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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管理办法

时间 : 2018-05-28 00:00来源 : 福田政府在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技术指导作用,完善应急决策机制,推进应急管理理论、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保障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有效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和《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专家组成员的申报、遴选、审核、聘任、解聘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以下统称“专家”)组成。

  专家组成员共65人,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领域各设专家12名,事故灾难领域设专家15名。每个领域设置召集人1名。

  第四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严谨的科学精神、扎实的专业知识,高级以上技术职称,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具备丰富的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经验,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和较高的声望;

  (四)职业操守良好,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

  (五)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没有党纪政纪处分记录或刑事犯罪记录;

  (六)具有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热爱应急管理工作,服从安排,能够积极参加相关活动;

  (七)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专家组是市委、市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的智力支持,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 专家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受委托,参与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会商,提出防范对策,健全城市安全运行风险评价机制;

  (二)应邀参与对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参与突发事件事后评估工作以及总结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经验。

  (三)参加各类应急管理理论研讨、学术交流和课题合作,参与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参与各类应急演练、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和公众传播活动等,以及根据年度应急管理工作安排,结合专业领域需要,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

  (四)为应急管理相关政策、预案、管理制度、信息化建设等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

  (五)开展应急管理专题调研,指导各区(含新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办、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申报、遴选、审核、聘任

  第七条 市应急办统一负责专家的申报、遴选、审核、聘任。

  第八条 专家的申报遵循自愿申报、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市应急委成员单位按照市应急办的部署,组织本系统、本领域符合条件的专家自愿申报,经各成员单位审定后向市应急办推荐。

  推荐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的,需同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 市应急办根据各成员单位的推荐提出遴选名单,进行资格审核,经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确定拟聘任专家组成员名单。

  第十条 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各领域召集人优先从两院院士或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遴选。

  专家组组长、副组长,由市应急办提出候选名单,经专家组全体会议选举,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专家审议通过。

  各领域召集人,由本领域专家组成员集体讨论推选。

  第十一条 拟聘任的专家组成员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应急办网站公示,公示期5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拟聘任的专家组成员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应急办报市政府审定,经批准后统一颁发聘任证书。专家聘期届中,可视情况对专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专家的聘期为5年。聘期届满,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经重新办理聘任手续后,可以优先续聘。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经聘任后,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时,有权查勘现场、调阅技术资料、调阅管理档案,向现场指挥人员提出专业意见;

  (二)接受委托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时,有权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专业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三)向市应急办申报年度课题研究计划、调研计划和学术交流计划;

  (四)对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和本领域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委托从事有关应急管理活动时,享有专家劳务费等待遇保障。

  专家劳务费按照市财委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专家经聘任后,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应当接受市应急办或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委托,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二)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时,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未经许可或者授权,不得对外披露现场处置工作信息;

  (三)参与专家组全体会议等专家组活动;

  (四)对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和本领域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日常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专家接受委托前往突发事件现场的,原则上应当在2小时内抵达。

  专家经聘任后,未经委托,不得以专家名义对外私自开展相关活动。

  第六章 解 聘

  第十六条 专家聘期届满,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或者重新办理申报手续未予续聘的,视为自动解聘。

  第十七条 专家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由市应急办报请市政府同意,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受处分的;

  (二)因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或者接受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委托、组织开展重大课题调研活动,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应急办安排的相关活动,累计超过三次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经本人提出书面解聘申请的。

  第十八条 专家解聘后,由市应急办向市应急委成员单位书面通报,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应急办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通报、公告中应当列明专家解聘的具体原因。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专家组年度研讨制度。每年组织召开专家组全体会议一次,总结上一年度专家组工作,研究审议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建立专家组参与全市突发事件形势分析会商制度。原则上每年组织会商不少于两次,邀请相关专家不少于两名,结合突发事件形势,会商预防应对措施。

  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办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会商,对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提出专业意见,完善处置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家组决策咨询制度。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市应急办启动专家决策咨询程序,邀请相关领域不少于两名专家参与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家组重大课题调研制度。专家组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五个领域,每年度研究提出若干重点调研课题,经专家组全体会议审议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家组工作报告制度。专家组年度工作情况,由市应急办形成专门报告,报市政府审阅。

  专家组年度重大课题调研成果,由市应急办印制成册,分送市有关领导和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并推荐在《中国应急管理》等刊物上刊登、交流。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家组工作保密制度。专家在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或者接受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委托、组织开展重大课题调研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应急办承担专家组秘书处工作,负责专家组及成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专家接受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委托,从事相关工作的,视工作需要,由委托单位负责保障相应的交通、办公等工作条件。

  专家所在单位应当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应急办列入年度业务专项预算予以保障,主要包括专家组年度研讨、重大课题调研评审、专家参与重特大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等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含新区)应急办或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转载来源:市应急办官网

转载时间:2018-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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