地震灾害保险的协调联动机制。
(25)福田区税务局:负责落实有关针对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26)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灾区市场稳定;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安全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负责灾区药品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灾区药品安全。
(27)福田交警大队:做好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28)福田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地震救援、综合应急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9)市水务集团管网分公司: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供水、排水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工作,确保自来水供应和污水排放。
(30)福田供电局: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恢复及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以及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
(31)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燃气设备和设施抢险、抢修工作,防范次生灾害,尽快恢复燃气供应。
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民防办),负责抗震救灾的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分管地震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办理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依据各单位职能成立综合协调组、军地联动组、治安管理组、交通疏导组、物资保障组、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组、新闻报道组、公用设施保障组、受灾群众安置及生活保障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共11个指挥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相关地震抢险救灾工作。各组视情况启动运作,小组人员由相关单位临时抽调组建,牵头成员单位负责人任指挥小组组长,其它成员单位行政负责人任副组长。
2.3专家组
区地震主管部门成立地震应急工作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报告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民防办)负责协助市应急办(地震局)对地震各类观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并进行震情跟踪。
3.1.2预测预报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民防办)负责协助市应急办(地震局)收集、管理全区地震观测数据,加强震情跟踪和群测群防工作,组织加强应急防范措施,将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及时向市应急办(地震局)进行报告。
3.1.3预防行动
(1)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民防办)协助市应急办(地震局)开展地震预防预警工作;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要求;协助市应急办加强城区震害预测和活断层调查工作,科学选址、合理规划,提高防震减灾能力;制定宣传活动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区有关部门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分工,组织演练,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提高地震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力。
(2)区有关部门要采取应急防御措施,根据震情发展、建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应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1)震情速报。当我区发生3.0级或遭遇同等影响的地震时,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民防办)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向市应急办(地震局)了解震情资料和地震发展趋势研判意见,及时向区委和区政府报告。
(2)灾情报告。启动应急响应后,各街道办要及时将灾情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环保水务、卫生、经贸、文体旅游、市场监管、通信、电力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单位要将相关灾情及时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民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民防办)等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委统战部收集港、澳、台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等情况,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建(构)筑物损毁、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3.2.2先期处置
各街道、社区要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抗震抢险救灾队伍,进行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提出援助请求。
3.2.3震区监测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民防办)协助市应急办(地震局)加密震区监测网和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在震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与数据分析、研判,并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2.4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Ⅱ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省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应急程序的命令。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接到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命令之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开展各项抗震救灾工作。
(3)Ⅳ级响应。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支援。
3.2.5现场处置
启动地震灾害Ⅳ级以上响应后,区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全区的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各街道相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在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指导下,组织指挥本街道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现场指挥官有权组织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现场指挥官由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民防办)主任或指定的其他领导担任;现场副指挥官由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或政委(非区委常委)、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民防办)地震工作分管领导、区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有关街道办分管领导担任。
现场处置内容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现场处置工作。
3.2.6社会动员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地震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7区域合作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民防办)要加强与国内外抗震救灾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区域合作与交流。
3.2.8应急终止
接到上级政府终止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命令之后,区政府发布在本区范围内终止应急响应的命令。
发布Ⅳ级应急响应的一般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近期无发生一般地震的可能,由区政府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3.3恢复重建
3.3.1制订规划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以后,根据上级政府的统一安排编制本区的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以后,由区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3.2调查评估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民防办)参与省、市地震局组织开展的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等。区民政局会同区住建局、卫计局、环水局、城管局、福田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调查。
3.3.3征用补偿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4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3.4信息发布
区和各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地震灾害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3.5应急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队伍、资金、物资、应急避难场所、基础设施和应急平台等保障工作。
4监督管理
4.1预案管理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民防办)负责组织修订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地震局)备案。
各街道制订本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报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民防办)备案。
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民防办)备案。
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地铁、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车站、大型商场、影剧院等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订地震应急预案。
4.2预案演练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民防办)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各街道、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3宣教培训
各街道办及应急(民防)、安监、教育、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手机短信等各种媒体,加大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防震减灾常识宣传要做到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
4.4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附则
5.1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5.2本预案由区政府组织修订,由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民防办)负责解释。
5.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福田区地震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6附件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附件: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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