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6年1月典型案例“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福田某某分店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1-12 16:56来源 :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福田某某分店
负责人:谢某某
2025年08月25日,福田区应急管理局梅林街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到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福田某某分店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场所为该单位经营场所,该单位成立于2022年10月11日,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HMFP41,负责人:谢某某,经营面积约700平方米,从业人员27人(含负责人),主要从事食品销售行业。 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 1 项问题: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该单位东侧后门一处安全出口被货物占用)。梅林街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就上述问题当场向该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2025年9月8日,福田区应急管理局梅林街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情况为:该单位已在责令整改期间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执法人员现场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2025年9月15日,福田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福田某某分店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9月18日,福田区应急管理局梅林街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向该单位发出《询问通知书》,2025年9月18日对该单位商品副站胡某某进行询问调查。2025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发出《询问通知书》,2025年10月22日对胡某某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
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3、《整改复查意见书》;4、《调查询问笔录》;5、员工花名册、社保参保证明及明细;6、视听资料等。
三、执法过程
1、2025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2025年9月8日,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
3、2025年9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并开展调查;
4、2025年11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5、2025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福田某某分店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该单位东侧后门一处安全出口被货物占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已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完成整改。综合考虑该单位此项违法行为的后果、次数等因素,同时该单位系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故认定该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决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序号53号)B档裁量阶次的规定,《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第十七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20%确定。”综上,决定就该项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安全生产的主管人员胡某某作出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福田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就该项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安全生产的主管人员胡某某作出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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