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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能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7-09 16:26来源 : 区应急管理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圳市福田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全区各街道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组织编制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等规划,起草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协助上级部门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三)统筹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负责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组织指导各街道各部门使用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区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指挥协调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森林火灾扑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街道各部门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八)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九)组织参与核电厂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核电厂场外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

  (十)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冰冻、台风、地质灾害和地面坍塌事故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震害防御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地震监测预测预警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三)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创新和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十四)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六)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七)拟订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八)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九)负责统筹区政府总值班室、区长专线办公室值班工作和区智慧福田指挥中心的日常运营管理,接收、分拨、督办全区各类非紧急事项。

  (二十)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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