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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6年10月典型案例“深圳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10-10 16:05来源 :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负责人:李某

  2026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到深圳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该单位经营面积约400平方米,从业人员26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存在1项问题: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单位共 26 名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对2名从业人员李某、刘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026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该单位已在责令整改期间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执法人员现场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2026年6月24日决定进行立案调查。

  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3、《整改复查意见书》;4、《调查询问笔录》。

  二、执法过程

  1、2026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2026年6月24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并开展调查;

  3、2026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

  4、2026年7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5、2026年8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深圳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调查,该单位仅有2名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于七日内完成整改,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故决定对该单位进行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16中裁量阶次A的规定,决定就该项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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